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茂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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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 [1] 。他不承認控罪,審訊後,裁判官 [2] 裁定他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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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44/2022 [2022] HKCFI 34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14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21年第24804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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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1]。他不承認控罪,審訊後,裁判官[2] 裁定他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上訴人是一名的士司機,控方指稱,他駕駛的士於轉線時不小心,車輛與由控方證人 (PW) 駕駛的的士碰撞。 3.控方針對上訴人的證據,來自PW的證詞和雙方車上的行車記錄儀所拍攝的片段[3]。 4.PW的證詞可簡述如下。 5.他駕駛的士沿開源道左三線行駛,當駛至一個「的士上落客處」靠右停車上客。乘客上車後,他準備開車駛前,但剛起步就發現左面有一部的士從左二線行車線切向左三線他的車頭方向,期間碰撞到他的的士左車頭部位。 6.當他準備開車前,曾經觀察左邊的交通情況,見到左後方由上訴人所駕駛的的士,他以為對方會停在自己的後方,然而對方卻切去他的車前。由於他沒有預期對方會這樣做,所以即使在開車前留意到上訴人的的士在左後方,他依然起步駛前。 7.碰撞導致他的的士左前車頭泵把位置損毁。 8.他承認,他起步前沒有先亮起任何指揮燈訊號,或打出手勢示意他要駛前。 辯方案情 9.原審時,上訴人沒有作證,也沒有傳召證人。裁判官指出,上訴人投訴PW沒有望清楚他的的士的動態便突然起步駛出,釀成事件[4]。 裁判官的裁斷 10.裁判官認為,PW的證詞,和雙方行車記錄儀的片段所示吻合[5]。 11.裁判官顧及了PW並非獨立證人[6],而且之前有一次超速和一次違反交通燈號指示的定額罰款紀錄[7],信納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8]。 12.裁判官有以下觀察:
13.裁判官作出以下事實裁斷: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上訴人在改變方向扭右之前,沒有付出適當的謹慎小心留意右邊的交通情況,即PW的動態。上訴人也沒有發出清晰明確的指揮燈訊號,他的駕駛方式並沒有合理地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13]。據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4.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他就上訴提出的陳詞中批評裁判官的裁定有誤,他尤其是指出裁判官不當地顧及了以下情況:
討論和考慮 15.為支持上述事項 (二),上訴人申請於上訴時新增十二張現場相片為證據。那些相片,其實已呈堂為證物[14]。
17.法庭的責任,是判斷控方是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不小心駕駛,裁判官指出,即使PW有任何疏忽,並不必然豁免上訴人的責任,完全合符法律。 18.本席察看了原審呈堂來自雙方車輛的行車記錄儀的所有錄影片段,對裁判官信納PW的證詞,並無異議。 19.上文第14段所述的事情,都是裁判官有權顧及的周遭相關情況。 20.片段所示,勝過千言萬語,上訴人駕駛的的士,於向右駛時,明顯沒有與PW的的士保持恰當距離。本席審察了案中整體證據,認為定罪穩妥,有充份證據支持。故此,駁回上訴,維持定罪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周昊楓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