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雅娟 對 陳少傑經營c & L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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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索人不滿仲裁官呂惠芳2022年4月22日的裁定/命令,要求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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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E 1/2022 [2022] HKCFI 24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上訴案件2022年第1號 (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案件2022年第MB0068(D)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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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引言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索人不滿仲裁官呂惠芳2022年4月22日的裁定/命令,要求提出上訴。 案件背景 2.被告人曾聘用申索人為清潔工,於其所承辦的清潔服務合約-將軍澳健彩社區會堂工作,每月薪金$3,600.00,每星期工作6天,每天工作3小時。申索人的受僱期由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即34個月)。 3.申索人於2021年11月4日在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落案,向被告人追討未支付的法定假日薪酬、年假薪酬、遣散費及被不合理解僱的補償。該科曾為雙方提供調停服務,惟未能解決有關爭議。申索人於2022年1月19日在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提交申索書,向被告人申索未支付的法定假日薪酬、年假薪酬及遣散費,總額$9,117.60。 討論 4.根據香港法例第453章《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第31(1)條規定,申索人所擬上訴必須只牽涉法律問題,或因為該申索超逾仲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5.再者,除了仲裁官犯上法律上的錯誤,處理上訴之法庭不會推翻仲裁官關於事實的裁決。 6.在日期為2022年6月16日之「聆訊撮要」,仲裁官有以下記錄:
7.申請人在本聆訊時確認了以上記錄正確。但覺得自己當日一時糊塗,錯誤地接受了被告人的和解建議。 8.本席認為,在處理有關聆訊時,仲裁官沒有犯上法律上的錯誤。 9.申索人一方擬提出的上訴理由本席認為並不符合上訴必須「只牽涉法律問題」的要求。 總結 10.經考慮過申索人一方就申請上訴許可的陳詞,及本案之有關文件,本席認為申索人未能展示仲裁官之裁定/命令出現法律上的錯誤或超逾仲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可以批准她提出上訴。因此,本席拒絕申索人的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申索人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