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谷翠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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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被控一項「沒有遵從妨擾事故命令」罪 [1] 。控方對申請人的指控,簡而言之,她於2019年8月5日,沒有遵從於2019年6月20日按照《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2] 送達給她的妨擾事故命令的一項或多項規定,在該命令送達日期起計45日內,減除妨擾事故,即須在涉案樓宇4字樓E室分間房二的浴室地台及其周邊牆身,妥善修理,以防止滲水到下層位於同一樓宇3字樓E室處所,以及防止再有類似的妨擾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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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14/2021 [2022] HKCFI 149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214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20年第467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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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理 由 書 1.申請人被控一項「沒有遵從妨擾事故命令」罪[1]。控方對申請人的指控,簡而言之,她於2019年8月5日,沒有遵從於2019年6月20日按照《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2] 送達給她的妨擾事故命令的一項或多項規定,在該命令送達日期起計45日內,減除妨擾事故,即須在涉案樓宇4字樓E室分間房二的浴室地台及其周邊牆身,妥善修理,以防止滲水到下層位於同一樓宇3字樓E室處所,以及防止再有類似的妨擾事故發生。 2.申請人不承認控罪,暫委裁判官[3] (「裁判官」) 裁定她罪名成立,判處她罰款4,000元。她不服定罪和判處,提出上訴。本席駁回了她的上訴。 3.申請人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4] 第32條向本席申請證明案件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4.在申請聆訊日,本席於聽畢陳詞後,認為申請人提出的論點只關乎事實爭議,根本沒有指出案件的決定涉及任何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在沒有法律論點要證明下拒絕了發出證書。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潘忻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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