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uwannachairob Oran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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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 條。上訴人認罪後,被西九龍裁判法院署理總裁判官徐綺薇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1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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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25/2022 [2022] HKCFI 185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125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2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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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A.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 條。上訴人認罪後,被西九龍裁判法院署理總裁判官徐綺薇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15個月。 2.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B. 案情 3.上訴人承認的案情顯示2022年1月10日下午大約5時,警員在九龍花園街97號建興大廈12樓C2室外巡邏期間,發現上訴人形跡可疑,遂上前截查。上訴人承認沒有有效的旅遊證件,因此被拘捕。警誡下,上訴人承認她是非法入境,來港目的是找前男友,她曾嘗試找工作但不果。被拘捕時已與前男友分手。上訴人承認上一次來港的時候是用另一名字“Suwanchairob Anayaluck”入境,因過期居留而自行到警署自首。2019年4月她返回泰國後將名字改為現在的名字,並將改名的文件留在泰國。 C. 上訴人背景及求情 4.上訴人案發時40歲,與母親及姊姊一同居住在泰國。上訴人母親沒有工作,而她的姊姊在泰國開設一間時裝店。上訴人在泰國是一名美容院的職員,月入大約相等於港幣$9,500元。上訴人於2019年1月15日,因一項違反逗留條件被定罪,被判監禁6星期,緩刑兩年。 5.上訴人的求情理由是她今次非法來港,是找她的前男友,一時魯莽下才干犯本案,已感到非常後悔,希望可以盡快返回泰國照顧母親。 D. 裁判官的判刑 6.裁判官指出上訴法庭於R v So Man King[1]一案已就「非法入境」頒下的判刑指引,除非有極為特殊的人道理由或自首外,否則一般情況下初犯者認罪後應被判處15個月監禁。 7.裁判官考慮上訴人今次犯案的目的,純粹為了找前男友,甚至打算在香港找工作,在考慮案情及求情之後,裁判官看不到偏離上訴法庭判刑指引的理由,並認為上訴人希望盡快返回泰國照顧母親不構成求情因素,因上訴人決定偷渡來港找前男友時,應已得知在離開泰國的日子令她不能盡女兒的責任照顧母親。 8.裁判官採納22個半月為量刑起點,給予上訴人認罪後的1/3刑期扣減,判處監禁15個月。 E. 上訴理由 9.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只依賴表格102內已列印了的上訴理由,指判處過重。她並無提出確實的上訴理由。 F. 討論 10.裁判官正確考慮了So Man King 一案的判刑指引,判處上訴人15個月監禁,判刑無不當之處。上訴人的求情理由亦不構成減刑理由。 G. 裁決 11.基於以上所述,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判刑的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戚雅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