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oang Cong Thuan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29/202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June 2022.

1. 上訴人被控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  條。上訴人認罪後,被沙田裁判法院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390日。

Case No.HCMA 129/2022[2022] HKCFI 185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Ju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29/2022

[2022] HKCFI 18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12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40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HOANG CONG THUA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及判案日期:  2022年6月17日

判 案 書


A.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  條。上訴人認罪後,被沙田裁判法院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390日。

2.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B.  案情

3.承認的案情顯示,上訴人在2022年3月1日向警方自首,而被發現他是被通緝人士。

4.記錄顯示,上訴人在2015年3月17日曾向入境處因非法入境而自首。經查詢後,資料顯示上訴人在2015年3月16日由內地偷渡進入香港。上訴人被行政拘留35天之後,在2015年4月20日獲擔保釋放。上訴人自2018年2月22日,便沒有再向入境處報到,之後一直潛逃,因此在2018年3月12日,針對上訴人的通緝令便發出。

5.上訴人在2015年3月17日是一名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在香港非法入境後留在香港的人士。

C.  上訴人背景及求情

6.當值律師求情指,上訴人現年43歲。他在越南時是一名司機,而他的太太及兒子都在越南,他在香港並沒有任何親人。上訴人坦白承認控罪,並且他是自首及已被行政拘留了35天,希望法庭考慮為減刑因素。

7.上訴人過往在2001年2月26日有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的刑事定罪,當時被判監一個月但緩刑兩年執行。

D.  裁判官的判刑

8.首先,裁判官參考了R v So Man King & Others [1]的量刑指引。根據 So Man King,首次犯案者也需在認罪下判處15個月監禁。

9.裁判官留意到(1)  上訴人向入境處自首,是一個有效的減刑因素;及(2)  上訴人被行政拘留的原因獲控方確認與本案的控罪有關連。

10.裁判官指出,上訴人35天的行政拘留在時間上並非「緊接」上訴人因非法入境罪被起訴的首次出庭日而被拘留,所以並不符合《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7A(1A)條的條件。但是,考慮到上訴人的行政拘留是與上訴人被檢控的控罪有關,而他又是在2015年3月17日自首後,被行政拘留,裁判官認為在此情況下,將上訴人35天的行政拘留納入作扣減刑期的日子,是合適運用酌情權。

11.另外,裁判官指上訴人在2022年3月1日自首,理應給予上訴人大幅減刑(即三個月的減刑)。另一方面,考慮到上訴人在2018年2月22日一直潛逃,接近四年後才自首是加刑因素。因此,裁判官認為此加刑因素,與他自首三個月的減刑因素互相抵銷後,給予他一個月的減刑(即30天)。

12.裁判官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即455天),扣除35天的行政拘留,及上述30天刑期扣減,得出390天的刑期。因此,上訴人被判監禁390日。

E.  上訴理由

13.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只採納在表格102上已列印好的上訴理由:判處過重。他沒有提交確實上訴理由。

F.  討論

14.裁判官正確採納案例列明的15個月量刑起點,亦行使酌情權,寬大將上訴人被行政拘留的35天在刑期扣減,他亦回應上訴人「自首」而另外再減刑30天。裁判官的判刑絕非過重,更遑論是明顯過重。

G.  裁決

15.基於以上所述,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判刑的上訴。

( 張慧玲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戚雅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1989] 1 HKLR 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