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何永佳及另一人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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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表格86及申請人2022年4月12日的誓詞中,申請人並無說明誰是“李海燕”。

Cites 1 case

Case No.HCAL 188/2022[2022] HKCFI 127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Apr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188/2022

[2022] HKCFI 127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2年第18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何永佳  
  劉桂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拒絕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無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申請人於2022年4月12日存檔表格86,當中所列:

(a)  建議答辯人為李海燕;

(b)  所關乎的判決為“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書編號SCTC020375/21 於2022年2月21日作出的裁決/命令”;

(c)  所尋求的濟助為“撤銷於2022年2月2日作出的命令”。

2.在表格86及申請人2022年4月12日的誓詞中,申請人並無說明誰是“李海燕”。

3.據上文下理,李海燕應是在相關小額錢債案中的原告,而申請人是被告。

4.相關裁決/命令,並不是由李海燕作出。

5.基於這點,申請人的申請已是不具合理的爭論性。

6.無論如何,就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裁決/命令的覆核,要求所廢或上訴,或呈遞相關表格的時限,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均有明確程序。申請人須依相關法例行事。申請人未有提出任何理據支持為何他們可遁司法覆核途徑要求濟助。

7.根據終審法院上訴案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門檻為案件是否存在合理的可爭論性。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上述門檻。

8.申請拒絕。無訟費命令。

  簽署: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傅愉昀 代行)

日期:2022年4月29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或其律師必須:

       
(a)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2022年4月29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何永佳
劉桂玲
   



表格CALL-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