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對 王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8035/202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March 2022 before 陳振國法官.

Interim maintenance – ability to pay – lifestyle inconsistency – quantum – District Court – 臨時贍養費 – 支付能力 – 生活模式 – 金額 – 區域法院 – Father's claimed income found inconsistent with lifestyle and previous employment history – Mother's request for HK$4,000 per month for two children granted – Costs awarded to mother

Legal issues: 臨時贍養費金額評估

Outcome: Father ordered to pay interim maintenance of HK$4,000 per month for two daughters.

Case No.FCMC 8035/2020[2022] HKFC 41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0 Mar 2022
Judge陳振國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8035/2020

[2022] HKFC 4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0年第 803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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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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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聆訊模式: 基於書面陳詞
呈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2年1月19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2年1月5日
頒下書面判決日期 : 2022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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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臨時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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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宗有關呈請人就女兒臨時贍養費申請的聆訊。

2.本席在判案書中將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

背景

3.訴訟雙方於2017年結婚。

4.雙方在這段婚姻中育有一對雙生女兒,現時同為4歲,現與母親同住,並主要由她照顧。

5.雙方於2018年分居。母親於2020年9月8日提出離婚呈請。有關管養權方面,法庭於2021年6月4日基於雙方的協議,頒令雙方擁有兩名女兒的共同管養權,母親擁有照顧和管束權,父親則有特定的探視安排。

6.母親於2021年10月26日發出傳票,要求父親支付女兒的臨時贍養費,每名女兒每月2,000元,即每月共4,000元。父親反對申請,他的立場是他沒有能力支付任何的贍養費。

法律原則

7.從以往多個案例可見,法庭在考慮有關的臨時贍養費申請時,是不會就雙方所有爭議的事實進行深入查究。法庭只會以一個粗略的計算方式去考慮申請方審訊前的臨時需要,及支付方的支付能力,從而作出一個臨時並且合理的贍養費命令。由於這只是一個粗略的評估,因此法庭是不排除在日後的正式附屬濟助申請審訊時,如發覺有關的臨時命令並不適當,法庭是會作出合適的調整。

妻子現時的經濟狀況

8.妻子現年28歲,是一名酒店客戶服務員,月入16,800元。她現時與父母及兩名女兒共5人居於一個面積約350平方呎的公屋單位內。她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列出現時總開支為約30,000元,當中12,316元為一般開支;5,695元為個人開支;12,092元為兩名女兒的開支。但在母親的臨時贍養費支持誓章中(文件夾第7頁) ,她將兩名女兒的每月直接支出下調至約9,000元,這是沒有計算女兒在一般支出中所應佔的份額。

9.本席明白父親在陳詞中是有挑戰某些項目的合理性,但他的挑戰似乎是有關母親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列出的未下調女兒開支(12,000元) ,而不是在臨時贍養費申請誓章中所寫的開支9,000元。無論如何,本席認為母親就女兒支出的其中一個比較大額項目是女兒看顧費4,000元。本席明白母親是有工作的,她將兩名女兒的膳食交由她媽媽安排,每月4,000元這方面的支出,亦是合理的。因此,本席考慮過所有情況後,信納兩名女兒現時至少有每月共9,000元的需要。

10.由於現時母親只要求父親支付4,000元的臨時贍養費,即少於女兒臨時需要的一半,因此,從表面來看,這不能說是一個不合理的要求。話雖如此,本席是有需要考慮父親的經濟狀況,從而決定他是否有能力滿足兩名女兒的臨時需要。因此,父親的經濟狀況及能力,便是本申請的一個最重要的議題。

父親現時的經濟狀況

11.父親現年27歲,他報稱為一名運輸工人,現與他的爸爸居於沙田的一個居屋單位內。從父親的陳詞可見,他除了提出女兒的某些支出是不需要外,他亦表示曾經患癌症,現雖已康復,但不宜過份操勞,因此影響到他的收入。他說現時收入每月6,000元,他的爸爸亦有給予3,500元的資助,即共收入9,500元。他說個人和用於女兒的開支已有9,800元,因此,他已沒有能力支付任何的女兒贍養費給母親。

討論

12.本席首先留意到一個重要的事實是雙方都是比較年輕,母親28歲;父親更只有27歲。一般來說,以這年紀的工作人士,理應不只如父親口頭所說的只有每月6,000元的工資收入。當然,本席明白父親說他曾患癌症,但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這怎樣影響到他的謀生能力。據證供顯示,父親在不久前的工作是一名辦工室助理,月入15,000元,本席認為這才是一個比較合理的收入金額。

13.再者,本席留意到父親就他說的現時每月收入除了沒有提供任何的有力證據外,這亦與他的生活模式大相徑庭。一個明顯的例子是他經常駕駛一輛寶馬私家車接送女兒。他在被詢問下說車主是他契爺,所以能經常借給他作接送用途。本席認為父親的解釋比較牽強。妻子說在2021年8月探視時,見到父親所使用的是蘋果最新形號手機,這亦與他經濟結據的說法不太吻合。本席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並不信納父親只有每月9,000元的整體收入。

14.最後,本席留意到父親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列出他每月的個人保險費支出為400元;兩名女兒的保險費為2,300元,即共2,700元。當然,本席同意未雨籌謀的這個概念,但當女兒的日常生活費用都出現問題時,保險便變得沒有那麼需要。父親亦列出他用於女兒的交通費為800元,本席認為這亦是完全可以減少的。

15.總括而言,本席信納父親是有能力支付兩名女兒每月共4,000元的臨時贍養費。

命令

16.基於以上理由,本席命令父親支付兩名女兒的臨時贍養費每月4,000元(即每名2,000元) ,於每月1日支付,由2022年4月1日起,直至法庭進一步命令為止,有關金額須存入母親所指定的銀行戶口內。

訟費

17.母親申請成功,應得到申請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至於妻子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援規則進行評定。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 由郭允中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 沒有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