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建施 對 財政司:陳茂波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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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請人在表格86中就最基本他欲申請司法覆核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也沒說清,無說明尋求濟助的理由,而誓詞中提到的「福利」、「司機福利」、「供營房屋」和「假難民」所指為何亦全無解說或詳情。

Case No.HCAL 717/2022[2022] HKCFI 253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Aug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717/2022

[2022] HKCFI 25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2年第717號

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張建施  
   
建議答辯人 財政司:陳茂波  
  財委會  
  羅致光勞工及福利局長  

______________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撤銷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申請人於2022年8月3日存檔表格86,當中:

(a)  建議的答辯人為:「財政司:陳茂波,財委會/羅致光勞工及福利局長」;

(b)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為:

「(b) 移審令(c) 禁止令濫用公帑」;

(c)  所尋求的濟助及尋求濟助的理由均沒有列出。

2.申請人於同日存檔的支持誓詞,全文如下:

「濫用公帑(憲法例明)

① 福利:未滿7年不能享用,例子:派錢

② 司機福利:沒有納稅人士,例子:派錢(包括:小販)

③ 供營房屋:貧窮人士、不能購買、富戶必須遷出、明日大嶼

④ 假難民:港英時已取消難民收容所」


3.申請人在表格86中就最基本他欲申請司法覆核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也沒說清,無說明尋求濟助的理由,而誓詞中提到的「福利」、「司機福利」、「供營房屋」和「假難民」所指為何亦全無解說或詳情。

4.本申請全無勝算,屬濫用司法程序。

5.申請撤銷,不作訟費命令。

  簽署: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傅愉昀 代行)

日期:2022年8月15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a)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2022年8月15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張建施
  已於2022年8月15日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財政司:陳茂波
財委會
羅致光勞工及福利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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