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琪 對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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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申請人陳嘉琪女士 (「 陳女士 」) 入稟勞資審裁處 (「 審裁處 」),向其前僱主即稅務局追討$10,118,265.33,作為其不當地終止陳女士的僱傭合約 (wrongful termination of employment contract) 的賠償。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HCLA 3/2022[2022] HKCFI 1256
Court
HCLA
Date27 Apr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LA 3/2022

[2022] HKCFI 12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22年第3號

(原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16年第15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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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陳嘉琪 (CHAN KA KI)  

被告人 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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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國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2年4月27日
判決書日期: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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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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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本案的申請人陳嘉琪女士 (「陳女士」) 入稟勞資審裁處 (「審裁處」),向其前僱主即稅務局追討$10,118,265.33,作為其不當地終止陳女士的僱傭合約 (wrongful termination of employment contract) 的賠償。

2.經審訊後,林子勤審裁官裁定陳女士敗訴,分別於2022 年1 月 18 日及2 月 18 日駁回陳女士的申索及上訴許可申請。

3.陳女士不服審裁官的裁決,現根據香港法例第25章《勞資審裁處條例》(「有關條例」) 第 32(1) 條,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4.第 32(1) 條規定:「如任何一方不滿審裁處的裁斷、命令或裁定,而理由是該裁斷、命令或裁定–(a) 在法律論點上有錯;或 (b) 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可予批准」。第 35(2) 條進一步述明:「原訟法庭對於其根據第 32 條批予許可的上訴,可 – (a) 作出事實推論;及 (b) 就訟費及開支方面作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但不可 – (i) 推翻或更改審裁處就事實問題作出的裁定;或 (ii) 收取其他證據」。

5.毫無疑問,本申請所涉及的申索是在審裁處的司法管轄範圍內的。因此,陳女士提出之擬上訴理由必須是「涉及法律問題」,原訟法庭才能批予上訴許可。

6.Chan Kwok Hung v Hotel Panorama Company Limited, HCLA 30/2009 (無彙本案例,2009 年11 月 19 日) 一案,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指出,上訴許可申請人有責任顯示其擬提出的上訴理據具可爭辯性,原訟法庭才能批予上訴許可。

7.於日期為2022年2月23日的表格十四中,陳女士提出的擬上訴理由是「該議題非勞資審裁處處理」,本席在聽取陳女士的口頭陳詞後,理解陳女士想表達的意思,並不是其申索不在審裁處的司法管轄範圍內。

8.陳女士希望可以上訴,是因為她不認同審裁官裁定當雇傭合約的一方被指不當地終止僱傭合約時,法庭只須考慮終止合約的方式是否依從合約訂明的規則,法庭不需深究解僱的原因是否合理。見裁決理由書第12段。

9.本席認為陳女士的擬上訴理由不具可辯性。

10.審裁官引述的法律原則確立已久,得到裁決理由書第10及11段所羅列的多個案例及權威著作支持。

11.無論如何,審裁官其實已經在他的判決理由書的第23-49段,討論分析稅務局解雇陳女士的決定是否合理。

12.根據上述理由,本席駁回陳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不批予上訴許可。

13.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 黃國瑛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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