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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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三項「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 [1] ,控罪詳情指他分別在2021年12月5日(控罪一),12月7日(控罪二)及12月17日(控罪三),在香港新界將軍澳常寧路1號,將軍澳宣道幼稚園(「 幼稚園 」)外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猥褻露體及自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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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0/2022 [2022] HKCFI 10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7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6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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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引言 1.上訴人被控三項「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1] ,控罪詳情指他分別在2021年12月5日(控罪一),12月7日(控罪二)及12月17日(控罪三),在香港新界將軍澳常寧路1號,將軍澳宣道幼稚園(「幼稚園」)外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猥褻露體及自瀆。 2.案件於2022年1月8日首次提訊,主任裁判官錢禮(「裁判官」)將案件押後,並就上訴人是否適宜答辯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其後,裁判官接獲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2],均確認上訴人適宜答辯。 3.1月21日,上訴人的代表當值大律師確認已向上訴人解釋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內容,而上訴人亦同意報告內容[3]。同日,上訴人承認所有控罪,並同意修訂案情,被判處為期三個月的入院令。 4.上訴人不服上述判刑,提出上訴。由於上訴人屬新冠病患者的密切接屬者,因而未能出席4月11日的上訴聆訊,法庭在同日發出指示,取消當日的聆訊,改以書面方式處理本上訴案。 同意案情 5.簡而言之,上訴人分別於上述日子被途人目擊在幼稚園外的休息區脫下褲子及自瀆。目擊的途人多為幼稚園學生家長。其中一名目擊途人把上訴人的行為攝錄下來,並通知幼稚園校長。警方調查後確認上訴人的身份,並於2022年1月7日作出拘捕。上訴人在其父親及姐姐在場下被警誡及承認犯案。 求情 6.上訴人現年58歲,單身。他有三次出庭紀錄,涉及三項案底,分別為盜竊(2003),縱火(2017)及店內盜竊(2018)。 7.代表他的當值大律師求情說上訴人已失業六個月,之前曾從事清潔工作,失業後依靠每月約港幣1,000元的傷殘津貼維生。上訴人坦白承認因性衝動犯案,事後十分後悔,並向受害人致歉,承諾不會再犯。 裁判官的判刑 8.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指上訴人智商為55,屬中度智障的低端(lower end of Mild Grade Mental Retardation)。他們均認為上訴人有「中度至高度重犯性罪行的風險」(moderate-high risk of sexual recidivism)。裁判官考慮到上訴人的品格及履歷,罪行的性質,信納上訴人曾作出被控告的作為。基於精神科醫生報告的內容,她也信納: (1) 上訴人為精神紊亂的人;及 (2) 他患有精神紊亂的性質或程度,足以構成理由將他羈留在精神病院內。 因此,她採納精神科醫生的建議,判處上訴人為期三個月的「入院令」[4]。 考慮 9.上訴人在其「不服判處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表格102)僅泛指「判處過重」。他從未有按法庭指示存檔任何具體的上訴理由或陳詞大綱。 10.本席同意答辯方所說,裁判官已經詳細地考慮到本案的嚴重性,包括三項罪行都是在幼稚園門外發生,會被學生及家長看見,而且上訴人的行為明顯地已令到他們受驚。裁判官並已依遵《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列出的程序及考慮了所有相關因素,包括上訴人的個人情況、病情和福祉。她對上訴人的判刑既沒有原則性犯錯,也非明顯過重。本席看不到任何干預的理由。 結論 11.基於以上,本席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周沅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