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冼啟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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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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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1/2022 [2022] HKCFI 17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1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 2021年第24637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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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事發當天,控方第一證人 (一名警員) 在景福街63號外一行人過路處 (斑馬線) 執行反交通違例行動。上午9時10分,他站在距離行人過路處15至20米外,看到正有一名身穿黃色T裇的男子,橫過行人過路處。 3.當該名男子橫過了一半馬路時,上訴人所駕的的士駛近,但卻沒有停下,駛越行人過路處。有見及此,該名男子停步,先讓的士通過。據控方第一證人觀察,的士與行人的最近距離只有約1米左右。 4.其後,控方第一證人駕駛其警察電單車追截,最終成功截停上訴人。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證人。 上訴理據 6.上訴人指當時他所駕的的士時速僅15公里,沒有高速駛至行人過路處,不足以令過路人士停下腳步。另外,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表示上訴人的「私家車」前方有另一輛汽車,將上訴人當天所駕的「的士」改成「私家車」實篡改證據。 討論 7.上訴人選擇不作供,因此本案沒有任何的證供指的士當時的時速確是15公里。 8.即使是時速15公里,假若行人過路處上有行人正橫過馬路,行人是有優先過路權利的。無論上訴人所駕的的士當時時速多少,理應停下讓行人橫過。至於行人會否停步,每個行人的反應都可能不同,不是本案的重點。 9.至於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錯誤地將上訴人所駕的「的士」寫成「私家車」,本席信納從上文下理看到這是手民之誤。無論如何,雖然這是不應該出現的,但不影響最終的裁決。 10.裁判法院的上訴雖然是以重審方式進行,但就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除非裁判官的事實裁斷是不合邏輯又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法庭不會隨意干預。 11.本案沒有這些情況出現。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陳家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