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226/202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December 2022.
1. 申請人是原審時的第一被告,他以共犯身分和同案第二被告承認一項‘襲擊他人意圖導致作出某作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5及27條。原審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法官)把他們分別判囚20個月和12個月 [1] 。申請人不服,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申請在單一法官指示下直接交由上訴法庭處理。由於他在期間成功取得保釋,所以尚未服畢的刑期實僅餘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