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79/202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June 2022.
1. 上訴人 顏文偉 被控三項控罪,分別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控罪一),「發生交通意外後沒有停車 (有人受傷)」(控罪二) 及 「發生有人受傷的意外後而沒有報案」(控罪三) 罪 [1] 。 上訴人否認所有控罪,於粉嶺裁判法院 陳炳宙 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席前接受審訊。2021年11月25日,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所有罪名成立。裁判官於同日判處上訴人共入獄17個月,並取消上訴人的駕駛資格兩年,及下令上訴人須於停牌期間的最後三個月內自費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