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悅興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71/202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September 2022.

2.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8年10月4日至2018年11月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的某日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向橋彼道有限公司虛假地表示,夢立方三維打印有限公司須支付款項HK$528,117及HK$284,000,佳駿醫療設備有限公司則須支付款項HK$410,000)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該橋彼道有限公司向恆暉科技有限公司預付總額HK$966,600,導致該簡悅興及/或該恆暉科技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該橋彼道有限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571/2021[2022] HKDC 94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Sep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71/2021

[2022] HKDC 94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57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簡悅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
日期:  2022年9月2日
出席人士:  伍家聰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啟賢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嘉偉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欺詐罪(Frau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否認一項欺詐罪。

2.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8年10月4日至2018年11月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的某日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向橋彼道有限公司虛假地表示,夢立方三維打印有限公司須支付款項HK$528,117及HK$284,000,佳駿醫療設備有限公司則須支付款項HK$410,000)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該橋彼道有限公司向恆暉科技有限公司預付總額HK$966,600,導致該簡悅興及/或該恆暉科技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該橋彼道有限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3.這些公司在本案中分別被簡稱為Qupital,3D Printing, Euro Med 及恆暉。

4.控方傳召了3位控方證人及依賴一份《承認事實》(證物P56)。具體而言,控辯雙方就以下事實並無任何爭議 :-

(1)  被告人以K.K. Computer Netweork System的名義經營電腦維修的業務;[1]

(2)  被告人在案發相關時間是恆暉的董事;[2]

(3)  被告人是恆暉涉案的中國銀行戶口的唯一簽署人; [3]

(4)  在案發關鍵時候,受害公司(Qupital)將合共HK$966,600的貸款轉入涉案戶口;[4]

(5)  另一方面,受害公司收到的證物P32-P34(文件分別是Invoice, Contract, Packing List及Delivery Note的)原來是不真實的,這是因為有關的3D Printing及Euro Med事實上與恆暉未曾有過任何貿易交往,因此有關文件上所載資料代表的交易並不存在。[5]

5.簡單來說,受害公司確實經三次貸款申請被詐騙了HK$966,600。

6.本案的核心課題是:被告人是否知情和作出有關欺詐但須留意,控方並不是控告被告人串謀控罪,這與下文提及的一位譚少文的角色有關。

7.本席先簡單交代控方證人的證據及控方案情。

莫炳權(PW1)

8.莫先生是Qupital的助理信貸經理。他的工作包括處理及審批融資或貸款申請。

9.Qupital是持牌放債人[6]。打算向Qupital借錢的公司先要註冊成為「會員」。一經成功註冊,便會獲配出一個信貸額。到進行個別貸款申請時,「會員」需要再提供文件作申請及審批。

10.Qupital規定申請貸款或融資的公司必須提交真實的文件,否則Qupital不會處理或批准申請。[7]

11.從證物P43至P55及PW1的講解得知,恆暉在2018年下半年成為了Qupital的「會員」。

12.及至2018年10月至11月(即控罪期間),Qupital分別收到恆暉呈交看來是與3D Printing和Euro Med有關的以下文件 :-

(1)  採購單;

(2)  發票;及

(3)  收貨單據。[8]

13.有關文件是恆暉為着向Qupital申請涉案3項貸款而呈交。但要留意,控方沒有直接證據指出,這些文件是誰人製備及送交Qupital。

14.PW1指,基於信納這些文件的真確性,才向恆暉批出3筆貸款。

15.證物P35至P37(Advance Summary)亦顯示,在案發相關時間,Qupital分3批向恆暉的中國銀行戶口發出合共HK$966,600的貸款。

16.盤問下,PW1確認Qupital有一名為聯豐行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簡稱Alliance)的「會員」。這間公司代表是前述的譚少文。

17.這間公司曾在2018年8月後某個時期向Qupital借貸US$50,000。但Qupital最終沒有還錢,而這位譚先生亦自此失去影踪。

18.另一方面,PW1同意,證物P24-P27的文件(全部是看來有恆暉的蓋印,甚至有看來是被告人的簽名),全部是在「會員」申請或註冊會員資格時所簽妥及呈交Qupital。但這些文件並非就某個貸款申請而提交給Qupital。

19.值得留意,PW1未曾見過被告人的簽名或接見過被告人。PW1亦因此不能確定或否定有關恆暉的文件上的蓋章(分別有一個供簽名的蓋章和一個圓章)及簽名(如有)屬誰或其真偽。

李淵傑(PW2)

20.李先生是2017年至2019年間Qupital的巿場營銷經理。PW2指,他在2018年透過商會活動認識上述的譚少文,之後又透過譚先生認識本案的被告人。

21.PW2確認,他曾經在一個茶敍見過被告人,當時是為了給恆暉申請註冊成為Qupital會員的文件供被告人簽名。PW2在庭上認出證物P24至P31及講解這些文件的性質及上面出現的簽名的細節。

22.簡單來說,PW2指譚先生有對PW2表示過,譚先生有向被告人講解過恆暉向Qupital借貸的背景、申請手續程序,所以是次茶敍PW2與被告人之間沒有詳細傾談文件內容。事實上,辯方亦不否認被告人在茶敍期間簽過一些文件。

23.之後PW2向法庭講解貸款審批程序,而最後Qupital亦向恆暉發放有關款項。這些辯方亦並不爭議。

24.盤問下,PW2進一步指出,譚先生向Qupital的借貸情況。PW2所確認的和PW1所知的亦相類同。值得留意的是,PW2同意是譚先生把恆暉介紹給PW2認識從而知道恆暉想向Qupital借貸。

25.就茶敍一事,PW2同意因為譚先生聲稱自己已經向被告人作出過講解(正如上文第22段所指),所以PW2和被告人之間的溝通便「一切從簡」。PW2亦表示被告人有望過面前由PW2帶來的文件(證物P24-P31),但他不能確認被告人有否閱讀過它們;他和被告人之間亦沒有對話,而被告人只是在簽名位上簽名。

26.另一方面,PW2指譚少文曾向他表示會介紹一位「行家」給Qupital借錢而因此PW2承認自己可能誤以為這位「行家」(或恆暉)也是同Alliance一樣從事醫療產品行業。

鄧智仁(PW3)

27.PW3是Qupital負責追討債務的人員。

28.PW3指有關恆暉所申請及獲批出的3筆貸款最終是逾期欠款。

29.PW3進一步提及在2019年2月份分別致電被告人及約他到Qupital的辦公室簽訂Acknowledgment of Debt(證物P40)的事情。

30.PW3表示,在2019年2月16日的會面中聽過被告人表示有關貨物給退了的陳述和他自己不是跟進交易的人。被告人亦曾經試過在PW3面前致電一位「同事」,讓雙方了解如何處理。可是,電話只有駁通但沒有人接聽。被告人亦向PW3留下這個聯絡方法。PW3表示他也嘗試用同一個方法跟進4至5次但不果。

31.及後PW3再次約見被告人,並於2019年2月18日,在Qupital的辦公室再見到對方。PW3指,被告人再次提及貨給退了也收不到錢的情況來解釋為何還不到錢給Qupital。

32.PW3補充,Qupital一方有要求被告人交出退貨欠款的證明,但被告人/恆暉一方最終也沒有交出。

33.盤問下,PW3則透露了他和譚少文之間就有關向Alliance追債的情況。PW3指譚先生以不同藉口拖數。最後,數追不回,而PW3也發現原來Alliance依賴和廣州公司合作的背景及文件來申請借貸也是子虛烏有,情況與本案3D Printing及Euro Med的情形類同。

34.PW3亦同意,其實被告人在會面時有向他表示過「唔了解還錢嘅情況」。

35.另一方面,PW3被問及他在證人供詞的說法與庭上作供有所不同,特別是究竟是被告人告訴他「退貨欠款」一事還是證人供詞中所指,是一位恆暉「同事」所說為準。PW3最終以書面版本作準,亦即代表被告人不是如上文第30 及31段所指,PW3主問時所說,向他作出有關陳述的人。

36.PW3亦不能確定被告人是否有在2019年2月18日會面提及「退貨欠款」一事。

37.至於簽訂Acknowledgment of Debt,PW3同意其實雙方沒有很多傾談,而被告人也是直接簽了文件便離開,過程中實際花的時間少於10分鐘。

38.PW3記不起之後是否有為此事聯絡過譚先生或那位所謂「同事」。

39.概括而言,PW3的證供實質上只確認到被告人有到Qupital辦公室簽下Acknowledgment of Debt,而這點其實是沒有爭議。

辯方案情

40.被告人選擇作供。

41.被告人是沒有定罪記錄的人士。

42.被告人現年51歲,中七學歷。他未婚,多年來從事電腦維修工作。

43.被告人向法庭講解認識譚少文的經過。被告人表示,他們份外友好,大家見面非常頻密而且更會一起到外地旅行。據被告人所知,譚先生營商,而且認識很多銀行、金主及做生意的朋友。

44.譚先生曾經要求被告人「掛名」持有恆暉及替恆暉在中國銀行開設戶口。

45.被告人解釋,基於信任及交情,他願意為譚先生進行這些安排,可是被告人再三強調,他本人沒有打理或操控恆暉及該中國銀行戶口,他只會在支票上一口氣簽出支票而沒有過問恆暉的任何事情。

46.被告人亦補充,他其實在較後日子以類似的情況同意讓譚先生利用他本人的公司K.K. Computer Network System的名義,為譚先生開立一個在集友銀行的戶口供譚先生運用。據知,該戶口完全沒有涉案或不妥的運作出現過。

47.就本案的文件,被告人不否認簽過Qupital的開戶文件及最後的Acknowledgement of Debt。不過,但凡是Inovice、Contract、Packing List及Delivery Note,被告人既沒有見過,也沒有在上面簽名或蓋上恆暉的任何印章。就連恆暉的財務報表或交給橋彼道的文件,被告人都沒有參與任何製作。

48.被告人進一步作供解釋茶敍一事及輾轉如何出現他到訪Qupital簽署Acknowledgment of Debt。被告人一貫表示這些一直是他按譚先生的意思去做。

49.被告人指,譚先生先叫他會見PW2並把PW2介紹為「合作做生意」的人。席間PW2與被告人之間沒有多談,而被告人也主要是按譚先生要求簽下文件。被告人也解釋,他沒有細心留意任何講解或向PW2提出任何問題。他當時亦不知道所簽下的文件與開戶/入會或信貸有關。

50.幾個月之後,被告人收到一個有關「有條數入咗入恆暉」的電話。被告人不明所以,於是致電譚先生,而譚先生聽罷便指自己會處理。這溝通的情況來回了2次。

51.直至2019年2月某天,譚先生要求被告人到PW2的辦公室但沒有講及細節。在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應譚先生要求自己到訪Qupital的辦公室,但一聽到對方指是有關退貨欠款等事情,被告人便嘗試致電譚先生。譚先生沒有接聽,被告人見狀便向該位同事表示「我唔明白入面啲情形」便離開。

52.在2019年2月17日,譚生則再次找被告人要求他再次到訪PW2的辦公室。

53.在2019年2月18日,譚先生先約被告人在荔枝角見面並一同前往PW2的辦公室。但到了門外,譚先生就把恆暉的公司印交給被告人,並指自己不會跟被告人進入。譚先生亦在此時離開。

54.被告人之後懷着被譚先生「賣甩」的感覺進入PW2的辦公室。被告人承認他當時便知道恆暉欠Qupital錢及他會替恆暉簽下欠債證明。

55.被告人表示願意簽下欠債確認文件是認為自己不用「上身」,譚先生是會負責處理。這和他離開該辦公室之後致電譚先生所得知的一致。

56.在盤問下,被告人透露他在轉行維修電腦前,曾從事製衣及任職司機。期間有處理單據及送貨單,對單據上的貨品種類、訂貨數目、貨品價值及送貨地址的欄目略有認識,他亦同意有見過packing list及delivery note之類的文件。

57.被告人說他不會憑K.K. Computer Network System是持有商業登記而視之為一間公司。

58.有關譚先生,被告人指大家在2000年認識,直至2014年被告人加入恆暉之前,被告人與譚先生之間沒有任何生意來往及錢銀瓜葛,但他們之間的話題由一開始兩人有頻密的飯聚,以及譚先生會向被告人請教電腦知識,發展到他們會分享包括大家的駕駛經驗的趣事。

59.有關被邀請成為恆暉的掛名董事及股東,被告人重申,這是基於交情和信任。他考慮了一星期後便答應譚先生。被告人同意,他考慮到恆暉是一間有限公司,即使他身為恆暉的董事,當恆暉遇上債務問題,最差的結果只會出現恆暉清盤,不會所謂「上身」,這對他來說是一個保障,因此他願意接受譚先生的要求。據他了解,譚先生要恆暉來方便參與一些投標項目。

60.另外,被告人承認,原來恆暉曾經向中國銀行和星展銀行借錢。至於願意讓譚先生在之後利用K.K. Computer Network System開立集友銀行的戶口,被告人原來原本是不想同意的,他指他不想K.K. Computer Network System牽涉在內。當時他亦有問譚先生為什麼不開立一間新的有限公司去接洽醫療電腦設備的生意而要選擇被告人的K.K. Computer Network System。被告人指當時譚先生的回應是,他想做多一門生意,並可以節省商業登記的費用,譚先生亦提及有角色上的衝突問題,被告人對此理解為例如入標書或報價時需要分開兩間公司去報,以增加中標的機會。最終被告人考慮了一星期後,答應向譚先生借出他的商業登記,並開立集友銀行的戶口。被告人補充,他自己完全沒有操作這個集友銀行的戶口,情況與中國銀行的戶口一樣。

61.被告人進一步被問及茶敍當天所發生的事。首先,被告人說譚先生沒有詳細交代譚先生和PW2的合作指的是什麼生意。被告人說無論譚先生或PW2也沒有提及借錢或貸款等字眼。事前譚先生只告訴被告人要幫恆暉簽文件,是「循例簽」,而被告人亦沒有細心考究譚先生和PW2的合作。當日譚先生是第一個到餐廳,被告人其後到達,十分鐘左右後PW2到達。三人共敍的期間,被告人有離開過座位一次去洗手間,時間以分鐘計。

62.茶敍開始時,PW2也曾把自己的卡片交給被告人,之後PW2將文件放在桌上,以「機關槍」方式用10分鐘時間將文件內容略略讀一次給被告人聽。被告人強調,期間PW2沒有提及文件的性質是與貸款有關。譚先生則在旁叫被告人簽名。

63.事件發展到2019年頭,被告人有到過譚先生位於柴灣的公司地址,發現有很多追數信件掛在門口,當時知道譚先生可能有很多欠款。自此,譚先生亦失蹤。在這之前,中國銀行也曾經打電話給被告人,說恆暉有一筆貸款過期,當時被告人才知道恆暉在中國銀行有逾期欠款。

64.被告人也被問及之後到訪Qupital的事情。他同意,在2019年2月16日,譚先生叫被告人上去Qupital見PW2,被告人要求譚先生陪同他一同上去,但譚先生說他不方便,而被告人是掛名股東及董事,因此譚先生請被告人代為處理。

65.就2019年2月18日上去Qupital,是被告人主動要求譚先生陪同被告人一同上去的,因為被告人不清楚細節,想譚先生解釋會比較好。被告人解釋為何感到被 「賣甩」後仍然願意獨自入去Qupital進行會面,被告人指這是因為想幫譚先生去了解恆暉和Qupital中間發生的事。

66.被告人亦指他在Qupital裡面才了解恆暉有幾十萬退貨產生的欠款,他當刻感到震驚,開始覺得有問題,而現場的氣氛令被告人感覺緊張和驚慌。但被告人因為覺得自己的身份是代表恆暉,並想盡快完結這件事,所以在文件上簽名。

67.總括而言,被告人不同意控方指出在Qupital收到證物P32-P34前有見過這些文件。被告人也不同意在貸款階段知道證物P32-P34存在及載有不真實內容。被告人亦否認譚先生的要求及讓他操控戶口等等是謊言的指控。

68.就有關知道譚先生失蹤及欠錢之後,被告人也承認他沒有主動找中國銀行及星展銀行了解情況。被告人解釋,因為有關事宜是譚先生操作及負責,被告人也想找到譚先生才打算下一步如何處理。總的來說,被告人是抱著不多理會的態度處理。被告人亦補充,這些貸款出現時,他不知道譚先生及恆暉的經濟狀況。他指,譚先生只曾提及因要擴充業務所以進行借貸及融資。

69.值得留意的是,在中國銀行及星展銀行的借貸出現之後,直到本案發生的兩年半之間,譚先生沒有任何異樣,而這些戶口及借貸也沒有出現任何不妥的地方。

會面紀錄

70.控方依賴證物P42及有關會面紀錄的謄本。

71.根據有關紀錄,被告人曾經向警方指自己只是電腦維修員,月入約HK$5,000。被告人亦提出他並沒有「開」過任何公司。

72.要留意的是,控辯雙方以《承認事實》引入有關會面紀錄。控方認為被告人在會面中說謊。焦點在於被告人的解釋指,他不是恆暉的「創辦人」及K.K. Computer Network System只有商業登記而沒有成立為有限公司及在公司註冊處登記,所以不認為他有「開」過公司。事實上有關內容並沒有把控方的案推進,本席將在下方交代。

73.無論如何,有關會面的內容是混合供詞,本席會根據R v Sharp[9]一案的原則處理。

證據評估及分析

74.本席謹記,控方一直肩負舉證責任,標準為毫無合理疑點。

75.被告人沒有責任舉證或提出證人或疑點。被告人亦無須為任何事項提出反駁或依賴作供以外的材料去證明任事情。相反,若辯方提出的案情是真或可能是真,同樣可構成疑點。本案被告人更是一名無定罪紀錄的人士。這對他有兩項法律上的優勢:他的犯罪傾向較低及他的可信性較高。

76.被告人選擇作供,這是他的權利。相反,即使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也不代表加強了控方的案。始終,法庭要肯定的是,控方是否成功舉證達致刑事證案標準。

77.有關控罪的法律元素已經在控辯雙方的陳辭交代,雙方亦無爭議。本席因此會採納及集中處理其應用。

78.在證據層面上,辯方其實沒有批評控方證人的可信可靠性。

79.控方立案的基礎也是依靠推論,理由是,既然 :-

(1)  被告人透過恆暉持有的中國銀行戶口收到涉案款項;

(2)  被告人是涉案戶口的唯一支票簽署人;

(3)  涉案的文件具虛假成份。

因此,被告人必定是有詐騙Qupital,並懷有該詐騙案意圖及存有不誠實的犯案意念(包括客觀及主觀的兩個部份)。

80.辯方的論據則集中在知情與參與的課題及連帶沒有不誠實之說。

81.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控方的PW1誠實可靠。但他不能確定是誰人製作或呈交涉案的不實文件(證物P32-P34)。他的證據對於裁定被告人是否知情的作用不大。

82.PW2是一位誠實的證人。但有關不少要項,他的證供有受到盤問動搖。

83.首先是茶敍的經過,PW2接納他與被告人之間的對話「一切從簡」;這是因為譚少文這個中間人向PW2聲稱私下有向過被告人作出解釋所致。但事實上,譚少文有否及怎樣向被告人說,控方是沒有任何證據解釋或反駁。

84.PW2亦同意被告人未必有閱讀過PW2帶來的文件。這亦代表,控方依賴的開戶文件中支持恆暉有交易背景的有關文件(證物P55之中第685-687及689-691頁)即使明顯是載有虛假資料,它們的來歷及被告人會否曾經發現過也是不得而知。

85.唯一具指標性的證據而又與辯方案情有異的是,PW2指不論如何簡單,他也有向過被告人說出是次茶敍所簽的文件是與Qupital及為着借貸而開戶有關;相反,被告人則指PW2未有提及文件的性質及簽名的目的,對此,本席認為即使PW2有說過類似的說話(本席亦傾向同意PW2有這樣做),但PW2曾經誤會恆暉也從事醫療產品行業,本席不能確定,PW2對事件的整體印象有多少是受到譚先生的出現及聲稱所影響。更何況,以本席在庭上觀察被告人可知,被告人當時可以是沒有留心聆聽而導致他沒有為這次事件或他簽名時針對PW2向他的講解留下深刻印象。

86.基於這些,本席對PW2的可靠性是有所保留。

87.PW3的證供支持控方所說,被告人是簽下Acknowledgement of Debt的人。但值得留意,PW3同意提及「退貨欠款」的人不是被告人,所以以此作為藉口的人,起碼不是源自被告人。PW2也不能確認被告人有否在2月18日的會面提及這個理由。然則,被告人所知的背景資訊與他簽訂的Acknowledgement of Debt是沒有一個清晰的連接。

88.更重要的是,其實PW3 聽到過被告人說過甚麼,被告人的反應如何,這些又如何反映被告人當時(不是控罪時段)的認知是有不足之處。問題是被告人會否如他所說,聽從譚少文的意思,以及在被「賣甩」的情況下簽訂之後的Acknowledgement of Debt ? 更重要的是,被告人為何願意為此事負上一定的責任?可是,這些都不是PW3可以解答的。

89.基於以上,本席不認為PW3的證據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本席對他的證供的可靠性亦有所保留。

90.另一方面,本席對被告人的作供有以下觀察及判斷 :-

(1)  被告人表現單純,時而混沌不清。這些與容易相信別人的人一致;

(2)  被告人認為有限公司是一個屏障,事情發展至最差也不會導致他「上身」。這與他案發時一直的表現相乎;

(3)  被告人沒有細閱文件和聆聽看來是作風問題,本席在庭上不能發現他表現出其實是很精明的一面;

(4)  被告人沒有任何定罪紀錄而本案亦沒有證據反駁他與譚先生的關係,所以被告人信納譚先生是有一定的基礎;

(5)  譚少文既非串謀人士,被告人也不是面對串謀控罪;而相反,控方證據則顯示譚少文以類似手法利用Alliance詐騙Qupital,這代表在沒有任何基礎指被告人與Alliance的詐騙案有關的前題下,譚少文可以是自行利用恆暉詐騙Qupital,分別只是在於涉及後者的公司簽署人及銀行戶口持有人及簽署人也是涉及被告人。由此可見,以純詐騙Qupital來說,被告人並非不可或缺或必然有關的人士。換句話說,被告人可以是譚先生的棋子;

(6)  承上,非但沒有證據指被告人一開始便把恆暉用作詐騙工具,證據顯示譚少文也不是一接手恆暉便隨即利用它作詐騙Qupital之用。因此,即使譚少文必定是有心詐騙Qupital,他也不是在接手時已經萌生這個念頭。從本質上來看,這些與譚少文慢慢變得經濟困難才產生利用Alliance及恆暉向Qupital以虛假交易借錢更相符。若然如此,被告人起初不牽涉在內而是單純的把公司借給譚先生,而譚先生也是純綷借用恆暉是可以成立的。以此論之,「掛名」持有公司可以是中性的事情;及

(7)  借用K.K. Computer Network System及集友銀行的借貸最終沒有出現異樣也支持被告人信任譚先生不是毫無根據或構成他會懷疑譚先生或知道但凡涉及譚先生便事有蹺蹊。

91.本席基本上是接納被告人的解釋。無論如何,本席不能排除被告人的證言是可能真實。本席在以下部份再分別處理一些具體課題以作進一步說明。

譚先生的角色

92.控方提出譚先生只是一個介紹人的角色。被告人作供只是把責任推到他的身上[10]。本席認為,如果譚先生只是介紹人,PW2怎會以依賴譚先生向他聲稱已經就是次申請有向被告人講解而令PW2滿意可以「一切從簡」。

93.PW2作供時同意被告人在茶敍期間簽文件時沒有提出任何問題,亦不知道被告人有沒有細閱文件。PW2亦指出他不肯定是被告人或是譚先生拿出印章及蓋印在文件上。因此,本席接納申請成為Qupital會員的文件上的印章可能不是被告人蓋上的,而更重要的是,PW2的證據不能排除被告人所說,公司印章曾經是由譚少文保管。

94.如前述,PW3亦證實Alliance未有依期還錢及譚先生已失蹤。這顯示辯方所說,譚先生以差不多同樣手法自己犯案,譚先生可以只是借被告人代為持有的恆暉,向Qupital詐騙融資貸款。換句話說,其實譚少文是自有自己的計劃並非完全不合理。

被告人信任譚先生的基礎及影響

95.控方基於被告人的工作經驗和社會經驗,提出被告人毫無保留地把恆暉的控制權和戶口給與譚先生是不合理[11]。本席認為這取決於以下 :-

(1)  被告人是否有擔任公司董事的經驗;及

(2)  被告人對譚先生的信任及交情。

96.客觀而言,被告人的商業登記K.K. Computer Network System只是一個商業登記,並不是一間公司,因此本席接納被告人在案發關鍵時候(除恆暉外)沒有擔任公司董事的經驗。雖然被告人可能是電腦科技的專才,但論及公司運作等知識,本席接納他未必有充足的警惕性。至於被告人於2020年3月4日的錄影會面中所說他沒有「開」公司,本席接納恆暉不是被告人開立的,而被告人是後來在2014年才成為恆暉的董事的。亦因此,本席不同意被告人在會面中有說謊。

97.被告人作供時提到他與譚先生份外友好其實是本案的關鍵。基於信任和交情,被告人願意為譚先生掛名持有恆暉及開設中國銀行戶口本質上是無可無不可的。本席接納辯方所說由2000年至2014年,譚先生及其公司都未出現過問題。因此,本席接納這進一步給予被告人對譚先生存有信任(及越來越信任)的基礎。相應地,被告人受譚先生邀請而擔任恆暉的「掛名」董事及股東,即使被告人沒有擔任公司董事的經驗及對醫療器材不認識,被告人在基於對譚先生的信任下而即使在不明白文件內容和性質的情況下仍然簽名也是有可能的。

98.至於控方亦提出如「該戶口出問題(被告人)是要承擔責任的,但他仍然開設該戶,因為被告人知道這戶口一定不會出現問題,原因是他是控制該戶口的人」[12]。本席亦留意到由2014至2016年,當時被告人擔任恆暉的董事,恆暉的經營和銀行戶口在這兩年間沒有出現問題。本席接納被告人可能是在信任譚先生的前題下,以及這種運作有2年沒有出現問題,而協助簽署有中國銀行及集友銀行等戶口的文件。總的來說,本席認為被告人所謂毫無保留地把恆暉的控制權和戶口給與譚先生操作也是貫徹及合乎情理的。

被告人獨自到Qupital承認債項

99.首先,辯方提出被告人作供時曾講及譚先生叫被告人帶恆暉的印章上Qupital(看來是代表被告人指印章是由譚先生保管是謊話),有可能是言語上的表達將「去Qupital需要有埋個印」變成「叫被告人帶埋個印」。本席認為這事項的重要性不高;本席也親自耳聞目睹被告人的作供,接納他可能是一時口誤而產生誤會或錯誤。

100.至於控方質疑被告人在2019年2月18日沒有堅持和譚先生一起上Qupital是不合理,控方的說法是被告人簽 P40之前沒有向譚先生確認欠款的數目就簽名,顯示被告人一早就知道貸款的數目,所以才不需要譚先生去確認[13];被告人更在沒有譚先生的陪同和不明白實際情況下再次去Qupital商議,反映被告人必然知道融資的來龍去脈。正如前述,本席認為,被告人的焦點在於恆暉是一間有限公司,即使他代表恆暉承認債項,最差的結果只會出現恆暉清盤,被告人不會所謂「上身」或因此而承擔個人債務。因此,在本案獨有背景下,被告人在不了解貸款的情況下仍然簽名代恆暉或譚先生承認債項也是有可能的。

被告人對中國銀行及星展銀行欠款的態度

101.控方指出被告人對中國銀行及星展銀行的欠款不聞不問代表他是早有預謀。本席接納辯方指「被告人只是代譚持有恒暉,欠債的是恒暉,恆暉又不是被告所擁有及經營,恆暉是一間有限公司,被告除了詢問譚或通知譚處理恆暉債外,實在看不到被告會或可以主動就恒暉債務與中國銀行及星展銀行作出任何安排或處理」[14]。加上,被追欠款是發生在案發之後,被告人對欠款的反應與案發關鍵時間的犯案的認知或動機無直接關係,更何況有關證明被告人知道和參與本案。總的而言,本席不認為有關批評具指標性或削弱了被告人的供詞。

Qupital經電郵收到的恆暉文件

102.最後,論及控方的檢控基礎,控方的說法是被告人是蓄意呈交P32-P34[15]

103.首先,各控方證人亦同意他們不知道來自恆暉的電郵是由誰人發出。其次,被告人作供時提到他所用的電郵地址是[email protected],而[email protected]不是被告人使用的。這一點控方的證供是不能解釋或排除譚先生才是背後操控的人物(而且是沒有讓被告人知悉的)。

104.本席不能排除譚先生為了向Qupital提交證物P32-P34而使用另一個電郵的可能性。證物P32-P34有可能是由譚先生準備和發出,而不是被告人製作及發出的。畢竟,控方未能證實P32-P34是誰人製作及發出。

105.總的來說,本席不認為控方任何陳辭有削弱辯方的案情或被告人的作供起碼可能是真。極其量,控方只成功指出被告人的作為是自招嫌疑。

106.另一方面,本席接納辯方的整體陳辭。值得一提(或重複的)有以下各點 :-

(1)  對被告人作供的描述是「直問直答,毫無機心毫無掩飾,作供時沒有迴避。整體而言,被告作供時的態度誠懇,供詞可信」(見陳辭第13段);

(2)  從被告人與譚先生的認識,交往,以致被告人對後者的信任;特別是2000年到2014年間都沒有出現問題令被告人會對譚先生起疑的背景(見陳辭第14-17段);

(3)  控方沒有發現被告人藏有恆暉的任何文件以反駁被告人借出恆暉而不加理會的說法(見陳辭第20段);

(4)  被告人代譚先生持有恆暉的2014-2016年間從沒有出現問題(見陳辭第22段);

(5)  恒暉的2016年核數師報告中顯示簽名與被告人的不符,意思是譚先生可能在背後操控,甚至連稅務文件也不一定堅持由被告人簽名(見陳辭第26(i)段及26(ii)段);

(6)  同理,在證物P55上(P685, 687, 689及690)上的簽名也與被告人的簽名式樣不同。所以,譚先生自行簽上這些文件並非不可能。要不然,被告人也沒有理由一邊用自己的簽名簽上涉案的文件(如會員申請文件)而不是通通用上它,或改一改,用上一個他不會承認的簽名在所有可能把他牽連的文件之上;

(7)  茶敍的經歷與譚先生有密切關係以及PW2會受到譚先生這關鍵人物的言行影響(見陳辭第28-31段);

(8)  有關使用[email protected]而這不是被告人的作為(見陳辭第33-34段);

(9)  有關「退貨欠款」一事的事實及其影響(見陳辭第37段);

(10)  即使被告人在2019年2月18日簽下Acknowledgment of Debt也不代表被告人在2018年10月4日至2018年11月1日的案發期間的認知(見陳辭第43段);及

(11)  被告人處理集友、中國銀行及星展銀行的貸款的作為(見陳辭第44-49段)。

107.基於以上,本席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人在案發關鍵時刻(即2018年10月4日至11月1日)知道P32-P34為不實文件或提出不實交易以詐騙Qupital。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人知情和犯案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本席亦接納被告人的證言,故此必須判被告人無罪。

108.經小心考慮所有證據、陳辭及案件各項細節後,本席裁定被告人面對的控罪,罪名不成立。

( 陳永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見《承認事實》第1段

[2] 見《承認事實》第2段

[3] 見《承認事實》第6段

[4] 見《承認事實》第6段

[5] 見《承認事實》第7及8段

[6] 見《承認事實》第3段

[7] 見《承認事實》第5段

[8] 見證物P32-P34分別兩套有關文件

[9] (1998)  1 WLR 7

[10] 控方陳辭第6段

[11] 控方陳辭第7段

[12] 控方陳辭第12段

[13] 控方陳辭第10段

[14]  辯方陳辭第48段

[15] 控方陳辭第3段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57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