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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CC180/2020
[2022] HKMagC 3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東區裁判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80號
| 日期: |
2020年7月31日 |
| 時間: |
下午2時54分 |
| 出席人士: |
Mr Samson K M H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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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 Vivian Y K Wong,instructed by Messrs Ho Tse Wai & Partners,代表被告人 |
裁決及判決理由
官:被告人請起立。
係,以下係法庭個裁決以及簡單嘅判決理由。被告人不承認一項--被告人被控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32《警隊條例》第63條。
係,控方傳召咗兩個證人作供,都係警員嚟嘅,被告人選擇不作供,冇傳召其他證人。舉證責任在控方,要達到毫無合理疑點標準,被告人唔需要證明任何嘢,唔需要證明自己無辜。被告人過往冇任何法庭定罪紀錄,本席已經依賴呢一方面適當嘅指引而作出考慮,本席作出裁決嘅時候呢,已經小心考慮咗係所有證供、證據呢,以及控辯雙方陳詞。
控方案情
簡而言之,兩名控方證人都係警員,與其他隊員喺馬路上進行清場期間,要求被告人返回行人路,其中一名警員伸手向被告人指示返回行人路的方向,被告人卻把他的手撥開,另一警員隨即向被告人發出口頭警告,被告人卻用雙手推了這一名警員胸口一下,這名警員要控制被告人之際,被告人再揮拳打了他下巴一下。
就辯方案情
根據辯方對控方證人的盤問,簡而言之,辯方指被告人既沒有撥開警員的手,也沒有推另一名警員的胸口或拳打過他。此外,辯方於書面結案陳詞又指,倘若法庭裁定被告人有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說,推了他胸口及拳打了他一下下巴,這都是警方對被告人使用過分武力下被告人的合理反應行為。
控方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是案中關鍵,審訊開始時,控辯雙方把同意事實呈堂,列為控方證物P1,當中列出控方第二證人於同日在現場以襲警罪拘捕被告人以及拘捕的時間及地點,被告人於事發後被送到醫院檢驗及相關的檢驗結果,於事發後翌日,控方第一證人及被告人和被告人於事發時所穿着的衣物的照片。
辯方於開始盤問控方第一證人時,表示會播放一些從網上獲取的錄影片段,經控方考慮過後,決定對該些影片的真確性沒有爭議,同意呈堂。辯方最後決定把兩段片段呈堂,分別列為辯方證物P1及P2。同時,辯方又提出把一本相片冊呈堂,控方證物D4。控方沒有反對,正如相片冊目錄表顯示,控辯雙方同意相片冊辯方證物D4內的照片來自網上不同來源,來自不知名拍攝者,控方證人就這些相片作供,指他無法確認相片拍攝的時序,只能確認相片內容真確。
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均隸屬機場特警,事發當天兼任特別職務小隊,穿着制服當值,當日制服包括頭盔、防毒面罩及戰術背心,他小隊共有約四十人。控方第一證人作供稱當日下午1345時,他在政府總部候命,職責為在港島區一帶的事件中,如有破壞社會安寧事件,會即時介入進拘捕及驅散。
控方第一證人作供稱,同日1620時,他所屬小隊指揮官收到指示,遮打花園內集會人士離開了遮打花園,佔用了馬路,令車輛無法通過,要求他們小隊前往驅散人群,他便與隊員包括控方第二證人沿政府總部後門樓梯通往炮台里,落樓梯去到皇后大道中,花了約五分鐘到達遮打花園,再穿過遮打花園去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
他在皇后大道中時已看見數以百計,甚至過千名身穿黑色衣物的示威者霸佔馬路,令車輛無法通過,示威者情緒高漲、激動,不斷叫囂,又把雜物拋向小隊人員。控方第一證人與隊員經過一輪驅散,以及有其他警員用上催淚煙之後,大部分人士返回行人路。
在大約1635時,控方第二證人稱他看見被告人由行人路慢條斯理步出馬路,控方第一證人也看見被告人在馬路上行走,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二證人便走到被告人面前,被告人停下腳步,控方第一證人在離被告人一個身位遠與被告人面對面時,控方第一證人勸被告人返回行人路,但被告人不予理會,控方第一證人便警告被告人立即返回行人路,當時控方第二證人把左手向左前方伸出,向被告人示意他應返回行人路的行走方向,但被告人把控方第二證人的左手撥開。
控方第一證人有見及此,便向被告人發出口頭警告,叫他不要襲警,但被告人隨即雙手向前推,雙手手掌在控方第一證人的胸口猛力一推,令控方第一證人往後退了一步。控方第一證人立即上前打算徒手控制被告人,但被告人用右拳由下至上打了控方第一證人的下巴一下,拳頭擊在覆蓋下巴的面罩上,因而令覆蓋兩邊面頰的面罩部件撞到兩邊面的腮骨位置。
控方第一證人立即撲上前,徒手制伏被告人,同時其他隊員也前來協助,控方第一證人想把被告人按在地上,但被告人奮力反抗,不斷掙扎,經過一輪糾纏,控方第一證人最終把被告人按在地上。當他把被告人反轉身令他面向地之際,才看見被告人後面頭部流血,被告人情緒稱為平伏--最後,被告人情緒稍為平伏,控方第一證人把被告人扶到行人路上才為他戴上手銬。控方第二證人在行人路上以襲警罪名拘捕被告,控方第一證人要求隊員為被告人頭部傷勢作初步治理。
控方第一證人及控方第二證人作供時,就關鍵情節互相吻合,他們作供合乎情理、邏輯,盤問之下毫不動搖。
辯方指,事發時現場場面混亂,又曾經有一名身穿黃色背心的人士出現在被告人與警員之中,故即使控方第一證人真的曾經被人推過胸口及打過下巴,該施襲者並非被告人。就此,控方第一證人及控方第二證人作供十分清晰簡單,據他倆證供,事發一刻他們就站在被告人面前,與被告人面對面,相距只有大約一個身位,在視線不受阻的情況下,他倆看見被告人伸出雙手,推了控方第一證人胸口—下,控方第一證人稱這一下力度之大令他退後了一步。據此,控方第一證人及控方第二證人根本不可能就此搞錯拖襲者。之後,控方第一證人上前要控制被告人之際,被告人卻出拳打了他下巴一下,控方第二證人中肯地說,他沒有目擊這一下拳擊,因當時被告人與控方第一證人兩者身體太接近,在他的視線角度未能看到。
本席已再三細心觀察兩段呈堂片段,均沒有拍攝到警員被襲擊的經過,片段一開始已是多名警員跑向被告人與控方第一證人及控方第二證人之時。其實綜觀辯方對控方證人的盤問,就控方證人作供稱他們在政府總部候命,於1620時接到指令要去到遮打花園附近馬路執行職務,他們去到後曾經進行一輪驅散,現場有其他警員使用過催淚煙,之後大部分霸佔馬路的人已返回行人路,期間被告人卻由行人路慢條斯理走出馬路,在馬路上行走,這兩名控方證人曾經要求被告人返回行人路等證供都沒有質疑,本席相信這些是事實,但這些情節都沒有呈現在兩段呈堂片段之內。
本席相信,一如控方證人所說,兩段片段的拍攝時間均是在控方第一證人被襲擊之後,故片段只反映到控方第一證人被襲擊後,其他隊員上前協助制伏被告人的情形,未能反映事發一刻的情形。
片段中看見曾經有一名穿着黃色背心的男子出現,辯方質疑就是在這名男子出現期間,場面混亂之際,可能有人推了控方第一證人胸口及打過他的下巴,控方第一證人可能誤會了是被告人的作為。就辯方這一說法,控方第一證人及控方第二證人堅決否定。
控方第一證人作供稱,事發時他被被告人襲擊後在現場,他根本從來沒有留意到這個穿着黃色背心男子曾經出現過,他只專注於控制被告人。控方第二證人作供稱,當被告人推了控方第一證人胸口及聽到控方第一證人說他被被告人拳打後,控方第一證人上前要控制被告人時,這名穿着黃色背心男子才突然走過來,他擔心會搶犯或襲擊警員,便立即把這名穿着黃色背心男子拉開及帶走,他折返時已看見被告人被制伏。
辯方又質疑被告人沒有奮力反抗,認為這描述與影片所見不符。片段看見控方第一證人在其他隊員協助之下控制被告,影片所見,合幾人之力也非能即時把被告人控制,壓倒在地上,片段見更有警員於控制被告人時要向前衝才能保持平衡。無疑,從影片沒有見到有被告人有大幅度的手舞足蹈動作,但本席相信正如控方第一證人作供說,他感覺到被告人想起身,被告人雙手不停郁動,手握拳頭,雙腳不停向上郁等,令他要經過一番糾纏才能把被告人控制,令被告人心情平伏。
無疑,從片段中看見,制伏的過程中,被告人後面頭部流血,從片段看見,有一名手持一個罐狀物體的警員似乎揮向被告人的頭部,但控方第一證人作供,他當時沒有看見這個動作,單憑片段,他未能知道罐與頭有否接觸,在現場,他一直不知道被告人頭部流--受傷,直至被告人被反轉身壓在地上,他才見被告人後面頭部流血,他不知道被告人頭部傷勢如何造成。
正如片段所見,由一開始控制被告人直到被告人被按在地上,受到控制,是十分短的時間,期間場面混亂,控方第一證人一直只徒手控制被告人,即使他手上有警棍,他從來沒有對被告人揮動過或使用警棍武力來控制被告人。他一開始與被告人接觸時,被告人沒有受傷,被告人戴着帽,他一直與被告人面對面控制着他,他不知道被告人傷勢如何造成,實在合情合理。從相片可見,有血從被告人頭部流到地上,但拍攝角度與控方第一證人面向被告人的角度截然不同,控方第一證人一直專注於從被告人面前去控制被告人,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沒有看見被告人頭部後方傷勢如何造成,實在可以理解--更正,被告人當時沒有看見被告人頭部後方傷勢及如何造成,實在可以理解。
辯方又質疑控方第一證人及控方第二證人稱,控方第二證人用左手向被告人指示返上左邊行人路的說法不合情理及並非真話,因為行人路在控方第二證人的右方,而且相片顯示,當時控方第二證人舉起握在右手的警棍指向右方。本席不同意辯方說法,正如控方第一證人及控方第二證人作供說,現場馬路兩邊都有行人路,這亦與相片所拍攝到的路形相符,只是左邊有部分路段有花槽,花槽後才是行人路。
控方第一證人及控方第二證人作供均稱他們各自都手握一枝警棍,但於事發時,他們都沒有用上警棍武力,控方第二證人沒有用警棍去示意被告人返上行人路的方向,控方第一證人沒有使用過警棍武力去制伏被告人,至於相片中拍攝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警棍曾經似乎指向被告人的肩頸方向,控方第二證人的警棍似乎曾經指向右邊行人路,本席相信相片只能反映一連串動作中某一瞬間的一個情形,沒有前文後理,根本不能理解這一拍攝到的動作的意思。
本席相信控方第一證人及控方第二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相信他們的證供,相信事發經過一如他們所述,他們當時在正當執行職務,在馬路上--事發時係他們在正當執行職務,在馬路上,控方第一證人勸被告人返回行人路,控方第二證人同時用手指向返回行人路的方向,但被告人撥開控方第二證人的手,控方第一證人隨即警告被告人不要襲警,但被告人以猛力推控方第一證人胸口作回應,令控方第一證人退後一步。控方第一證人立即上前欲控制被告人之際,再被被告人出拳打中面罩下巴位置,令面罩左右兩邊的部件碰到兩邊的腮骨。
從一開始,控方第一證人及控方第二證人去勸被告人返回行人路,直至控方第一證人被拳打下巴,這個過程中,控方第一證人及控方第二證人從來沒有對被告人使用任何武力,更遑論過分武力,但被告人卻故意對控方第一證人使用非法武力,推他胸口及出拳打他下巴。控方第一證人被襲擊之後控制被告人時,他也沒有對被告人作任何過分武力,雖然他手中一直握著一枝警棍,但他從來沒有用上警棍去控制被告人。無疑,被告人於被控制期間受傷,但是,這都發生在被告人襲擊控方第一證人之後。
根據本席信納的所有證供、證據,本席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的證案標準之下證明被告人面對的控罪的所有元素,罪名成立。
MR HUNG︰係,被告人過往冇任何案底。
官:係,求情。
MS WONG︰閣下,辯方想用--咁可以直接做一個...
官:求情,係。
被告人,請坐低。
MS WONG︰法官閣下,被告人係面對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喇,罪名成立嘅,係第63條,《警隊條例》第63條之下嘅襲警罪。咁根據嗰個條例呢,個最高罰款經定罪後呢,係可以判罰5,000元同埋監禁六個月嘅,咁但係上訴庭呢,係沒有就住呢一個罪名呢,係定下任何嘅判刑指引喇,咁所以辯方希望法官閣下响判刑嘅時候呢,可以考慮到呢個案件嘅背景喇,同埋發生嘅情況去作出決定嘅。
係,咁辯方其實都明白喇,係同意喇,警務人員响執行職務嘅時候呢,係應該受到尊重同埋保護嘅,咁但係即時監禁呢,並非--辯方認為並非係襲警罪嘅唯一判刑選擇喇,其實亦都有案例--有法官响案--唔係,案例度指出呢,每宗案件嘅情況不同喇,咁需要切合案情嘅,或者我直接將一啲--我一併將五份嘅參考...
官:係,有五個案例,係咪?
MS WONG︰有五個authority喇。
官:係。
MS WONG︰咁啱啱講到係第三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雄嘅第5段。咁李法官就話襲警罪其實係一個嚴重嘅罪行喇,必須嚴懲嘅,咁但係每宗案件嘅情況不同,可以參考案例,但係判刑應該要切合案情。
咁啱啱都提過呢,就香港係冇一個嘅判刑指引喇,就住呢個罪名,咁但係英國嘅判刑委員會,English Sentencing Council呢,咁就有就住相關嘅罪行呢,係訂立一個指引嘅。咁本人明白喇,辯方明白呢個指引其實係沒有約束力嘅,咁但係認為係可以值得參考,因為英國嘅相關嘅控罪呢,其實個判罰係同本港,即係而家第63條嗰個判罰呢,其實係相同嘅,咁認為係可以comparable喇。咁嗰個指引呢,就係第一份文件。
咁當中,其實辯方希望法官閣下可以考慮就係當中提及嘅一啲所謂aggravating factor同埋mitigating factor喇,即係一啲加刑同埋減刑嘅因素嘅。咁如果根據英國嗰個指引呢,襲警罪其實就係分咗三個等級喇,係喇,咁就响考慮係屬於邊個等級嘅時候,咁就會考慮到嗰個案件嘅傷害程--涉及嘅傷害程度喇,即係嗰個victim,嗰個受害者個傷害--對受害者嘅傷害喇,另外就係罪責喇,講緊被告人嘅罪責個程度喇。係喇,咁個判罰量刑起點其實由最輕微嘅襲警罪係由罰款喇,去到中間第二級係社會服務令,最後就係監禁嘅,最嚴重嘅。
咁就住本案喇,辯方認為本案所涉及嘅傷害其實係較輕微嘅。咁第一喇,受傷嘅警員呢,其實响個案件之中呢,佢係冇受到任何嘅傷嘅,被襲嘅警員喇,應該話,咁就冇受到傷嘅。佢冇接受過任何嘅檢查喇、診斷呢,或者係治療嘅,咁就辯方認為呢,可以顯示到本案喇,涉及嘅傷害呢,其實係屬於同類案件中係最輕嘅。
咁第二呢,就係被告人本身其實係不認識警員A喇,即係受襲嘅警員喇,咁亦都冇證據顯示被告係針對警員A去襲擊嘅。咁涉案嘅襲擊嘅行為喇,其實係講緊係推咗佢個心口一下,同埋打咗下巴一下,咁亦都沒有證據呢,係顯示被告人係不斷連續去襲擊警員嘅。
咁去到第二個層面就係講緊個被告人個罪責喇,咁辯方認為呢,喺本案中呢,被告人嘅罪責亦都係屬於較低嘅程度嘅。咁第一喇,本案就不涉及欺凌或者挑戰弱者作出--作為襲擊對象嘅,咁亦都與任何歧視無關喇。第二呢,亦都冇任何,即係被告人亦都冇任何嘅挑釁性行為喇,即係响個案發前係冇任何挑釁性或者攻擊性嘅行為嘅,當時佢只係穿着普通嘅風褸、長褲、鴨嘴帽,身上係冇任何嘅護具或者工具。咁簡而言之,亦都並非係一個示威者嘅衣着喇,反映被告人嘅襲擊行為呢,並非早有預謀嘅。
咁第三呢,就係被告人當時其實係冇持有或者攜帶住任何嘅武器,响搜身嘅過程之中其實都冇搜到啲咩嘢攻擊性,甚至一啲工具都冇嘅。係嘞,佢成個過程其實係徒手去襲擊,徒手進行嘅。咁本案亦都唔涉及一啲群毆喇,唔係--冇同謀,更加唔會係一個主腦喇,被告人,案件之中亦都冇其他人被拘捕喇,佢係單獨行事嘅。
咁觀乎成個案件嘅發生過程呢,被告人其實都係赤手空拳喇,相反呢,警員A其實就係穿咗保護裝備,並且手持警棍喇,咁因此呢,其實事實上警員A被被告人致傷嘅可能性呢,係不高嘅。
咁去到最後一個層面,就希望法庭都考慮下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喇,希望有啲減刑,係喇,同埋求情嘅因素可以考慮下。被告人今年係六十一歲嘅,同太太--有兩名兒子,太太係家庭主婦,而被告人本身係任職司機,係家庭經濟支柱,有一名兒子仍然在學。
官:幾多歲呀,兩個細路?
MS WONG︰一個係讀緊大學,一個啱啱出嚟做嘢,做緊售貨員,廿一同廿八歲。係,咁廿八歲嘅兒子啱啱出嚟做嘢,做緊售貨員。咁被告人仍然係即係負責太太同埋幼子,即係細仔嘅開支喇,讀書嘅開支,家庭生活開支。咁被告人响妻子同埋兒子嘅眼中其實都係一個顧家嘅爸爸,據佢哋所言呢,被告人從來都唔係衝動、暴力或者唔講道理嘅人嚟嘅,佢嘅涉案行為呢,係同佢嘅本性大相逕庭嘅。
咁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喇,亦都從來冇被牽涉過响任何案件之中。咁佢今年六十一歲喇,其實過去六十年呢,都係奉公守法,品格良好嘅市民嚟嘅,可以見到呢,本案係個別單一事件,而本案涉及嘅係一次性嘅襲擊喇,咁被告人絕對並非蓄意犯案,更加唔會係早有預謀或者針對警員A去施襲嘅。
咁响案件--响呢個案件之中喇,被襲嘅警員A就並沒有受傷喇,即係換言之呢,佢亦都冇因為被告人嘅行為呢,而蒙受到任何嚴重呀,或者永久嘅傷害嘅。咁相反呢,被告人就自己就受咗傷喇,都幾嚴重嘅傷,咁亦都有永久嘅傷痕。咁雖然,雖然控方證人响作供嘅時候都話過係曾經畀過,畀過口頭警告被告人嘅,要求佢返番行人路,咁但係佢哋--控方證人亦都同意呢,當時其實--第二控方證人同意當時其實係被告人係沒有造成任何交通阻塞,對--更加冇對其他人嘅安全構成威脅嘅,即係個案件嘅背景係咁樣。咁亦都冇證據顯示呢,被告人嘅行為係引起其他進一步嘅衝突事件發生嘅。
咁就住量刑方面呢,咁亦都有幾個案例可以參考喇,第一個係第二份文件,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唐宇俊,咁其實都係講番呢,响判刑嘅時候係應該考慮番被告嘅背景喇、犯案情--第18段,抱歉。係,背景喇、犯案情況、犯案理由去量刑,就唔應該--「不應過分機械式地判刑,而是有需要彰顯對犯案人個人來說的公義。
响第三份文件亦都係針對個刑罰嘅案例嘞,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雄。咁响呢個案件之中,其實個案情係咁嘅,被告人就飲醉酒喇,咁有警員就去上前去協助,咁但係佢响醉酒嘅情況之下呢,就襲擊咗嗰個警員。咁嗰個被告人就冇犯罪紀錄嘅,事後有悔意喇,係受酒精影響犯案,有良好嘅家庭同埋穩定嘅工作。
咁李法官响--認為即係個案情呢,係屬於特殊嘅情況喇,原先佢係被判處一個月監禁,緩刑一年嘅,咁但係李法官考慮過案情之後呢,同埋上訴人嘅背景喇,認為緩刑係明顯過重,最終改判咗上訴人罰款2,000鈫。
咁第二--另一個案件就係第四份文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朱家言及另外三個人嘅。咁响嗰個案件裡面呢,第三上訴人係將佢嘅胸部撞向一位警員度,然之後就大叫「警察非禮」,咁但係其實係誣衊呢位警員嘅。咁佢個目的係試圖藉以協助另外一位被告人逃走,咁最終呢位上訴人被裁定襲警罪成,原本判監三個月十五日,佢就住判刑提出上訴喇,張慧玲法官最終裁定佢上訴得直,同意法庭係應該先考慮社會服務令是否適合嘅,咁呢個可以參考番第119 -- 112段,119至112段嘅。Sorry,119至121段,抱歉,係嘞,咁就法庭應該先考慮社會服務令是否適合。
咁就最後一個喇,就係第五份文件,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阮金正。可以睇番第13段呢,李法官响第13段就話喇,襲警係嚴重嘅--「一般而言,襲警係嚴重嘅罪行,但罪責因情況和動機而異,被踢嘅警員呢,沒有即時拘捕上訴人。」咁响嗰個案件之中,亦都係一個示威嘅情況嘅,咁李法官就話呢,相信當時上訴人係示威時情緒激動而踢向嗰個警員,唔係犯案後逃避警方追捕或者故意阻--或者阻礙調查,唔係呢啲動機嚟嘅,咁未必需要判處阻嚇性嘅監禁。
咁總括嚟講呢,辯方認為本案涉及較輕嘅傷害喇,較低嘅罪責,咁被告人嘅背景呢,亦都係正面良好嘅,係沒有任何案底。咁根據參考英國嗰個指引喇,判刑指引,同埋剛才所提及嘅一啲案例,如果根據嗰個指引呢,辯方認為本案嘅案情係屬於第三級,即係最輕微嗰級嘅襲警嚟嘅,咁量刑起點可以係罰款喇。咁同樣呢,上--啱啱引述嘅案例亦都反映罰款係可行嘅,可以係一個合適嘅判刑嚟嘅,咁另外亦都可以有一啲非監禁式嘅刑罰,例如社會服務令都係可以係--都係可以針對--都可以係針對襲警罪嘅適合判刑。
咁總結嚟講呢,本案嘅性質其實同一般嘅襲警罪有別,被告人响案發時其實並非故意,即係有意圖去對警員A作出挑釁嘅,更加唔係話想逃脫或者抗拒拘捕。咁再者喇,被告人一直以嚟都係奉公守法嘅良好公民,反映佢其實識得尊重法律,並非--絕非衝動行事同埋訴諸暴力嘅人嚟嘅,被告人嘅重犯機會低喇。
換言之呢,其實辯方認為被告人並不需要阻嚇性嘅監禁嚟去糾正佢嘅行為同埋價值觀,即時監禁呢,亦都無助佢更生。無論如何喇,被告人响案發嘅時候已經受咗好多傷患喇,係一啲嚴重,而且會留有永久傷痕嘅傷患。本案已經為佢喇,同埋屋企人帶嚟咗壓力,因此呢,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對被告人從輕發落嘅。
咁亦都希望特別係可以考慮下一啲非監禁形式嘅判刑喇,如果法官閣下認為係須要阻嚇性嘅監禁--即係嘅刑--嘅判刑嘅話,亦都希望閣下可以考慮下以緩刑去執行嘅。
官:就住有一度喇,就係挑釁嗰度,挑釁行為嗰度。
MS WONG︰係。
官:咁就係個背景嗰度喇,事發嘅背景喇,就係係有示威者喇,數百以至上千喇,咁就係違法咁樣佔用咗馬路。
MS WONG︰係。
官:咁所以呢,先至係有警員要去到現場嗰度清場。
MS WONG︰係,我諗辯方嘅立場就係...
官:你等--我未講完。
MS WONG︰哦,抱歉。
官:你點解要叉腰呢?
MS WONG︰哦,唔係,抱歉。
官:係,咁當時係不爭議嘅案情呢,就係話係警方喇,經過一輪嘅驅散,亦都有另外一啲嘅警員係用過催淚煙,咁最終先至成功係將啲係非法佔用咗馬路嘅人士,就令到佢哋上番行人路,呢個就係個背景。
MS WONG︰唔。
官:咁但係呢,喺能夠恢復路面秩序之際,咁被告人就故意慢條斯理咁行出馬路,喺馬路上面行走,警方叫佢返上行人路佢都唔聽,更加出手去打人。呢一個行為似乎係一個挑釁嘅行為,你個回應係咩嘢?
MS WONG︰我個回應係我諗如果根據啱啱閣下即係引述番成個背景喇,佢本身成數以百計,成千人去到聚集,咁响呢個背景之下,的確可以係視為一個挑釁喇。但係當時其實亦都冇證據顯示當時被告人係即係响個數以千計人聚集嘅時候,佢係其中一份子响其他--即係聚集嘅時候係其中一份子喇,佢哋同--做緊同一樣即係故意堵路呀,盛呀。
其實响呢個案件裡面,案情其實係冇證據顯示當時被告人企响度,仲响馬路出現係個目的或者意圖其實係同其他示威者一樣,係要阻塞或者堵路。咁如果响呢個背景之下,辯方認為係唔應該去考慮,即係唔應該去,唔應該去基於其他示威者嘅行為去,去反映,即係唔應該用佢--其他人嘅行為去反映被告人當時行為嘅嚴重性或者個意圖,挑釁性啲。
咁當時其實如果基於已有嘅證據,其實當時只不過見到被告人係慢條斯理咁樣行,咁辯方認為就沒有實質證據顯示當時被告人係其他示威者一份子,做緊其他示威者想做嘅...
官:咁...
MS WONG︰...阻路,堵塞。
官:咁明知警員恢復緊馬路上面嘅秩序,叫緊啲人行上行人路,被告人就卻慢條斯理咁由行人路行出馬路,個意圖係咩嘢呢?
MS WONG︰其實慢條斯理行出去馬路呢個都係控方證人嘅說法喇,控...
官:法庭接納嘅證據吖嘛。
MS WONG︰我諗係沒有證據。
官:係。
MS WONG︰咁...
官:係,仲有冇?
MS WONG︰我諗記得--第二控方證人亦都提及過其實佢都唔係見到被告人係咁樣--唔係,第一--第一控方證人係沒有說過,即係唔係話佢行出去嘅,係純粹見到佢逗留响...
官:已經喺馬路中間。
MS WONG︰係嘞,已經喺馬路度,佢其實行出去呢一個係沒有一個證據去證明佢係咁樣行。
官:係。
MS WONG︰係,我沒有其他補充。
官:仲有冇其他?
MS WONG︰沒有其他補充。
官:係,被告人請起立。本席已經小心考慮過係本席接納嘅所有證供證據喇,係代表你嘅大律師替你講嘅求情說話。係,正如我頭先所講喇,事件嗰個背景呢,就係係事發嘅時候有幾百甚至過千嘅人士喇,係喺現場喇,咁佔用馬路,情緒高漲,咁就係警方要經過一輪驅散之後呢,先至令到呢一個係馬路上面嘅秩序呢,漸漸恢復過嚟。
正當係絕大部分嘅人已經上番行人路之際,但係你卻偏偏就慢條斯理咁樣呢,由行人路行出馬路,明顯呢一個係故意嘅行為。警方係向你勸喻,你唔聽不特止,警員向你作出警告,你就用係使用武力喇,係向佢作回應,呢個明顯就係一個挑釁嘅行為。
當時現場喇,個背景正如頭先所講,係曾經有呢一個係非法佔用馬路嘅事件出現,現場亦都係人多,你咁樣嘅行為呢,當時係容易挑起係現場嘅人嘅情緒,挑起事端,幸好當時冇呢一個情況出現嘅啫,呢個都係呢一個罪行嘅情節嘅嚴重性係喺呢一度。
上訴庭有好多案例已經講過,警方執勤係要受到尊重,亦都要受到保護,襲警罪係嚴重嘅罪行,係要判處阻嚇性嘅刑罰,一般情況呢,監禁都係恰當。喺你呢一個情況,法庭認為呢,都係適用,監禁係恰當嘅刑罰。亦都考慮到呢,當中警員幸好冇受傷,你已經活咗六十一年人,過往冇任何定罪紀錄,當中你自己係有受傷。
綜合以上所述,法庭認為判處一個月監禁係恰當嘅刑罰,判處監禁一個月。
MS WONG︰閣下,希望有上訴申請,咁都如果...
官:上訴申請?
MS WONG︰上--係,希望under--申請個上訴,咁而家希望想申請個bail pending appeal。
官:係,咁入咗上訴紙未?
MS WONG︰會undertake會做嘅。
MS WONG︰Undertake會做,係咪?
MS WONG︰係,會做嘅。
官:會係--今日會做㗎喇,係咪呀?
MS WONG︰今日會做。
官:好吖,係,提出到啲咩嘢擔保條件?
MS WONG︰而家係現有係2,000元,係,增加至10,000元。
官:係。
MS WONG︰咁仍然佢個passport--旅遊證件係已經交咗出嚟,咁不得離開香港呢啲...
官:等等,我睇番先。
MS WONG︰係,有嘅。
官:其餘擔保條件不變,係咪?
MS WONG︰係,不變嘅。如果法庭認為有需要,都可以加其他條...
官:唔需要。
MS WONG︰好。
官:係,擔保批准,以下擔保條件,現金10,000鈫,期間不得離開香港,不得去到--包括呢,就不得去到澳門同埋中國大陸,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住喺報住地址,地址如有改變,必須要喺改變之前24小時首先通知青衣警署,每個星期日下晝1點到3點去到青衣警署報到。
冇其他--證物,有冇證物要處理㗎?
MR HUNG︰證物可以留喺法庭嘅檔案。
官:全部留喺法庭檔案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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