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K.Y.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147/202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March 2022.
1. 申請人否認以下九罪: 三項 ‘強姦’ (控罪 2、4、5); 三 項‘猥褻侵犯’(控罪1、8、9) ; 兩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控罪3、6); 一項‘未經同意下作出肛交 ’ (控罪7)。審訊後,陪審團以五比二的比數裁定他 控罪 2和5兩項‘強姦’罪成立, 其餘的控罪脫罪,原審法官繼而把他判囚共12年。申請人不服,在被拒法援後親自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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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47/2021 [2022] HKCA 46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147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95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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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申請人否認以下九罪:三項‘強姦’(控罪2、4、5);三項‘猥褻侵犯’(控罪1、8、9); 兩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控罪3、6); 一項‘未經同意下作出肛交’(控罪7)。審訊後,陪審團以五比二的比數裁定他控罪2和5兩項‘強姦’罪成立, 其餘的控罪脫罪,原審法官繼而把他判囚共12年。申請人不服,在被拒法援後親自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控方指控 2.2012年12月,申請人與Y結婚,之後成為本案受害人X的繼父。控方指申請人於2015年至2019年期間,多次向時僅8至12歲的X進行性侵犯,包括強姦,而X則一直啞忍至2019年2月才首次向Y投訴。同年3月2日,X報案和接受社工會面,清晰地道出控罪2和5的詳情,以及控罪8和9的相關案情。警方在獲取律政司的意見後,再於同年7月安排社工面見X並初次獲悉其他控罪的相關案情。 3.控罪2所指的強姦發生於2016年7月某天。當天申請人在X海豐縣的家中把X拉入房間,鎖上房門並強姦她。X指自己喊痛並要求申請人「唔好做」,但申請人卻沒有理會,一直至X的表妹拍門X才乘機推開申請人並穿回褲子衝出房外。 4.控罪5所指的強姦發生於2019年1月某日。這亦是X所指的最後一次強姦。當天申請人和X、Y二人均在香港的家中。其後Y外出,申請人便把X拉入房間,脫去X的衣服和強姦她。 辯方說法 5.申請人選擇作供。申請人力稱,他從來沒有做過X所指控的行為,但不排除他曾經一次因替X蓋被而意外地碰到X的胸部,亦即控罪9所指的猥褻侵犯。申請人指Y不但非常貪錢,而且跟一名男子有染,因此認為X的指控皆由Y及該名男子教唆誣捏。在申請人還押期間,Y曾往探望,並要求獲得金錢,申請人最終同意Y向其前僱主收取25,000元的工資及從申請人的個人物品中取走1,000元。除此之外,Y亦要求申請人向其前女友索取1,000,000元,和就內地物業業權及其網上生意上給予利益。他聲稱,Y在提出要求時表示「畀錢咪冇事囉」,令他相信Y確實有誘因誣捏申請人。 專家證人 6.控方傳召專家證人林醫生作供。林醫生表示:他為X檢查處女膜時並沒有發現任何穿透性損傷;X的處女膜組織肥厚並具可擴張性,用以檢驗的窺器葉片在通過處女膜時也無困難;此醫學發現顯示有可能發生陰莖插入而沒有造成任何損傷或留下痕跡的情況。 7.至於「發生多次性行為但處女膜沒有造成任何損傷或留有痕跡的情況是否普遍」的問題,林醫生指這方面曾有多項研究。根據美國一項檢查了36名懷孕婦女的研究,36人中只有2人有穿透性創傷生殖器變化症狀。香港亦有一項檢視了350名於1981年至1995年發生的性罪行案件受害人的研究,發現當中只有10% 受害人的處女膜有被發現的新近損傷。林醫生續指,在性罪行案中,處女膜沒有發現任何損傷或殘留痕跡但從陰道取得的樣本測出精液的情況並不罕見。 上訴理由 8.申請人在他的《申請上訴通知書》(表格XI)中提出兩項上訴理由:
答辯方回應 9.答辯方陳詞指,扼要而言,林醫生的證供為涉案的檢驗結果不能支持或否定X是否曾發生性行為,因為性交次數或時間長短與是否會做成處女膜穿透性損傷沒有必然關係,並指「如果一次無事,十次都可以無事」。林醫生的證供明顯地是屬於中性,根本不能削弱控方的案情。申請人指稱的所謂「疑點」,只是辯方大律師在結案陳詞時在完全沒有任何證據基礎下列舉兩個極不恰當的比喻,意圖說服陪審團接受性交次數多必然會在處女膜留下痕跡或穿透性的傷痕; 就像泥地一樣,走過的次數越多,總會留下痕跡。辯方大律師在結案陳詞時所提出的論點根本談不上為「疑點」,這只是辯方在完全沒有任何醫學證據支持的情況下所作出的揣測。 10.就第二個上訴理由,答辯人回應指,如要成功,申請人就有責任向上訴法庭證明兩項強姦罪的定罪在邏輯上與其他控罪無罪的裁決是互相抵觸的。其次,申請人須證明該互相抵觸的嚴重程度非常高,以致上訴法庭必須干預該些不能以常理解釋的裁決。單是由於陪審團不能肯定X某部分的證供但接納她關於控罪2和5的證供並不等於有關的定罪裁決是互相抵觸的。 11.答辯人引述原審法官於判刑時作出的觀察,以反映陪審團於作出各項控罪的裁決時的考慮:
12.答辯人指,其餘各項控罪最終被裁定無罪的考慮因素及基礎各有不同,而陪審團就兩項強姦罪的有罪裁決並沒有與其他控罪的裁決有邏輯上不一致的地方。X在第一次社工會面時已詳細描述控罪2和5的案情,在盤問下其證供亦沒有被動搖。有關控罪2和5的證據充分,即使在對申請人極為有利的結案陳詞下,陪審團仍能以大比數裁定罪名成立。答辯人指兩項強姦罪的有罪裁決並無不妥。 討論 13.答辯方的回應是完全正確的,無需另行補充。申請人所提出的兩項上訴理由,皆不是合理可供辯的上訴理由。我拒絕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警告 14.由於疫情關係,本判決只是一個未經聆訊的書面判決。如果申請人不服,他可以重新提出有關的申請,之後申請便會轉交一個由多於一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來處理。不過,假若合議庭的意見與我一樣,即認為申請人根本沒有可上訴的理由,則很可能會向他發出‘減時命令’,即不把申請人服過的部分刑期當刑期,實際的後果就是他服刑的時間要比原來的長,特此警告。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曉敏女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