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曹錦豪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25/202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December 2022.
1. 被告人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一項從合法羈押逃脫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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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25/2021 [2022] HKDC 15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92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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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被告人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一項從合法羈押逃脫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2021年5月24日,約晚上8時20分,警員在海壇街與南昌街交界附近一輛的士UA7680上截獲被告人,當時被告人管有5小包合共0.82克固體內合0.73克可卡因作非法販運之用,兩部手提電話和現金$3,654.1元。(第一項控罪) 3.同日晚上10時53分,警方在被告人居所,達翠樓314室發現屬於被告人的:—
4.同日約晚上11時52分,被告人在住所內,用手肘撞向警員17101,闖入廚房抓起一把水果刀擱自己頸上,警告警員不得靠近,再逃離單位(第四項控罪)。翌日晚上9時15分警員在附近的達喜樓15樓梯間發現並拘捕被告人。被告人承認涉案可卡因是作非法販運之用。 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述 5.被告人現年26歲, 未婚,自小父母離異,與母親、兩名姐姐和一名弟弟同住涉案公屋單位。大約15歲開始工作,19歲加入建築業,初為水泥學徒,後轉做裝修地板,曾月入$25,000。在2019/2020期間吸食大麻,染上毒癮,加上疫情期間工作不穩,致欠下債務。 6.被告人有3項刑事定罪紀錄,最後一次在2021年6月25日(在本案之後)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判3個月監禁緩刑12個月。他在2021年受朋友教唆運送毒品賺快錢。他從朋友處取得涉案可卡因帶回家中,按指示將其中一些送往指定地點,途中被警員截獲。他因為緊張,不知所措,一時情急撞開警員,用恐嚇自殘方式逃脫。翌日被捕後已深表悔意。他非常後悔,感恩家人不離不棄,決心重新做人,懇請法庭輕判。 判刑理由 7.可卡因的毒品性質與海洛英等同,販運10克或以內,判刑指引為2至5年。第一項控罪涉及5小包含有合共0.73克可卡因的0.82克固體;第二項控罪涉及57小包含有合共8.48克可卡因的9.11克固體。被告人承認第一和第二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本席考慮辯方呈交的書面求情資料和庭上陳詞後認為第一和第二項控罪合適的量刑起點分別為24個月和54個月。第三項控罪涉及管有3.41克草本大麻,考慮後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3星期。 8.至於第四項控罪,無論因何原因,被告人起肘撞開警員,用刀擱頸以自殘威脅警員不得靠近,伺機逃脫,對自己和對警員造成巨大潛在人身傷害風險。考慮後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4.5個月。 9.被告人承認控罪給予1/3扣減,分別處以16個月、36個月、2個星期、和3個月監禁。考慮後不認為有進一步減刑理由。考慮整體刑責後認為第一至三項控罪合適處理是同期執行,第四項控罪中的2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8個月。 命令 10.第一項控罪 16個月監禁 第二項控罪 36個月監禁 第三項控罪 2個星期監禁 第四項控罪 3個月監禁 第一至三項控罪同期執行,第四項控罪中的2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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