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帶偉 對 Wong Kit B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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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第一被告人不滿暫委審裁官陳淑美2022年6月10日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Case No.HCSA 20/2022[2022] HKCFI 28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Sep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20/2022

[2022] HKCFI 28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2年第20號

(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1年第9266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索人 (答辯人)  林帶偉  
   
第一被告人 (申請人) Wong Kit Biu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2年8月10日
判決書日期:  2022年9月15日

判決書


引言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第一被告人不滿暫委審裁官陳淑美2022年6月10日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案件背景

2.本案涉及一宗交通意外車身損害賠償。2019年7月21日下午,申索人駕駛輕型貨車UU9994(下稱「C車」)於通州街二線行駛,當駛至九江街時見到第一被告人駕駛的VF2461(下稱「D車」)突然從九江街左轉出通州街二線 ,於是申索人立即急停,但收掣不及。意外導致C車左車頭與D車右車尾位置發生碰撞。申索人其後為C車進行維修,向第一被告人索償$24,180。

3.第一被告人不爭議責任,只爭議金額。

4.經聆訊後,審裁官裁定第一被告人須向申索人支付賠償金額總數為$18,000。

5.在其「基於法律論點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書」,第一被告人提出唯一的擬上訴理由是:「因裁決維修費用索償不合理」。

討論

6.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規定,第一被告人所擬上訴必須只涉及法律問題,或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7.再者,除了審裁官犯上法律上的錯誤,處理上訴之法庭不會推翻審裁官關於事實的裁決。

8.在日期為2022年7月5日之「判決理由書」,就處理賠償金額方面,審裁官有以下說法:

「4. 賠償金額方面,申索人負有舉證責任證明:一,他經歷了甚麼損失;二,該損失是被告人侵權行為所引致的 ;及三 ,該損失是該侵權行為的自然和直接結果 ...」

9.本席認為,在應用有關的法律原則上,審裁官沒有犯錯。

10.第一被告人一方擬提出的上訴理由顯然是針對審裁官對事實的裁斷,本席認為並不符合上訴必須「只涉及法律問題」的要求。

總結

11.經考慮過第一被告人一方就申請上訴許可的陳詞,及本案之有關文件,本席認為第一被告人未能展示審裁官的裁斷出現法律上的錯誤或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可以批准他提出上訴。因此 ,本席拒絕第一被告人的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 陳嘉信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第一被告人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