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 Sau Kam 對 Chiu Ming Kit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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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22/2022 [2022] HKCFI 33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2年第22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0年第3847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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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 1.被告人及申索人分別為同大廈樓上(「4B」)及樓下(「3B」)單位的業主,申索人稱4B漏水,導致3B損毀,於2020年12月入禀小額錢債審裁處要求賠償(「2020申索」)。經審訊後,暫委審裁官於2022年3月7日判申索人勝訴(「判決」、「判決書」),並於2022年6月9日駁回兩位被告人的覆核(「覆核判決」、「覆核判決書」)。於2022年6月24日,第一被告人Chiu Ming Kit(「被告人」)遞交表格9,就覆核判決要求上訴許可。 2.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第28(1)條,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只涉及法律問題,或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可向原訟法庭申請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3.在其表格9中,被告人提出了3個法律問題,如下。 法律問題#1:是否一案兩審 4.被告人稱案件違反一案不可兩審的原則。 5.事件背景如下。在2019年5月至6月17日左右,4B曾因馬桶污水喉漏水,導致3B假天花及廚房設施損毀。就相關損失,申索人其後於2019年12月19日入禀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兩位被告人追討(SCTC054727/2019,「2019申索」)。2019年申索的審訊於2020年11月進行。於2020年11月20日,主審的暫委審裁官(不是主審本申索的暫委裁判官)頒下判決理由書(「2019理由書」)裁定申索人勝訴,被告人須支付申索人19,800元及訟費37,910.90元。 6.2019理由書第一及第二段,內容如下:
7.基於以下原因,本席認為2020申索不涉一案兩審:
8.在本申請的口頭聆訊時,被告人稱因兩申索的發展與他聲稱的重疊,令申索人的證人在2020申索的審訊時有備而來。 9.若證人真的有備而來,而被告人認為情況影響證人的可信性,被告人可向暫委審裁官作出陳詞,但相關議題則屬證據的考量,不令案件違反不可一案兩審原則。 10.本席同意暫委審裁官就被告人稱所謂一案兩審議題的看法,其裁決在法律上並無犯錯。 法律問題#2:進一步證據 11.就覆核聆訊時,被告人擬提交進一步證據,他現稱他在沒有違反提交證據的程序下,證據沒有得到公正的處理。 12.暫委審裁官在「覆核判決書」第2-4段有如下記錄及分析: 「2. 在覆核聆訊日9天之前,被告人在2022年5月17日以傳真信件“申請補加證據資料”並聲稱“一式三份已經準備妥當"(原文如此)。本席作出指示,被告人此呈交新證據的申請,留待覆核聆訊時處理。該指示在2022年5月18日以平郵寄出。被告人聲稱已經準備妥當的“補加證據”,沒有在覆核聆訊之前提交法庭,也自然沒有送達對方。
13.本席同意暫委審裁官所言,訴訟方誤解程序或法律不是法庭就相關議題可以接受的解釋。更重要的,是暫委審裁官並非只因被告人沒事先存檔及送達相關補加證據而拒絕被告人的申請,相反,暫委審裁官有考慮被告人要求呈堂的補加證據,並經詳細考慮後才作出第4段中列出的指示。 14.就相關申請,暫委審裁官在法律上並無犯錯。 法律問題#3:專家證據 15.就專家對相片的推斷是否如被告人稱「做假」,是否「準確度成疑」、「武斷」,或有否所謂「忽略了另有水源的可能性」,屬暫委審裁官就證據的考量,不涉法律問題。 暫委審裁官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管圍 16.被告人另稱案件涉假證供、假文件,小額錢債審裁處沒能力處理複雜民事案件,暫委審裁官又不肯將案件轉介高一級法院審理,沒時間詳細了解案情,只著眼損失賠償,令被告人得不到公平審訊。 17.證供有否造假,小額錢債審裁處完全有權力及能力決定,暫委審裁官拒絕被告人轉介的要求,完全正確,而暫委審裁官的判決詳細清晰,沒理由支持被告人稱他得不到公平審訊。被告人提出的論點,不涉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18.另被告人稱法官要求申索人簽下一份「不會在區域法院申請強制令」信件,「不轉上高一級法院不知是否與此有關」。 19.若要成功申請上訴許可,被告人須向原訟法庭顯示其上訴是有可爭辯的上訴理由,不是只提出他自己也不知是否相關的事項。 結論 20.本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申請撤銷。 21.不作訟費命令。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