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14/202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May 2022.
1. 申請人被控一項「沒有遵從妨擾事故命令」罪 [1] 。控方對申請人的指控,簡而言之,她於2019年8月5日,沒有遵從於2019年6月20日按照《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2] 送達給她的妨擾事故命令的一項或多項規定,在該命令送達日期起計45日內,減除妨擾事故,即須在涉案樓宇4字樓E室分間房二的浴室地台及其周邊牆身,妥善修理,以防止滲水到下層位於同一樓宇3字樓E室處所,以及防止再有類似的妨擾事故發生。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