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孫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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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址為一間售賣流動電話的店舖。事發當日晚上9時許,店員關上店舖捲閘,但沒有上鎖,在閣樓晚膳。翌日凌晨12時半,店員發現捲閘半開,店內玻璃櫃失去一些二手流動電話,於是報警。經點算後,確認失去37部二手流動電話,總值37,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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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20/2021 [2022] HKDC 3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52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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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涉及非民居。 答辯 2.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上址為一間售賣流動電話的店舖。事發當日晚上9時許,店員關上店舖捲閘,但沒有上鎖,在閣樓晚膳。翌日凌晨12時半,店員發現捲閘半開,店內玻璃櫃失去一些二手流動電話,於是報警。經點算後,確認失去37部二手流動電話,總值37,570元。 4.店舖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在店外徘徊,又在玻璃櫃附近逗留。店主翻看閉路電視,認出被告人是以前一名熟客。 5.同日,警員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在上址偷去6部流動電話拿去賣。 被告人的背景 6.他年46歲,未婚。沒有工作,依靠綜援維生。他獨居,父母已逝,多年沒有與姊妹聯絡。 7.被告人有10次刑事紀錄,其中1次類同。 被告人的精神科報告 8.報告顯示被告人在2006年因一宗交通意外受傷,身心受損,令他失去工作能力。於2016年開始接受精神科服務,診斷為持續性抑鬱症,催眠藥依賴綜合症。他於2017年開始沒有往覆診,直至2020年才恢復覆診。 求情 9.辯方指出被告人是在一時機會下犯案。同時一直受到精神病困擾,希望法庭從寬處理。 量刑 10.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1.就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量刑指引為2年半的監禁。 12.本席考慮了辯方的求情,認為店舖的閘是拉下並關上的,只是沒有鎖。本席不接納,屬於機會主義者而犯事。 13.另外,雖然被告人受到精神病的困擾,他卻在3年間沒有往覆診,而期間也不斷干犯其他罪行。本席認為辯方提出這兩點未能構成減刑因素。 14.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的背景及所有情況,以2年半(即30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 判刑 15.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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