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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593/2021
[2022] HKCA 13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21 年第 593號
(原本案件編號:憲法及行政訴訟2020年第17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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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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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
| 聆訊日期: |
2022年9月1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2年9月7日 |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否決他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提出上訴。
2.申請人在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轄下的元洲邨一單位居住。申請人因為與前妻關係欠佳及精神健康等問題在2019 年12 月4 日致信房委會申請從他元州邨的公屋單位調遷
「至深水埗區公屋單位,鄰近本人照顧者X居所[青山道Y 號]的公屋,例如李鄭屋邨」。
3.房委會接納及批准他的申請,其後通知他已獲編配一個在深水埗石硤尾邨的單位,但遭申請人拒絕。
4.申請人在申請司法覆核許可通知書[表 格 86]要求的濟助是:
「房屋署就申請人2020 年2月19 日的申請應改正為批準,日期2020 年3月6 日,批準緊急特別調遷到李鄭屋邨 因這是事實,追索期為3月6 日及回應39 條租置屋邨最後配房日期」。
5.陸法官拒絕申請是基於兩項理由。第一項理由是他考慮了房委會現行的調遷政策。該政策在房委會2020 年4月20 日給申請人的信件述明:
「按照[ 房委會 ]現行的調遷政策,公屋租戶如因健康理由及/或社會等因素而難以繼續在現居單位居住,可申請邨內調遷或特別調遷往另一個屋邨的單位。租戶須自行提出調遷申請,並須提供充份理據及有需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如醫生證明或社會福利署(社署)推薦文件等)。申請租戶不得指定選擇某屋邨、樓宇、樓層、方向或面積的單位。倘若租戶有特別的編配要求,他們須提供相關健康理由或社會因素的理據(如獲得相關政府部門或機構(例如社署或醫院管理局)就該等要求作出推薦等) ,以供房屋署酌情考慮。
當租戶的特別調遷申請獲審批後,房屋署會按其申請的先後次序,在公屋資源許可下,按照其家庭人數、既定的編配標準及當時實際可供編配單位的情況 ,在其獲批准調遷地區內的屋邨編配一個合適的翻新單位予有關租戶,並提供三次(每次一個)編配機會。基於公平原則,公屋編配一般會以電腦隨機方式進行。如有關的調遷個案屬緊急情況,例如家庭發生悲慘事件,而須緊急遷出現居單位,個案將獲優先處理。」
6.上述2020年4月20日的信件說:
「 就你的個案而言,租管處已因應你的情況,按既定程序處理你的調遷申請。」
7.陸法官說:
「7. 在本案中,有關部門已經考慮了申請人的個別情況,包括精神健康問題,來作出有關的決定。房屋署亦大致滿足申請人的要求,分配他一間在深水埗區內的公屋單位,方便他在區內居住的朋友照護。房屋署唯一不能滿足申請人的要求,只是不能分配他所要求的指定屋邨。可是,房屋署必須考慮公平及有限資源的原則來作出有關的決定。該決定是在合法的情況下所作出的,亦沒有任何不合理的地方。房屋署亦已經考慮了申請人的特殊情況,而房屋署亦給予足夠的機會讓申請人陳述他的情況。故此,法庭沒有任何理據推翻房屋署的決定。」
8.陸法官的第二項理由是:
「 9. 在口頭聆訊中,申請人向本席表示,本司法覆核申請並非針對房委會關於他分配及調遷公屋單位的決定。他向本席指出,房委會在2020年4月24 日信中所指的申請並非他在2020年2月19日信件中的申請。因為房委會錯誤處理他沒有提出的申請,故此房委會「剝奪他的權利」。本席並不十分了解申請人投訴的實質內容。在司法覆核的案件中,法庭只會研究政府部門的決定如何影響申請人的權益。在本案中,實質的問題是申請人沒有被分配到他所指定的屋邨。在這個問題上,本席已經詳細指出申請人沒有任何司法覆核的理據。」
9.申請人在他提交的上訴通知書及補充上訴通知書內列出多項上訴理由。他亦提交了書面理據。申請人在本上訴所提出的爭議事項明顯是針對陸法官的第二項理由。申請人在上訴通知書第2及8 段說明該項上訴理由。他亦在補充上訴通知書及書面理據複述該項理由:
「 2) 申請人是因為有人偽做文件及紀錄,牽涉極大的公眾利益< 房委會 >所有的租戶,及輪候公屋的申請人,都有可能成為下一個申請人在不知情下被房委會偽做文件及記錄。
..….
8) 申請人唔同意判決書內容第9 段實質的問題是申請人沒有被分配到他所指定的屋邨的這個說法,實質的問題是房委會在未得申請人授權下改了申請人的申請及結果,理據是申請人2020 年2 月19 日書面申請緊急調遷李鄭屋邨< 因病需要 >房屋署2020 年2 月21 日就2020 年2 月19 日申請緊急調遷李鄭屋邨及此申請的授權給醫管局醫生做評估及推薦,醫管局已出信證明申請人以上事情是事實< Y18文件 >,房屋署已啟動申請程序,根據房屋署的調遷情序一係批准申請一係拒絕申請,在2020 年3 月 6 日房屋署職員陳僑通知已批准申請緊急特別調遷李鄭屋邨,文件已在配房組排第一位,之後配房不是李鄭屋邨,申請人查問,房屋署2020 年4 月24 日信中說< 申請人理解 >2020年2 月19 日申請人書面申請加快編配及有醫管局醫生推薦< 但無提到有申請人的授權 >酌情批准加快編配,但申請人從來無書面申請過加快編配,及醫管局都無收過申請人加快編配的申請及授權,及沒有此評估申請人申請的李鄭屋邨調遷突然消失,變了房屋署說是申請人書面申請加快編配仲有醫生評估推薦,申請人覺得這是偽做文件及記錄已犯了刑事罪行條例第200 章第71 條偽造的罪行」。 (重點強調)
10.申請人稱房委會2020年4月24日給他的信件是支持他指控房委會偽造文件之說。該信說:
「 根據紀錄,你曾於2019年12月4日以書面向西九龍及西貢租約事務管理處六(下稱「租管處」)申請特別調遷往深水埗區的公屋單位,原因是你與居住在元州邨的前妻關係欠佳,在邨內經常遇見她而影響你的情緒及精神健康。另外,你表示希望調遷往鄰近你朋友住址的公共屋邨(例如李鄭屋邨),以便她照顧你的日常生活。根據西九龍精神科中心於2019年12月19 日發出的文件,該中心的醫生推薦你特別調遷往深水埗區的公屋單位,故租管處於2020 年1 月17 日批准你的特別調遷申請。
其後,你於2020年2月19日以書面告知租管處你的健康狀況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轉差,要求加快編配進度,而西九龍精神科中心醫生亦於[2020 年]2 月24日支持你的要求,故租管處酌情批准以緊急情況處理你的個案。公屋編配小組其後於[2020 年]3 月13 日編配深水埗石硤尾邨的公屋單位給你,但你拒絕了是次編配。
你於2020年3月23日向租管處要求索取檔案內有關你申請特別調遷所提供的資料,租管處已於同年4 月6 日將有關文件交給你。你接獲文件後於同日以書面形式表示租管處未有向你提供有關醫生就你特別調遷個案發出的文件。由於有關文件是醫生回覆租管處的文件,而租管處職員在預備給你的文件時只是集中處理由你及你朋友提供的文件,相信因而引致誤會。經職員進一步了解後,租管處已於[2020 年] 4 月14 日致函及以電話通知你,有關醫生就你特別調遷個案發出的文件已備妥,正待你辦理領取手續。另外,租管處職員亦曾於2020 年4 月20 日及22 日與你會面及電話聯絡,向你解釋你的調遷個案及索取文件的情況…」
11.本庭不同意申請人指控房委會偽造文件更改他的申請的說法。申請人在2020年2 月19 日給房委會租管處的信中說,他因為
「 疫情困在家,沒有照顧者照顧,需急切搬走到照顧者的住所最近的李鄭屋邨。」
12.申請人在信中亦提到他有想死的念頭及經常和前妻嘈吵,所以引致十分焦慮。他在信的最後一段說:
「因配房組說醫生上次推薦內沒有寫緊急而不能即時處理,但睇文件時發現是緊急,現請醫生處理一下
同意房屋處轉介給醫管局攞資料」
13.在一份日期為2020年2月14日的Medical Enquiry Form內有西九龍精神科中心譚醫生的備註,內容是:
‘ The health condition of the patient is adversely affected if the special transfer to Shamshuipo district is not effected promptly.’
(譯文「若果特別遷調去深水埗區未能即時實現,病人的健康情況會受到不良影響。」)
14.雖然申請人在庭上指控房委會沒有將他的申請完整地轉介給醫院管理局(「醫管局」),但這與事實不符。房委會2020 年 2 月21 日給西九龍精神科中心的信件附夾了兩份文件,其中一份是Medial Enquiry Form以供醫生填寫。另一份是申請人的同意轉介信。另外,申請人曾向醫管局作出以下查詢:
「 1) 是否2020年2月19日葉仲恩向房屋署申請緊急特別調遷深埗區李鄭屋邨 同文件有授權此申請。
2) 是否2020年2月24 日是否推薦以上申請。
3) 以上問題會交法庭記錄。」
15.醫管局於2021年11月2日給申請人的回覆如下:
「(1) 西九龍精神科中心在2020年2月21日收到房委會的信件敍述你的調遷申請並發出診療數據諮詢表格(Medical Enquiry Form)給醫生填寫。
房委會提交葉仲恩在2020年2月19日向房屋署的申請及授權書,主要內容如下:
[本人葉仲恩是元洲邨[X]樓[Y] 室戶主因武漢肺炎疫情,困在家,沒有照顧者照顧,需急切搬走到照顧者的住處最近李鄭屋邨。因最近有想死的念頭,越想越不開心,不敢睇醫生,怕等候時比傳染,又不敢見朋友,因不知他們去過那裏會不會接觸肺炎病患者。
另外2名女兒因停學,本人需幫忙照顧及教學,最近為2 名女兒教學經常和前妻嘈吵,引致十分焦慮。
因配房組說醫生上次推薦內沒有寫緊急而不能即時處理。但睇文件時發現是緊急,現請醫生處理一下。
同意房屋署轉介給醫管局攞資料。]
(2) 主診醫生推薦你的調遷申請並於2020 年2 月24 日填妥診療數據諮詢表格(Medical Enquiry Form)交回房委會。」
16.這些明顯是上文第12至14段所說的信件及文件。這亦證明房委會已經把有關的文件完整地轉交醫管局。
17.上述文件顯示房委會及主診醫生是知悉申請人申請調遷至李鄭屋邨。根據申請人2020年2月19日的信件及2020年2月24日醫生的推薦信內容,房委會將之理解為申請人要求加快編配進度是合理的。本庭認為申請人未能證明他提出房委會竊改文件,或他從未以書面形式申請加快編配,以及醫管局沒有收到他的加快編配的申請及授權的指控,故此他針對陸法官裁決第9 段的上訴不成立。
18.本庭同意陸法官的裁決,申請人是沒有任何合理基礎支持他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本庭駁回上訴,但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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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家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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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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