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u Thi Mai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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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1年4月30日,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忠基拒絕給予申請人許可,就她的免遣返保護聲請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就此上訴,2021年11月4日上訴法庭作出判決 [1] ,駁回上訴。申請人在2022年4月21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上訴法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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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V 244/2021[2022] HKCA 75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2 Ju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44/2021

[2022] HKCA 7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244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139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VU THI MAI  
   
建議答辯人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建議有利害
關係的一方
入境事務處處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判案書日期:  2022年6月2日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21年4月30日,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忠基拒絕給予申請人許可,就她的免遣返保護聲請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就此上訴,2021年11月4日上訴法庭作出判決[1] ,駁回上訴。申請人在2022年4月21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上訴法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2.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根據《實務指示》2.1,在2022年4月21日作出指示,本申請由上訴法庭以書面方式處理,申請人須於2022年5月5日或之前,呈交書面陳詞。申請人卻沒有按照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指示,呈交書面陳詞。

3.申請人是越南國民,她提出免遣返聲請,聲稱如被送返越南,她的債主會因她無力償還債務傷害甚至殺害她。

4.入境事務處處長 (「處長」)在2016年10月14日拒絕了她的免遣返聲請,她就處長的決定提出上訴。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上訴委員會」)在2018年1月25日,駁回她的上訴。

5.她於2018年7月16日就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陳法官在2021年4月30日拒絕了申請。

6.2021年5月13日,申請人存檔《上訴通知書》,對陳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於2021年11月4日頒下書面判決駁回上訴。

7.申請人在2022年4月21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理由

8.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重申她在越南遇到的問題,但並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據。

分析及裁決

9.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  第22(1)(b)條,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 (視屬何情況而定)  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10.申請人在她的非宗教式誓詞表示,由於疫情關係,當她收到上訴法庭2021年11月4日的判案書時,已經錯過提出上訴許可期限。姑不論申請人逾期提出動議通知書的理由是否合理,申請人在本申請,未能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由。她沒有指出上訴法庭駁回她的上訴有任何錯誤之處,亦未能顯示擬提出的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1.本庭故此拒絕給予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頒令撤銷申請人在2022年4月21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區慶祥) (周家明)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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