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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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洪耀權於2021年7月5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九龍觀塘成業街6號泓富廣場地下“Crostini Bakery & Cafe”)後,在該處偷竊現金港幣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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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51/2021 [2022] HKDC 7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05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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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罪行詳情如下:— 2.洪耀權於2021年7月5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九龍觀塘成業街6號泓富廣場地下“Crostini Bakery & Cafe”)後,在該處偷竊現金港幣2,700元。 3.顧名思義,被侵入處所為一間位於觀塘泓富廣場地下開放區的麵包糕餅店(下稱「糕餅店」)。本席有機會看過現場環境的照片,肇事的糕餅店位於上述開放區的一邊,與該區其餘部分只有一道繩索圍欄分隔。但店內另外分為顧客購物區及員工區,而後者與顧客購物區有一道門口分隔。一名人士要從購物區進入員工區,須要開啟上述門戶才能進入。 案情 4.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撮要,於2021年7月5日晚上8時,糕餅店店員張女士把港幣3,000元放進位於員工區內的收銀機後便離開。於同日晚上9時30分,商場保安員陳先生見被告人在糕餅店內干擾被打開的收銀機,陳先生於是向被告人提出質詢,被告人當時聲稱是在修理上述收銀機。陳先生隨後要求被告人登記個人資料,但當陳先生前往拿取商場訪客登記表格給被告人填寫時,被告人企圖離開。幸好,陳先生適時發現,阻止被告人離開。被告人於是接過表格,並在表格上草草填上一些。 5.被告人離開後,陳先生將事件通知糕餅店經理何先生。在盤點後,何先生確認上述收銀機內的2,700元港幣被盜,但收銀機本身則沒有破損,事件之後轉介警方跟進。 6.警方在翻查商場閉路電視時,見被告人於晚上9時31分09秒進入商場,並於9時31分13秒,即四秒鐘內進入上述糕餅店。被告人先在糕餅店內的顧客區徘徊,然後進入員工區,並在收銀機周圍搜索,之後,被告人打開收銀機。鏡頭顯示被告人當時手持一些紙狀物件。閉路電視片段同時亦顯示,於同日晚上9時34分24秒陳先生出現及查問被告人餘下的情節。 7.案件經警方調查後,偵緝警員18449及其同僚於被告人居所將其拘捕。警方人員並於其居所起回被告人犯案時所穿著的部分衣物。被告人在其後之錄影接見中承認於案發當天有乘虛而入,進入上述糕餅店,並於店內收銀機取走約2,000元款項,而有關款項被告稱已悉數花掉。 被告人的背景 8.被告人現年44歲,國內出生,接受教育至中一程度,曾任職裝修工人及印刷員工等工作。被捕前與父母同住。被告人向警方表示,由於父母身體均有疾病,某程度上他們需要被告人照顧。但與此同時,被告人共有十七次因不同案件而被定罪的紀錄,其中包括九項入屋犯法罪,(最後五項均於2018年11月13日定罪);一項搶劫罪;十項盜竊罪,及三項與毒品案有關的控罪。 量刑原則 9.就進入非住宅處所犯罪,量刑起點一般為30個月的監禁。就此,辯方大律師沒有提出任何異議。 10.就被告人而言,法庭不能將被告人前後有多達九項入屋犯法罪及十項盜竊定罪紀錄置若罔聞,明顯地,被告人是一名慣犯(recidivism),而過往刑期對他並沒有任何阻嚇作用。有見及此,本席認為量刑起點應從30個月上調至33個月。 11.被告人於最早時間向法庭提出他會承認控罪,為此,他會得到三分一之刑期寬減,故此,刑期由33個月降為22個月。 12.除此之外,被告人同意將他於被捕時身上的1,830元,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3(3)小條存入法庭,連同剛剛由其母親代為存入的870元會經法庭向糕餅店作出2,700元賠償。本席認為,上述行為應予鼓勵。為此,被告會獲額外1個月刑期扣減。 13.基於上述原因,被告人為本案被判處21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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