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俊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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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涉及淨可卡因數量6.07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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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2022 [2022] HKDC 5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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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涉及淨可卡因數量6.07克。 2.被告人承認案情如下: 3.2021年7月15日深夜12時28分左右,警員乘坐沒有標記警車流動巡邏,發現一名可疑男子站在大埔頌雅苑頌真閣外的路邊。其後,一輛的士停在該男子旁邊。 4.被告人是這架的士車上司機,他調低司機位車窗,與路邊男子交談。期間,該男子不時東張西望,形跡可疑。警方上前截停的士查問,被告人試圖開車離去,但很快便被截停。 5.被告人被搜身,在右前褲袋內發現六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0.70克可卡因的共0.76克固體(證物一)。 6.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證物一是「霹靂」可卡因,他準備以港幣1,000元賣給一個相約在現場見面的男子。被告人其後被拘捕。警誡之下,進一步承認因為他要錢用,才會賣毒品。 7.警方其後搜查的士,在司機位與前座乘客位之間的一個存放塑膠容器內,發現三十二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5.37克可卡因的共5.91克固體(證物二)。 8.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證物二屬於他所有,而證物一則是他從上述容器拿出來,準備以港幣1,000元賣給一個身分不詳的男子。 9.當時,在被告人身上撿獲兩部流動電話,及現金港幣620元。 10.兩項證物估計市值共港幣9,131元。 11.被告人當日其後進行錄影會面。警誡之下,他承認包括以下事項:—
背景及求情 12.被告人現年47歲,有六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三次管有危險藥物。 13.辯方律師呈交了詳盡的書面陳詞。簡單而言,被告人是因為香港經濟差,只能夠做到散工賺取每月約六千多元,為了應付生活開支而犯本案罪行。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向警員坦白承認罪行,並且已經盡早在法庭表示認罪。依照上訴庭在劉德明 案例,量刑起點應該是大約45個月監禁,並且應該獲得認罪扣減。辯方律師在庭上澄清,被告人的角色只是接指示把毒品送到客人手上,每包毒品可獲得40至80元的報酬,所以他只是運送角色。 14.辯方呈交了一封被告人寫的信表達他犯案原因,以及悔意。另一封是由前僱主所寫的信,表示願意再次僱用被告人。 15.被告人並不是說部分毒品自用,所以辯方律師並不倚賴被告人在懲教署的驗尿結果。 量刑 16.販運危險藥物是十分嚴重罪行,上訴庭已經就不同毒品頒下了量刑指引。本案涉及6.07克可卡因凈毒品,依照AG v Rojas一案,上訴庭在劉德明 案有關於販運海洛英毒品的判刑指引適用於販運可卡因。本席同意辯方律師的說法,依照相關量刑指引,單以算術程式計算的話,本案毒品應該以大約4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7.本席有考慮被告人的角色是否已經超越上訴庭在Herry Jane Yusuph 案中所述的運送人和儲存人的角色。被告人承認的控方案情有些混亂。經過辯方律師進一步澄清被告人的角色,而法庭亦給予疑點利益,接受被告人的說法。法庭考慮了案中所有情況之後,決定毋須提升量刑起點。雖然被告人有三次涉及毒品的紀錄,但都不涉及販運危險藥物,而且最後一次已經是2005年3月,本席認為未至於要將量刑起點提升。最後,法庭決定以45個月監禁為審訊之後的量刑起點。 18.至於減刑方面,因為經濟原因犯案不是減刑理由。在本案情況之下,除了被告人坦白認罪之外,沒有其他理由可進一步減刑,但他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 19.因為以上原因,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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