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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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兩項「普通襲擊罪」及一項「刑事損壞罪」,每項控罪罰款二千元,上訴人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324/2021[2022] HKCFI 158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May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24/2021

[2022] HKCFI 15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和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324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 2021年第 19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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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岑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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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判案日期: 2022 年5月1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22 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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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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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承認兩項「普通襲擊罪」及一項「刑事損壞罪」,每項控罪罰款二千元,上訴人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指上訴人居於葵涌邨綠葵樓某單位,受到鄰居林先生的投訴,指他在公用走廊及牆壁淋潑不名液體,而林先生亦在自己的鐵閘上安裝了閉路電視以拍下上訴人的行為。

3.2021年5月20日,綠葵樓的物業經理江先生到場了解事件,上訴人向江先生解釋事件的來龍去脈,但後來情緒高漲,以手推江先生的左臂,造成觸痛。

4.其後,上訴人帶領江先生及他的同事陳女士到自己的單位外,向他們展示他淋潑的其實只是消毒液。講解其間,上訴人見到林先生安裝的閉路電視鏡頭,他將之取下,並扔掉在地上。

5.最後,上訴人要求跟江先生的上司對話,並且再次情緒激動,以手指戳向江先生的眼鏡,令他感到左眼觸痛。

6.上訴人雖然承認控罪,但依然上訴其定罪。審訊謄本顯示上訴人親自承認控罪亦同意案情。求情時,上訴人表示知錯,只是沒有預謀犯案而已。上訴人的答辯是清晰的,所承認的事實也構成控罪,沒有模稜兩可的地方。因為他是親自答辯,故也沒有任何受壓或誤導下承認控罪的情況出現。上訴人答辯是有效的。

7.至於刑罰的上訴理據基本只是肆意謾罵,發洩對社會和司法制度不滿,也指裁判官錯誤地指他有10次暴力紀錄和沒有考慮刑罰整體性,將各項控罪的刑罰分開處理。

8.上訴人現年55歲,以每月約五千元的綜援為生。他有15次定罪紀錄,其中10次與涉及暴力元素的罪行有關,包括搶劫 (縱使上訴人聲稱他在行劫過程中沒有使用武力) 、傷人及襲擊等不同控罪,曾被判緩刑、勞教中心及監禁等不同刑罰。

9.裁判官指各項控罪均沒量刑指引,判刑需視乎案情嚴重性及犯案者背景。就兩項「普通襲擊罪」,受害人江先生只是履行職務到場了解投訴,上訴人即使不滿亦不應以武力對待。裁判官考慮到上訴人過往多次與暴力相關的定罪紀錄,認為即使兩項「普通襲擊罪」判以短期監禁亦無可厚非。裁判官接受上訴人對上一次犯事已在十多年前,是次的襲擊亦不算最嚴重,故認為罰款亦是一個恰當的判刑選擇。

10.就「刑事損壞罪」,裁判官考慮到損毀物品價值不高,上訴人亦願意作賠償,故亦以罰款處理。裁判官考慮到上訴人的經濟狀況,即每月以約五千元的綜援為生,故每項控罪罰款二千元,並因應上訴人的經濟情況給予60天的寬限作繳款。

11.裁判官所作的裁決無任何不合理的地方。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黎健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