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文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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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上訴人是因為六十七宗的交通案件被票控而需要繳付定額罰款。警方在發出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後,他未有在限期內繳清款項或提出抗辯,控方單方面向法庭申請,要求頒令上訴人就該些案件支付定額罰款和附加罰款,並須繳交訟費。該些單方面的命令是以郵寄方式送達予上訴人。其後,上訴人向裁判官覆核該些單方面的命令,裁判官進行覆核聆訊後,駁回上訴人的覆核申請。上訴人就此向本庭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42/2022[2022] HKCFI 194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Ju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42/2022

[2022] HKCFI 19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2年第14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令(交通違例)2020年

第508694、508997號及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令

(違例泊車)2020年第132、1205、1933、2092、2315、2317、3072、3304、3576、3588、3822、4170、4391、4639、5189、5302、5307、5419、5879、5977、6036、6153、6954、7896、8599、8797、9458、10048、10352、13351、13354、13540、13963、14010、14740、14752、15485、15564、16391、17952、18084、19450、19865、20160、20377、20574、21855號及2019年第31075、31173、31534、33877、33898、343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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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文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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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黎婉姫
聆訊日期:  2022年6月14日
判案書日期:  2022年6月14日

判 案 書


1.本案的上訴人是因為六十七宗的交通案件被票控而需要繳付定額罰款。警方在發出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後,他未有在限期內繳清款項或提出抗辯,控方單方面向法庭申請,要求頒令上訴人就該些案件支付定額罰款和附加罰款,並須繳交訟費。該些單方面的命令是以郵寄方式送達予上訴人。其後,上訴人向裁判官覆核該些單方面的命令,裁判官進行覆核聆訊後,駁回上訴人的覆核申請。上訴人就此向本庭提出上訴。

2.本上訴定於2022年6月14日(即今日)進行聆訊,法庭已於今年的5月22日分別以平郵及掛號方式寄出聆訊通知書予上訴人。根據法庭紀錄,平郵寄出的文件沒有被退回,而掛號寄出的聆訊通知書則未能夠成功派遞到上訴人一直報稱的住址。

3.聆訊當天(即今日)的中午12時,上訴人仍然缺席聆訊,同時控方亦表示未能夠聯絡到上訴人。雖然控方曾經以掛號方式於本年6月6日將答辯方的書面陳詞成功地派遞給上訴人,但是其後警方不能夠與上訴人保持聯絡。而根據法庭的紀錄,法庭職員已於本年的5月尾致電上訴人,並明確通知他有關今日的聆訊日期,但上訴人到現今還未到達法庭。

4.本席認為上訴人應該知道今天的聆訊日期,然而他沒有認真盡責地處理上訴並缺席聆訊。本案案情簡單,本席在參閱過裁判官的裁決命令理由書後,同意裁判官就相關覆核申請的決定屬於正確,亦沒有犯任何原則性的錯誤,因此本席決定撤銷上訴人就命令提出的上訴。

5.這是本席的決定。

( 黎婉姫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