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丁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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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罪涉及扒竊,俗稱「打荷包」。被告人在認罪之前,本席已經解釋,讓他知道控罪嚴重性及會判處頗長監禁之後,被告堅持自辯,所以案件在被告人沒有代表律師之下繼續。控方亦在被告人不反對情況之下,澄清了一些控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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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20/2022 [2022] HKDC 11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2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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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 2.控罪涉及扒竊,俗稱「打荷包」。被告人在認罪之前,本席已經解釋,讓他知道控罪嚴重性及會判處頗長監禁之後,被告堅持自辯,所以案件在被告人沒有代表律師之下繼續。控方亦在被告人不反對情況之下,澄清了一些控方案情。 3.被告人承認的案情如下: 4.2022年1月10日18:20時左右,警員26584在九龍深水埗北河街街市附近巡邏。18:50時左右,警員見到被告人在深水埗汝州街與桂林街交界形跡可疑,於是監視對方。 5.在18:59時左右,警員看見被告人在人流繁忙的深水埗基隆街361號外面從後走近事主廖女士,並且拿走事主當時背著的背囊右側袋內的一部流動電話,連同內載香港身分證的電話套(身分證當時放在電話背面膠套內)。警員隨即截停被告人,當時被告左手仍然拿著該些物品。 6.事主證實上述物品屬於她。 7.被告人被捕後,在警誡之下承認偷走涉案流動電話,打算賣掉換錢買食物。 8.被告人是表格8擔保書持有人。 9.被告人同意控方在庭上讀出的刑事紀錄及經歷口供。根據經歷口供,被告人是泰國出生,越南國籍,與太太2002年離婚,並且與子女失聯。 10.刑事紀錄顯示,被告人在香港自1990年開始便開始犯案。他有二十七次刑事定罪紀錄,涉及二十九項控罪,其中二十三次是盜竊,而註明是扒竊的,也有十一次。最後一次盜竊是在2021年5月26日被判監18個月。 11.被告人呈交了一封用越南文寫的求情信,經翻譯在庭上傳譯。有關於他的居留身分一點,被告人說他自1988年以難民身分來港,之後不獲批去外國而留在香港。期間,他獲發香港居留證件及身分證,曾經因為返內地之後香港證件過期而需偷渡回港,但之後再獲香港居留及取得身分簽證書。但是,去年入境處卻收回他身分證,而只發出表格8。 12.在求情方面,簡而言之,就是他沒有工作,生活困難而犯案。被告在庭上保證,找到工作之後,便不會再犯。 13.扒竊罪行十分嚴重,此行為不但令受害人蒙受金錢上損失,失去證件及個人資料更會對事主帶來諸多不便,所以刑罰必須要具有阻嚇性。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O VAN HUY一案中,上訴庭就扒竊罪行訂立了量刑指引,即使是單獨行事的初犯扒竊者而言,量刑起點是12至15個月監禁。法庭更加可以因為各種加刑因素而提高量刑起點,例如繁忙鬧市地方犯案,及因被告人的前科。 14.本案涉及的財物是一部流動電話及一個身分證,如果不是警員機警,事主除了有經濟損失之外,並且會失去電話上個人資料,更加要花時間去補辦身分證,起始量刑起點應該定為15個月監禁。被告人在繁忙的街市區犯案,量刑起點提高3個月。被告人是一名屢罰屢犯的積犯,他有二十三項盜竊紀錄,其中至少有註明是扒竊的共十一次,上一次被判監18個月的時候,是2021年5月26日。被告人不停犯案,為了保護社會利益,必須要加重刑罰來阻嚇被告再犯。因此,量刑起點再提高9個月。 15.被告人持有表格8擔保書,一般而言,這亦是加刑因素。但是被告人聲稱曾經擁有香港居留證件及身分證,但後來被入境處取回而獲發表格8。表格8看來是去年12月30日才發出。被告人刑事紀錄可以證明他已經在香港居留數十年。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協助他作出解釋,本席未能夠確認被告人是因何轉為只獲發表格8。暫時,他的居留身分不太清晰。在控方同意之下,本席決定不再就被告人的居留身分進一步調查,以免要押後案件;亦因此會給予被告人疑點利益,而不會因為他是表格8持有人而加刑。但法庭必須警告被告人,如果他將來再犯,法庭有權因為他是表格8持有人而加刑。因為上述理由,本席採納27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6.被告人因為沒有工作及經濟困難而犯案,不能夠構成減刑理由。唯一有效減刑理由是他認罪,他可以因此獲得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因此,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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