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對 蔡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MP 489/202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July 2022.
1. 這是一宗有關家事法庭的訟費爭議,答辯人(下稱“男方”)就區域法院法官梁國安2021年9月2日的裁決,申請許可向上訴法庭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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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489/2021 [2022] HKCA 9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21年第489號 (擬上訴的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14年第1086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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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由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這是一宗有關家事法庭的訟費爭議,答辯人(下稱“男方”)就區域法院法官梁國安2021年9月2日的裁決,申請許可向上訴法庭上訴。 2.經考慮男方及呈請人(下稱“女方”)的書面陳詞,和審閱有關文件,本庭行使《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9號命令第2A(5)(a)條規則的酌情權,以書面形式處理這申請,毋需舉行聆訊。 背景 3.2019年11月12日,區域法院聆案官楊綺娜作出訟費評定,男方其後申請覆核評定,聆案官在2021年2月5日作出訟費評定覆核的決定。2021年7月12日,區域法院聆案官林澤銘簽發了訟費評定證明書,准予訟費$208,905。 4.2021年7月21日,男方在區域法院存檔傳票申請,向區域法院法官提出覆核,申請作廢聆案官楊綺娜的覆核決定,及其後發出的訟費評定證明書,要求退回他已繳交的訟費$21,876。 5.申請在2021年9月2日在梁國安法官席前聆訊。因為男方沒有按照《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62號命令第34(4)條規則,在限期内請求聆案官述明覆核決定的理由,梁法官撤銷了男方的覆核申請。 6.2021年9月14日,男方就梁法官的裁決,在區域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該申請在10月19日在梁法官席前聆訊。 7.2021年10月28日,男方在上訴法庭存檔傳票申請,就梁法官9月2日的裁決,重新要求給予上訴許可。 8.梁法官在2021年11月10日頒下書面判詞,撤銷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理由
10.答辯人在書面陳述書中,指他的兒女冷對他,非常不公平,令他的人生希望盡化灰燼,因此希望法庭重新審理他的上訴。 法律原則 11.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條,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在獲得法官或上訴法庭許可的情況下,可就法官在任何民事訟案或事宜中作出的每項判決、命令或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12.《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規定,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a)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b)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分析及裁決 13.男方倘若不滿聆案官的訟費覆核決定,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35(1)條規則,可向區域法院法官申請覆核,但前提是申請只可在訟訴的其中一方已按照第34(4) 條規則的要求,在聆案官作出覆核決定後的14天内,請求聆案官在證明書中述明覆核決定的理由,方可向法官申請覆核。男方卻並沒有按照上述規定,在限期内請求聆案官述明覆核決定的理由。因此,他不得就聆案官的訟費覆核決定,向法官提出覆核申請。梁法官在2021年9月2日,撤銷男方覆核申請,他的裁決是正確的。 14.再者,男方的上訴理由,並無任何實質根據。他書面陳詞中提及兒女冷對他的事宜,與訟費覆核一事也毫無關聯。 15.基於以上理由,男方擬提出的上訴,沒有任何合理的成功機會。因此,本庭拒絕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16.由於這申請缺乏理據,本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作出命令,規定男方不得根據第2A(7)條規則,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重新考慮其申請。 訟費 17.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曾在2022年2月22日作出指示,表明如任何一方欲就本申請索取訟費,須在存檔及送達最後一輪陳詞時,同時存檔及送達訟費陳述書。女方沒有聘用法律代表,也沒有存檔訟費陳述書或在書面陳詞要求索取訟費。故此,本庭就這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呈請人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