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192/202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March 2022.
1. 申請人 [1] 與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搶劫罪」 [2] 。罪行詳情指他們三人於2020年3月7日,在尖沙咀一酒店房間外,搶劫控方第一證人現金港幣500元。第二及第三被告人承認控罪。申請人於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原審法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及被判處44個月監禁。申請人不服定罪,於2021年9月1日向法庭存檔《申請上訴許可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