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oang Cong T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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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 條。上訴人認罪後,被沙田裁判法院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3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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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29/2022 [2022] HKCFI 18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12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40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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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A.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 條。上訴人認罪後,被沙田裁判法院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390日。 2.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B. 案情 3.承認的案情顯示,上訴人在2022年3月1日向警方自首,而被發現他是被通緝人士。 4.記錄顯示,上訴人在2015年3月17日曾向入境處因非法入境而自首。經查詢後,資料顯示上訴人在2015年3月16日由內地偷渡進入香港。上訴人被行政拘留35天之後,在2015年4月20日獲擔保釋放。上訴人自2018年2月22日,便沒有再向入境處報到,之後一直潛逃,因此在2018年3月12日,針對上訴人的通緝令便發出。 5.上訴人在2015年3月17日是一名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在香港非法入境後留在香港的人士。 C. 上訴人背景及求情 6.當值律師求情指,上訴人現年43歲。他在越南時是一名司機,而他的太太及兒子都在越南,他在香港並沒有任何親人。上訴人坦白承認控罪,並且他是自首及已被行政拘留了35天,希望法庭考慮為減刑因素。 7.上訴人過往在2001年2月26日有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的刑事定罪,當時被判監一個月但緩刑兩年執行。 D. 裁判官的判刑 8.首先,裁判官參考了R v So Man King & Others [1]的量刑指引。根據 So Man King,首次犯案者也需在認罪下判處15個月監禁。 9.裁判官留意到(1) 上訴人向入境處自首,是一個有效的減刑因素;及(2) 上訴人被行政拘留的原因獲控方確認與本案的控罪有關連。 10.裁判官指出,上訴人35天的行政拘留在時間上並非「緊接」上訴人因非法入境罪被起訴的首次出庭日而被拘留,所以並不符合《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7A(1A)條的條件。但是,考慮到上訴人的行政拘留是與上訴人被檢控的控罪有關,而他又是在2015年3月17日自首後,被行政拘留,裁判官認為在此情況下,將上訴人35天的行政拘留納入作扣減刑期的日子,是合適運用酌情權。 11.另外,裁判官指上訴人在2022年3月1日自首,理應給予上訴人大幅減刑(即三個月的減刑)。另一方面,考慮到上訴人在2018年2月22日一直潛逃,接近四年後才自首是加刑因素。因此,裁判官認為此加刑因素,與他自首三個月的減刑因素互相抵銷後,給予他一個月的減刑(即30天)。 12.裁判官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即455天),扣除35天的行政拘留,及上述30天刑期扣減,得出390天的刑期。因此,上訴人被判監禁390日。 E. 上訴理由 13.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只採納在表格102上已列印好的上訴理由:判處過重。他沒有提交確實上訴理由。 F. 討論 14.裁判官正確採納案例列明的15個月量刑起點,亦行使酌情權,寬大將上訴人被行政拘留的35天在刑期扣減,他亦回應上訴人「自首」而另外再減刑30天。裁判官的判刑絕非過重,更遑論是明顯過重。 G. 裁決 15.基於以上所述,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判刑的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戚雅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