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子健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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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而第二被告則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其中一項與第一被告共同被控(即控罪一),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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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7/2022 [2022] HKDC 9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4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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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第一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而第二被告則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其中一項與第一被告共同被控(即控罪一),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2021年7月22日1720時左右,警員27513與一隊警務人員在九龍牛頭角宏光道80號麗晶花園11座(“11座”)附近巡邏。湯景軒於上址被截停查問,聲稱正在等候第一被告。同日1740時左右,第一被告行向11座,湯景軒在該處指出第一被告是他等候的朋友。第一被告形跡可疑,其後被截停。 3.第一被告表現緊張,多次遮掩下體。警方其後在11座旁邊的廁所向第一被告搜身,在第一被告內褲裏面搜出一個印有中文字樣的白色膠袋(“膠袋A”)及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膠袋B”)。膠袋A內發現50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氯胺酮(“毒品A”)。膠袋B內發現一個可再封口黑色膠袋,內載7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氯胺酮(“毒品B”)。 4.2021年7月22日1810時左右,警員27513以「販運毒品」罪拘捕第一被告,並施行警誡。第一被告在警誡下回答:「呀Sir,啲K係個肥妹比我,叫我擺係袋底,我未收錢架」。 5.經進一步調查,警方鎖定第二被告為指使第一被告販運毒品的犯案人。警員在麗晶花園13座外面等候第二被告出現。 6.2021年7月23日0208時左右,偵緝警員13220在麗晶花園13座地下截停第二被告,將她拘捕,罪名是「販運毒品」。 7.警方搜查第二被告麗晶花園13座的住所(“C室”),在第二被告主人睡房(“主人睡房”)內的塑膠抽屜裏發現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膠袋C”),內有54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氯胺酮(“毒品C”)。第二被告其後因「管有危險藥物」罪被拘捕。 8.第二被告同意於2021年7月22日在麗晶花園第二被告住所內,第二被告把毒品A和毒品B交給第一被告作非法販運之用。 閉路電視 9.麗晶花園13座的閉路電視片段(2021年7月22日)拍攝到以下情況:
政府化驗師檢驗 10.毒品A至C送交政府化驗師檢驗,發現載有以下各項:
警誡陳述 11.第一被告由親戚陪同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說出以下事情:
12.第二被告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說出以下事情:
13.案發所有期間:
14.第一被告現年16歲半,犯案時約15歲半。第二被告現年22歲。兩人過往均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15.代表第一被告的鄭大律師求情指出,第一被告年幼在內地來港,與父親及嫲嫲居住,體育成績特別優異,後來轉上中學後追不上課程,需要轉讀另一中學重讀。第一被告犯案時只因一時貪賺快錢,現在非常後悔,自犯案後已被還押至今逾一年。 16.第一被告的求情信表明,在還押期間已深切反省,家人並沒有放棄他,反而每星期有來探望他,他感到非常對不起家人,日後必定改過,重新做人。其伯娘及嫲嫲的求情信亦指出,第一被告主因缺乏家人照顧,父親取得撫養權後,卻並不在第一被告身邊,第一被告誤交損友下才鑄成大錯,望予以輕判。 17.代表第二被告的謝大律師則指出,第二被告自幼由母親獨力撫養,但她非常努力求學及上進,為完成新特蘭大學駐港分校課程支付學費,更邊做邊讀,在分店任職店長。但因需要金錢,在誤交損友下,以為可賺快錢,才犯下此非常嚴重罪行。 18.第二被告的求情信亦表明愧對家人,悔不當初,承諾日後不會再犯,立志悔改。其母親、朋友等的信件亦指出,第二被告從小在單親家庭長大,但樂於助人,熱愛生命。公司的經理亦指第二被告工作勤奮、主動好學,望予以改過自新的機會。 19.販運危險藥物罪為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法院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案中已訂下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應判予4至6年監禁。 20.本案兩項控罪均分別涉及約29克氯胺酮,已可分別判予5年監禁,兩項控罪共約50克已可判予達6年。但無論如何,就第一被告而言,他犯案時只得15歲半,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均非常正面,當中更建議第一被告較適合判予勞教中心。考慮到第一被告坦白認罪,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自犯案後亦已被羈留逾年,以他的年紀而言,更生對他來說更為重要。在此特別情況下,本席接納報告之內容,就第一被告第一項控罪判予勞教中心。 21.至於第二被告,同樣地,考慮到第二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她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亦考慮到所有求情理由下,兩項控罪均分別予以4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各減為3年。最後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兩項控罪涉及不同情況,但原出一轍,特別考慮到第二被告的犯案背景及所有求情理由,兩項控罪,本席認為可給予機會,予以同期執行為適當的。 22.因此,各項控罪判刑如下: 第一被告,第一項控罪,勞教中心。 第二被告,第一及第二控罪,每項3年監禁,予以同期執 行,因此兩項控罪共判予3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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