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君豪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64/202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September 2022.

1.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兩項控罪,分別為控罪一「販運危險藥物」罪及控罪二「管有危險藥物」罪。控罪一的危險藥物為27.1克粉末內含23.5克氯胺酮,而控罪二則為0.16克固體內含0.14克可卡因。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864/2021[2022] HKDC 114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Sep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64/2021

[2022] HKDC 11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86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君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日期:  2022年9月28日
出席人士:  詹俊祺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敏兒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黃張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dangerous dru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兩項控罪,分別為控罪一「販運危險藥物」罪及控罪二「管有危險藥物」罪。控罪一的危險藥物為27.1克粉末內含23.5克氯胺酮,而控罪二則為0.16克固體內含0.14克可卡因。

案情

2.這是一宗典型截停搜查的案件。被告人承認的案情顯示2021年4月12日晚上8時許,警方在香港仔進行反毒品行動時留意到被告人駕駛一部登記號碼為SM6218的私家車(“SM6218”)。

3.同日晚上9時26分,SM6218被發現在鴨脷洲洪聖街鴨脷洲市政大廈外停下,被告人從SM6218下車。警方上前截停被告人查問。此時,被告人突然從右邊前褲袋取出一個紅色利是封然後拋在地上。該利是封內有兩個差不多一樣重的可再封透明膠袋,後證實內載有27.1克粉末內含23.5克氯胺酮。

4.警方搜查SM6218,在司機位附近的黑色儲物盒內發現以下物品:

(a)  一個紅色利是封,內有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0.16克固體內含0.14克可卡因;

(b)  17個空的紅色利是封;

(c)  現金港幣12,434元;及

(d)  兩部流動電話。

5.被告人隨後被拘捕,罪名為「販運危險藥物」罪。警誡下,被告人聲稱管有毒品作自用。

調查

6.案中所檢獲的氯胺酮及可卡因估計市值分別約為港幣14,471元及港幣188。

7.警方搜查被告人的葵涌住所,並沒有發現吸毒工具。

8.2021年4月13日,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以下事項:

(a)  他管有氯胺酮及可卡因作自用;

(b)  被拘捕當日,他剛剛向朋友買入氯胺酮;

(c)  關於該17個空的紅色利是封,他通常用來裝載毒品,帶在身上;

(d)  他已有一年吸食毒品的習慣,隔日用鼻或口吸服氯胺酮及可卡因;及

(e)  在SM6218找到的港幣12,434元是他個人的積蓄。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求情說話

9.被告人於案發時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被告人今年26歲,中國大陸出生,教育程度至中一,已婚,但已與妻子離異。二人育有一名5歲半的女,被告人和女兒及父母同住,女兒由母親照顧。父親沒有工作,被告人為家中主要的經濟支柱。自2018年起,被告人任職地盤散工,平均每月收入大約15,000元,他一般會把收入三分之一給父母作家用。

10.代表被告人的陳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在案發前一段時間和妻子的感情出現問題。此外,在疫情之下,地盤工作量減少,於是被告人到酒吧消遣散心。結果,他在酒吧認識了一些有吸食毒品習慣的朋友。被告人一時把持不住,開始接觸毒品。後來,被告人持續開工不足,經濟壓力逐漸浮現,最終答應幫人遞送毒品賺錢。

11.陳大律師指,被告人承認被捕時,他正運送毒品到鴨脷洲給買家,身上所攜帶的利是封內載有氯胺酮正是準備交給客人。至於車上找到的少量可卡因,他承認是供他自己服用。被告人明白他干犯的控罪嚴重,真的後悔當初沒有細心考慮清楚犯案之後的法律後果便鋌而走險。他清楚知道將有一段時間會和家人分開,既不能夠親自照顧女兒,亦都令父母痛心。被告人已向家人作出承諾,服刑完畢之後會做一個守法的市民,不容自己再給女兒作壞榜樣。

判刑考慮

控罪一

12.「販運危險藥物」罪是性質十分嚴重的罪行,對個人和社會構成重大禍害。因此,法庭在判刑時候須要嚴厲處理,以收阻嚇之效。控罪一涉及27.1克粉末內含23.5克氯胺酮。上訴庭就販運氯胺酮已有清晰明確的量刑指引,根據律政司司長 訴 許守城 [2009] 1 HKLRD 1,如販運超過10克至50克份量,量刑起點為4至6年監禁。以本案23.5克氯胺酮而言,量刑起點應該大約為4年零8個月,即56個月監禁。被告人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扣除小數位之後,被告人就控罪一被判監禁37個月。

控罪二

13.管有的危險藥物涉及0.14克可卡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祖迪 [2001] 1 HKC 261一案指出,若真正的毒品服用者干犯管有危險藥物罪,一般的量刑起點應為12至18個月即時監禁。上訴庭指出主要考慮的是案中毒品的份量,另外,被告人是否這類罪行的積犯。

14.以本案而言,本席認為考慮到涉及的可卡因份量並不多,加上被告人在案發時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因此,按莫祖迪的量刑考慮,本席認為可以較低一點的刑期作考慮。因此,就控罪二,本席採納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在被告人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之後,就控罪二被判監禁4個月。

15.就以上兩項控罪的刑期應否全數同期,或全數分期,或部份分期執行,陳大律師援引一宗案例HKSAR v Chiu Hoi Yan, CACC 295/2014。該案的上訴人同樣面對「販運」和「藏毒」罪。「販運」罪的海洛英是她在街上被截停時發現,而「藏毒」罪的少量冰毒和氯胺酮則在家中發現。上訴庭在該案的第7段曾提及假設被告人藏有的毒品是用作販運用途,儘管毒品種類不同,「販運」罪的整體判刑起點仍然維持改變。最後,上訴庭把「販運」和「藏毒」罪的刑期改判同期執行。

16.回到本案。陳大律師指,本案兩種不同種類的毒品均是被告人被截停之後,先後遭警方在同一場合發現和檢取。因此,陳大律師盼法庭能考慮到「多罪併罰」的原則,下令將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17.本席同意陳大律師的陳詞,認為控罪二涉及的可卡因份量並不多,即使將這部份以「販運危險藥物」罪來計算,也不會對整體量刑構成影響。因此,本席下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全數同期執行,即是說被告人的總刑期為37個月監禁。

( 徐綺薇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