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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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原被控五項‘強姦’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其中兩項(控罪一及五)成立,原審法官把他判囚共10年。申請人不服,在被拒法援後親自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Case No.CACC 220/2021[2022] HKCA 108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9 Jul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220/2021

[2022] HKCA 108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220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20年第117號)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L.W.H.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22年7月19日
判案日期: 2022年7月19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22年7月21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申請人原被控五項‘強姦’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其中兩項(控罪一及五)成立,原審法官把他判囚共10年。申請人不服,在被拒法援後親自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指,申請人在案發關鍵時刻與受害人X的母親為同居情侶關係,申請人於2017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間,在X的外婆家中五度強姦時年16至18歲的X。申請人最初在警誡下否認侵犯X,其後警方與申請人進行了四次錄影會面,申請人在後兩次會面中承認曾強姦X。控方依賴X的證供以及申請人的招認以確立本案控罪。

3.X於2000年11月出生,其父親在她11-12歲時逝世後,X因為與母親關係變差而獲轉介入住兒童之家,至年逾16歲才返回位於天水圍的家中居住。當時同住的包括X的母親、申請人、X的妹妹以及X的母親與申請人所生的幼女「細細妹」。X受教育至中三,她回家後開始在快餐店工作,雖與母親關係有改善,但與申請人時有爭執。不爭議的是申請人曾承認兩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指他以塑膠椅及藤條毆打X。

(控罪一)

4.X供稱,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間某一天,她與申請人到外婆家取蔬菜,其時屋內只有他們兩人,申請人將X拉到其外婆臥室的睡床邊,脫掉自己身上所有衣服,X試圖離開,被申請人扯回床上並強行脫去部分衣物,包括其內褲,X抵抗不果,她警告會告訴母親,但申請人恐嚇X「返去打完妳,睇下妳會唔會講」以及「妳再講,我再打多次」,最終申請人以陰莖插入X的陰部,X感覺疼痛,叫喚道「唔鍾意」及「唔要」,皺眉、雙手緊握拳頭,並移動身體想要避開但不成功。X在被強姦過程中因為害怕而以雙手掩目,申請人沒有使用避孕套,之後,X感到有精液滴在其肚臍位置。兩人穿上衣服,X到洗手間看到自己內褲上有血絲,感到陰部痛楚,這是她首次性行為。她沒敢告訴母親,因為覺得母親不會相信她以及害怕被申請人打罵。

(控罪五)

5.另一次事件發生於2019年4月某日,X向警方報案前約一星期。當日申請人帶同X和「細細妹」到外婆家取蔬菜,申請人趁「細細妹」在客廳看電視,將正在取蔬菜的X拉進外婆的臥室並推到床上,申請人脫光身上衣物時,X因為害怕而雙手掩眼,僅留指間空隙隱約看到情況,申請人強行脫去X的衣服,X曾表示「唔好」、皺眉及緊握拳頭,最後,X以手按着內褲抵抗不果,申請人以陰莖插入X的陰道,之後X感到精液滴在她肚上。過程中申請人沒有使用避孕套,事後X穿上衣服,衝出客廳帶同「細細妹」回家。X不敢告知母親,因為覺得母親不會相信。

6.翌日,X睡夢中聽到拍攝的「池刷(吱嚓)」聲,她驚醒並發現申請人在她床側以手機偷拍,X嘗試奪取手機刪除相片不果,稍後,X乘申請人抽煙之際偷看其手機,發現該手機相冊內有她私處、胸部和內褲的照片。她害怕挨打,故先把手機放回原位,擬其後報警求助。

7.後來,X將事件告知兩名上司(PW2及PW3);在他們的鼓勵以及在PW2陪同下,X於2019年5月1 日報警。

8.X在盤問之下同意,申請人曾於2017年至2019年間,提出以報酬換取與X發生性行為,但她不記得申請人提及的確實金額。

(申請人的錄影會面紀錄)

9.申請人的四次錄影會面紀錄皆被呈堂,他在首兩次否認強姦X,但分別承認毆打X及拍攝她的私處和胸部。在申請人主動提出進行的第三次會面中,他承認曾三度強姦X(包括控罪五);在第四次會面中,申請人承認曾兩次強姦X(包括控罪一)。

10.由於X在作供期間確認只被申請人強姦兩次,故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就控罪二至四無須答辯。

辯方案情

11.辯方爭議警誡供詞的自願性(該部分供詞在案中案程序中被裁定可呈堂),辯方案情指申請人不曾強姦或猥褻侵犯X,是X因為各種原因與申請人關係惡劣而誣衊申請人。

12.申請人選擇作供,他否認曾強姦X,但承認曾偷拍X的私處和胸部,並曾向X提出付款換取與她進行性行為。他的說法是,他與X長期關係惡劣,X出於憎厭其嚴格管教、打罵和破壞X的家庭,及為報復他的各種行為,在向他勒索一千元不遂後便誣衊他干犯本案的控罪。

13.申請人亦指稱警方未曾告知其權利,更曾對他作出毆打及威嚇,使他在後兩次錄影會面中作出不實的招認。

上訴理據

14.申請人唯一的上訴理據指,X不是一名可信的證人,理由是她的證供有不一致之處,她亦曾承認自己經常說謊。

15.在庭上,申請人表示沒有補充。

答辯人的回應

16.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雷芷茗代表答辯人陳詞指,申請人未能提出原審法官所作出的法律指引及證據總結有何錯誤或不足之處,亦沒有指出審訊過程對於他有任何不公之處。雷專員詳細歸納原審法官的各項指引,認為其公平公正、適切和充份。

17.他指出,從X的證供謄本可見,X不屬聰明或口齒伶俐之人,在作供時常有難以理解問題及作出回應的情況。他指,陪審團必已將這點考慮在內。

18.就X證供中含糊或前後不一致的部分,雷專員指出,原審法官已於其總結指引中作出強調,讓陪審團能完全掌握申請人所依賴的分歧。陪審團在退庭商議後數小時,曾要求重溫X就兩項強姦控罪的所有證供,可見他們已對X的證供的內容和質素作出關注。原審法官亦曾以極大篇幅詳盡複述X的證供。在這情況下,陪審團在考慮申請人所倚仗的分歧或矛盾後作出事實的裁決,並無不妥。

19.雷專員接納X的證供存在缺點。他指出以X的年紀及遭遇,其證供有缺點可以理解,而陪審團在作出裁決時,已考慮其背景和其他環境證供。他總結道,申請人倚仗X證供的分歧與矛盾力陳其不可信,並不構成有效的上訴理據。

討論

20.我同意答辯方的各點理據。申請人未能指出原審法官的法律指引和證據總結有任何錯誤、不足或對他有任何不公之處。事實上,申請人原審時的法律代表亦沒有就此向原審法官提出任何反對或要求。

21.就法律原則方面,原審法官給予陪審團的指引是清晰而全面的。原審法官強調申請人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清白,若其說法屬實或可能屬實,陪審團便應裁定他無罪。原審法官亦指示陪審團須獨立考慮每一項控罪,也不能因為申請人曾承認兩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而斷定他曾干犯本案的控罪。

22.就證據方面,原審法官也給予了詳盡和持平的總結。原審法官向陪審團闡述了控辯雙方的案情,並就申請人四次錄影會面作出準確的總結,針對X的證供,原審法官不但指出其證供含糊或不一致之處,更在陪審團的要求下非常仔細地複述X的證供。

23.因此,陪審團聽罷控辯雙方的陳詞和原審法官的引導後,必然已詳細考慮X的證供內容、質素,以及申請人所依賴的分歧之處。陪審團一致裁定申請人兩項控罪成立,反映陪審團接納控方的案情,並拒絕接納申請人指稱被X誣衊、或因警方毆打和威嚇而作出不實招認的說法。

24.我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警告

25.在庭上,我已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即有關‘減時命令’的風險,警告過申請人,他表示明白。

  (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雷芷茗先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