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547/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申請人於2019年2月26日以表格86發出通知書,針對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以下簡稱「上訴委員會」)於2017年11月6日作出的決定(以下簡稱「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她在同日存檔的誓章把「香港入境署署長」(法庭理解為入境事務處處長,以下簡稱「處長」) 列為本申請的另一名建議答辯人;但卻沒有就處長的決定尋求濟助。處長在其日期為 2017 年 11 月 6 日的決定通知書(以下簡稱「決定通知書」),正是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所處理的標的物。其實,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書發出的日期是2020 年 4月 3日,申請人在表格86所寫的日期是處長發出決定通知書的日期。因此,法庭准予以上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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