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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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罪行詳情指他於2021年5月3日在一列向羅湖方向行駛的東鐵線列車上,猥褻侵犯女子X。他被判入獄3星期。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215/2022[2022] HKCFI 38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Dec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15/2022

[2022] HKCFI 38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215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229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姚福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  2022年9月27日
判案書日期:  2022年12月23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罪行詳情指他於2021年5月3日在一列向羅湖方向行駛的東鐵線列車上,猥褻侵犯女子X。他被判入獄3星期。

2.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2021年5月3日案發時,控方第一證人女子X是23 歲。她在中環一間律師樓任職文員,但之後轉了工,從事一些與教育有關的工作。

4.當天下班後,她在旺角辦了一點事情就乘坐鐵路回家。下午6時許接近7時,她在一列向羅湖方向行駛的東鐵線列車上,挨在列車左邊門的一塊玻璃站着,及用雙手玩手機。

5.她當天穿了一條鬆身的連身裙,上身穿了一件長度及腰的外套。

6.當列車離開沙田站後,控方第一證人感到有東西在掃她的下體。

7.她即時下望,看見一隻左手的食指,呈勾形的狀態正在左右來回的掃她的下體陰毛位置,來回共掃了三次,力度是輕的,感覺就像有一塊紗布在掃她。

8.她即時用手擋著自己的下體,掃的動作便停了,但那隻手還未有縮開。

9.她抬頭望,看見那隻手主人的身體向著左邊車門,而臉則望向右邊,朝羅湖方向。她看不到這個人的容貌,也不記得他有沒有戴口罩,但她看見是一個男人,最主要的特徵是身穿一件紫色的長袖上衣。

10.X還交代了那人的一些特徵,包括一隻瘦削見骨、皮膚乾涸、看來像屬於一個50多歲男人的手。她對於這個人的其他描述,在稍後的裁判官裁斷陳述書的節錄中可以見到。

11.她說整個侵犯過程維持大概10秒。

12.X說列車在火炭站時,在她視線範圍內沒有一個穿紫色衫的人下車,也沒任何人下車。

13.列車離開火炭站向大學站行駛時,X環顧車廂尋找該名穿著紫色衫的男人。當她在一條扶手柱附近時,發現該名身穿紫色衫的男人,坐在右手邊的一個座位上。她用手機拍攝那人的相片,即證物P4。拍了照片後,她向車頭方向走去,離開了那男人,用手機報警。

14.報警後不久,一名鐵路警區的警員直接跟她電話聯絡。她與該名警員一直保持通話。

15.她返回剛才所提及的扶手柱位置看鐵路路線圖,及繼續與該警員通話。在大學站時,同樣沒有人下車。

16.列車由大學站前往大埔墟站期間,她一直跟警員保持聯繫,但她沒有再怎麼留意那一名已經坐下了的身穿紫色衫男人。

17.列車抵達大埔墟站後,警員登上列車。控方第一證人向警員指出當時仍然坐著的那一名身穿紫色衫的男人。警員拘捕了這男人。

辯方證供

18.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辯方證人。

上訴理由

19.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如下:

(一)   裁判官遺漏處理控方第二證人警員5954的證供,及X的相關證據,以致錯誤裁斷X正確地辨認上訴人;

(二)   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X證供中對上訴人有利的部份;

(三)   裁判官錯誤地裁定X正確地辨認上訴人;

(四)   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控方案情的內在不可能性;及

(五)   基於這4個上訴理由,上訴人的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

討論

20.代表上訴人的吳大律師指出,案發的時候上訴人是穿着一件橙黑色長袖外套和紫色的短袖T恤。控方第二證人警員5954的證供確認這一點,但X的說法指侵犯她的人是穿着紫色長衫。吳大代律師進一步強調X向控方第二證人指出侵犯她的人之後,她所觀察到的就只是控方第二證人面對該男子,之後她就沒有目睹警員的行動,亦沒有再見過她所指出的男子。吳大律師認為控方第二證人所拘捕的男子,並非X向他指出的男子。

21.答辯人指出裁判官並沒有遺漏或忽略相關的證供,並且在裁斷陳述書中分析X部份證供不清晰的原因,包括X膽小害羞的性格、首次遭遇這樣的事情而感到驚慌、人生閱歷淺,及表達能力不高等。答辯人進一步援引原訟法庭在R v Kwong Wing On[1]的說法,指如果在顯微鏡下審視一個證人的證供,就算證人是誠實作供,亦會發現存在遺漏和不吻合之處,及如果沒有的話又會被批評為虛假或是串通捏造出來的。裁判官在考慮證據的時候,應從整體考慮,只需處理那些實質及嚴重的遺漏和分歧。

22.本席並不認同吳大律師的說法。根據X的證供,控方第二證人並非只是面對她所指出的男子,而是走到這個男子所坐的位置。控方第二證人清楚指出X向他指出侵犯她的男子時,他與這男子之間並沒有任何東西阻擋視線,光線充足,而他當時距離這男子約2米,及後他邀請這男子及X離開車廂[2]

23.裁判官根本上沒有必要磨合他們兩人的證供,因為根本沒有分歧。相反地,根據他們的證供,控方第二證人之後所拘捕的毫無疑問是X所指出的男子。基於這個理由,本席認為裁判官容許X在庭上辨認上訴人是適當的做法,並沒有對上訴人造成任何不公平。

24.第一項上訴理由不成立。

25.第二和第三項上訴理由其實都是涉及X是否準確地辨認上訴人就是侵犯她的人。就着這一點,裁判官的分析是這樣的[3]

「67. 事實上,對於那名侵犯她的男子所有特徵的形容,以及他侵犯她的過程細節,第一證人的證供都非常肯定和清晰。

68. 本席先討論第一證人對那名男子的特徵的描述。由始至終,她都堅定而清晰地交代了以下數項:

(一)  男子身穿紫色長袖上衣;

(二)  他的手瘦削、見骨;

(三)  手的皮膚乾涸、膚色暗啞;

(四)  手像一個屬50多歲男子的手;

(五)  短髮,額頭髮綫呈M字;及

(六)  高度約165厘米。

……

79. 第一證人沒有看到侵犯她的男子的樣貌,是不爭的事實。但是,第一證人能夠堅定地說出,侵犯她的男子有早前提及過的六項特徵。

……

86. 事實上,被告是否便是相中人,跟被告是否便是第一證人在警員面前指出的人這課題有少許關連。雖然第一證人說,報警後,她便沒有再怎麼留意該名身穿紫色上衣的男子。但是,當她向警員指出該名男子那刻,她總要再次望那男子,也即是說,第一證人必然有再度確認,那男子便是她拍照時的同一人。再者,本席再度重複機會或然率的問題。本席不相信,在那時間內,會有另外一名身穿紫色上衣的人前來坐下在第五車卡。本席排除這可能性。

……

92. 至於被告是否便是侵犯第一證人的人,第一證人曾經用「似」、「好大機會係」、和「99 percent 肯定無保留」等字眼來形容。控方已跟她澄清,她之所以那樣說,皆因被告上庭時的頭髮,是灰白的,不是案發時的黑色。但第一證人說,被告的M字額和眉毛,依舊一樣,與侵犯她的人的特徵一樣。

……

95.  綜合以上,本席確信,被告便是侵犯第一證人的男子。」

這個節錄中所指的被告就是上訴人。

26.吳大律師指出X並沒有形容侵犯她的人是短髮,及只是在覆問的時候才說這個人是M字額。X確實是在覆問的時候才第一次在法庭上指出侵犯她的人是M字額。本席並不認為這一點會影響她就侵犯她的人所作的描述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對於一個普通的證人來說,不一定懂得判斷什麼事情是比較重要的,所以很多時都要在律師直接提問之下才會說出有關的事情。這當然不可以作為這個證人不可信或不可靠的理據。

27.裁判官是弄錯了有關侵犯X的人是短髮的證供,因為X只是說「肯定唔會係長髮」[4]。不是長頭髮當然不一定是短髮。但本席認為兩者的分別的重要性其實不大,所以不應該會影響裁判官就着這方面所作的裁定。

28.吳大律師進一步指X的證供顯示出她根本不肯定侵犯她的人就是上訴人。首先,X是沒有看見侵犯她的人的容貌,因為這個人侵犯她的時候是面向另一方,她是在拍攝這個人的時候在見到他的特徵。再者,X被侵犯之後,曾經見不到侵犯她的人在原來所站的位置,她觀察整個車廂後見到一個坐在車廂內座位上的人有相同特徵,即穿着紫色衫,是長袖的。更重要的是X同意她只是估計這個人就是侵犯她的人。

29.答辯人強調X確認她被侵犯之後至警務人員在大埔墟站登上列車期間,沒有人離開車廂,以及X一直都有觀察侵犯她的人的去向,因此確信她所拍攝的人就是上訴人及是侵犯她的人。

30.正如本席上文所指出,被警察帶離開列車的上訴人毫無疑問是X向他指出是侵犯她的人。但這不能夠簡單地引伸為她正確地辨認出上訴人就是侵犯她的人。本席並不同意答辯人的說法指X一直都有觀察侵犯她的人,因為與X的證供並不相符。X指出列車到了火炭站,在車門打開之前,她分心去望周圍的環境。車門打開之後,她再望向侵犯她的人的位置,但這個人已經不在[5]。這充分表明她並非一直觀察侵犯她的人。

31.X確認沒有人從車廂走出去。她於是觀察車廂尋找侵犯她的人。她「瞄哂成個車廂」,見到有相同特徵的人,即穿着長袖紫色衫的人,坐在車廂的座位上[6]。這一點加強X曾經沒有觀察侵犯她的人,及之後以穿着長袖紫色衫的特徵來尋回這個人的說法。

32.上訴人所穿的雖然是紫色的衫,但外面有一件橙黑色長袖外套。就算這外套是後來才穿上,但上訴人所穿的紫色衫是短袖的,並非X所指的長袖。X沒有見到侵犯她的人的樣貌,及指出這個人的主要的特徵是身穿一件紫色的長袖上衣。明顯地她是倚賴這個「主要的特徵」辨認出上訴人是侵犯她的人,但這卻與上訴人的衣著有所不同。

33.此外X就她是否肯定上訴人就是侵犯她的人的說法也是令到本主席關注和不安的。在主問的時候,主控與X有這樣的對答[7]

「主控: ……咁冇爭議嘅,你頭先講話有個紫色衫嘅男人就係呢張相入邊見到嗰個人啦,係咪呀?

X: 係。

主控: 係咪呀?

X: 我估應該係佢。

主控: 聽唔到。

X:  我估係佢。」

34.對答中提到的相片就是上文所指的證物P4相片。從這些對答來看,X似乎表示她只是估計,但不肯定相片中的人就是那個她拍照的人。但這個演繹方式與X其他的證供不相符。她一貫的證供是當她發現侵犯她的人坐在車廂的座位上時,她以手機拍攝他的照片。她這方面的證供是很清晰的。在盤問及覆問的時候她表示她99%肯定照片中的人就是上訴人,及是無保留,而兩者的分別就是上訴人的頭髮比相片中的人的頭髮為白[8]

35.控辯雙方都沒有要求X澄清她所說的「我估應該係佢」是什麼意思。是指她估計相片中的人是上訴人,或是她估計侵犯她的人就是上訴人。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亦沒有特別處理這一點。無論是那一個情況,這都令X證供的可信和可靠程度大打折扣。

36.在考慮了X證供的質素之後,本席認為她辨認上訴人是侵犯她的人的證供非常的不理想,及存有潛在的疑點。

37.第二及第三項上訴理由成立,而第五項上訴理由當然亦成立。

38.第四項上訴理由已經成為學術性的問題,無需處理。

總結

39.定罪上訴得直,控罪及刑罰撤銷。

(邱智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潘忻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蘇龍律師事務所延聘吳漢輝大律師代表



[1]  HCMA 574/1996

[2]  上訴卷宗第136頁P至137頁O。

[3]  上訴卷宗第23頁至第29頁裁斷陳述書第67、68、79、86、92及95段。

[4]  上訴卷宗第79頁F。

[5]  上訴卷宗第84至85頁H至T。

[6]  上訴卷宗第85頁I至U。

[7]  上訴卷宗第89頁N至Q。

[8]  上訴卷宗第131頁E至132頁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