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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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256/2021[2023] HKCFI 1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Dec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256/2021

[2023] HKCFI 1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1年第2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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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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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黎婉姫
日期:  2022年12月2日下午5時正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Margaret LAU Lee-l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出席人士:  Mr LUK King-wa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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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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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係承認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罪行嗰個內容,佢係承認於案發期間,本案嘅受害女童X係一個11歲嘅女童,係一個學生嚟,X當時同佢家人居住於新界嘅葵盛西邨,咁案發日期係2019年11月5號,當時X係11歲,被告人係40歲。當日下午大約4點05分左右,X放學,跟住就係獨自步行回家,當時佢係著住校服,咁佢返到佢住所嘅大廈,佢就乘搭升降機返屋企,行出升降機嗰陣時候,被告人就尾隨佢步出升降機,咁然後就係將佢拉去--突然間被告人從後伸手箍住X條頸,咁然後當時亦都將佢嘅手踭係故意按壓落X嘅胸部,咁然後就係將X拖住佢向後褪,想將佢拖走,呢個係發生係嗰個樓層嘅走廊嗰度。當時X感到驚恐,立刻尖叫,被告人鬆手並沿住樓梯就係逃離現場,最終係畀佢逃走咗。整個侵犯過程歷時大概3秒鐘,期間,被告人冇同X講過任何說話,而X亦因為呢件事,令到佢嘅喉部係泛紅。稍後X回家告訴家人,咁於事後就係報警。

根據相關嘅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人係尾隨X進入呢個葵盛西邨嗰個相關嗰個大廈嘅升降機大堂,亦都尾隨X就係進入呢個升降機。佢入咗升降機之後,閉路電視顯示佢係冇按鍵、冇撳𨋢,只係企埋一角,企喺X嘅身後。到到X喺某個樓層係步出升降機,佢就尾隨X行出去,咁然後就見到佢行出去嗰個時候,呢個係4點09分,大家離開升降機。大概係呢個4點12分,4點12分,大概三分鐘之後咁樣,就係見到被告人沿住嗰個大廈側門,就係走廊嘅側門進入樓梯向下走,終於走到落地下嘅樓層,並且離開咗嗰座大廈。

警方經過調查後,喺2021年嘅1月12日,即係大概案發嘅一年兩個月之後,喺呢個深水埗嘅一個更生之家,被告人當時嘅住所入面,就係拘捕被告人。咁被告人喺其後進行嘅警誡錄影會面入面,佢就承認就係喺當日,佢本人係喺呢個葵盛西邨獨自徘徊,喺度睇女仔,主要就睇女學生,尤其是係睇啲小學嘅女學生,因為佢覺得女學生都好吸引,睇完會令到佢覺得好興奮。咁佢當時就見到X係著住校服,佢話見到有一名細路女著住校服喺嗰度獨自步行,就覺得呢個細路女好吸引,因此佢就尾隨呢個細路女,一直跟住佢進入去佢大廈嘅升降機大堂,跟住佢進入升降機,佢話佢係打算非禮呢個細路女。咁然後細路女步出升降機,佢於是跟住,然後從後伸手箍住佢條頸,咁當時佢承認自己嘅前臂係有觸碰到X嘅胸部,X馬上大叫,咁於是佢自己隨即就沿住樓梯離開現場。被告人表示非禮X之後,覺得好刺激,唔能夠控制自己,咁亦都確認係相關閉路電視嘅片段中嘅截圖出嚟嗰個人就係佢自己本人。咁呢個就係本案相關嘅案情。

被告人現年43歲,案發嗰個時候係40歲,佢總共係有呢個十一項不同嘅罪名,係有呢個刑事定罪紀錄,而其中係有五項,就係同本案嘅罪名相關或者相同,另外仲有一項係遊蕩罪。咁呢啲相同嘅罪名包括係有一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一項企圖猥褻侵犯另一人,另外三項猥褻侵犯另一人同埋一項遊蕩。其中法庭係比較留意,首先佢嘅人生第一個刑事定罪紀錄係2001年1月22號開始,就係因為呢個非法禁錮,就係同呢個性罪行無關。然後就係喺呢個2002年3月4日,當時被告人只係得20歲,佢係已經就住一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被法庭判處兩年監禁。根據法庭見到嘅文件顯示,嗰宗案件涉及係佢向一個11歲嘅女學生就係作出呢個猥褻嘅行為,當時佢係話畀呢個11歲嘅女學生聽,就係話佢自己係有𠝹刀(cutter),咁要呢個女仔為佢進行手淫。佢後屘被捕之後,由於認罪,承認控罪情況之下,被法庭判處兩年監禁。呢個係佢第一項與性罪行相關嗰個定罪。

其後,喺2003年9月17號,佢係因為一宗企圖猥褻侵犯另一人嘅控罪,被區域法院判處入獄28個月。根據法庭見到嘅文件顯示,其實呢宗案件嘅發生日期係2003年5月份,當時佢因為頭先剛剛提及一宗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案件放監冇幾耐,咁而家呢一宗嘅案件,牽涉就係一名12歲嘅女學生。案情顯示,佢亦都係跟蹤、跟隨呢個女學生係返去佢屋企嗰座大廈,跟住佢入咗𨋢,而且後屘係攞硬物指住佢條頸,將嗰個女仔拖咗去樓梯,就攬住佢,咁但係嗰個女仔由於佢大叫,終於有機會逃脫。呢個就係佢第二次相關性罪行嘅判罪。

咁跟住係就住嗰次嗰件事之後,然後佢另外一項與性罪行有關嘅定罪,就係發生於2006年4月28號,佢當時係因為一宗嘅猥褻侵犯另一人嘅罪名成立,被區域法院判處入獄四年半。根據法庭見到嘅資料顯示,其實呢一宗案件發生嘅日期係2006年1月份,當時佢係放咗監只有半年左右。案情顯示,喺嗰一次,佢亦都係跟住一個女學生,著住校服嘅女學生,13歲,跟住人哋返去人哋屋企嗰個住所嗰個大廈,跟埋入𨋢,然後出𨋢之後,將嗰個女仔就係武力逼佢帶咗去樓梯嗰度,咁然之後就係喺樓梯嗰度,就係逼嗰個女仔同佢就係作出呢個手淫,直至到佢本人係射精。呢個就係佢喺區域法院承認控罪之後,被判處四年半。喺當日嗰宗案件判處時,區域法院法官係已經就住佢嘅行為覺得非常關注,而要求提取精神報告,而且就住呢啲報告嘅內容,就亦都係喺佢判刑嗰陣時候表示認為呢個被告人對社會係一個非常危險嘅人物,而且有非常高嘅風險係會重犯。

咁嗰次之後,佢跟住另外一宗相關嘅定罪紀錄,就係喺呢個2009年7月29號,佢係就住一宗嘅猥褻侵犯另一人嘅案件,被區域法院判處入獄係六年半。咁當時嗰宗案件,根據相關嘅一個文件,法庭係見到其實個手法都係非常相同,案發日期係2009年4月份,當時放咗監啱啱兩個月左右,咁嗰個案件當中牽涉嗰個亦都係一個女童。當時法官亦都係喺嗰個判刑嗰陣時候,就係認為佢係有呢個戀童癖,同埋喺精神上係有嚴重嘅問題,佢因為承認控罪,所以就係被判處,法庭當時係採取10年為量刑起點,10年嘅量刑起點已經就住猥褻侵犯另一人呢項控罪,法律上已經係最高可以判處嘅監禁,而跟住由於佢認罪折扣之後等等嘅情況,將嗰個刑期係減到六年半。嗰宗案件係牽涉佢係強逼一個12歲嘅女孩子係同佢進行口交。

咁嗰次放咗監之後,喺2014年5月7號,佢就亦都係由於另外一宗猥褻侵犯另一人嘅案件,係喺高等法院被判處六年八個月嘅監禁,咁呢一宗案件,其實發生嘅日期就係2013年8月31號,佢啱啱放咗監半個月,十五日,即係放咗監半個月就去干犯呢一宗案件。嗰宗案件顯示佢由晏晝,由一個商場開始,就跟住一個女仔,一個11歲嘅女仔,由商場就跟到佢返屋企嗰座大廈,咁當嗰個女仔係行緊樓梯返屋企途中,就畀佢從後箍住,然之後佢就威脅呢個女仔唔可以出聲,唔想死就唔可以出聲,然後甚至問埋呢個女仔佢嘅名同埋佢嘅地址,之後將嗰個女仔帶到去大廈嘅天台,但係由於天台有其他嘅人在場,所以佢就將個女仔拖番去5樓嘅樓梯間,咁喺嗰度,佢就從後就係抱呢個女仔,摸佢嘅身體,包括係摸佢嘅胸部,後屘個女童就係有一個機會,佢就係乘機逃脫就走甩咗。咁喺呢宗案件,佢係被警方拘捕之後,佢亦都係承認案情,亦都係話佢自己係唔能夠控制佢自己。呢宗案件,佢喺高等法院係承認控罪,咁法庭亦都係以一個10年為量刑起點,由於佢承認控罪,有三分一折扣,因此判處佢係監禁六年零八個月。

喺嗰宗案件嘅判刑過程當中,相關嘅主審法官杜麗冰法官亦都係要求控方提供一啲關於如果有戀童癖或者有人係不斷重犯呢類性罪行,專係針對一啲年幼女童嘅情況之下,喺一啲其他普通法嘅國家嗰個情況係如何。咁嗰次係我見到杜法官都好感謝控方,亦都係提供咗好多嘅資料,咁樣就係包括其他英聯邦地區,包括英國、加拿大、澳洲,佢哋就住相關嘅情況,佢哋嗰個法律上,或者喺佢哋嘅行政上,有啲乜嘢處理嘅方法,咁嗰個就係之前嗰個定罪。當時,當杜法官判刑嗰個時候亦都明言,佢認為係以呢個佢當日可以判處六年八個月監禁呢個刑期未必足夠對被告人有阻嚇性嘅作用,亦都係非常關心到底被告人會唔會重犯。

喺嗰次之後,就去到再最後嗰個,喺本案之前最後嗰個定罪,就係2020年9月28號,不過喺嗰個定罪之前,即係佢喺高等法院被判處六年八個月之後,佢應該跟住就係去到呢個2018年就係放監,咁放咗監之後大概一年多,就干犯本案,咁呢個我陣間都會繼續再提一提番。好喇,干犯本案之後,由於唔係即刻拉到佢,咁所以就係冇幾耐,喺2020年9月28號,佢就係被警方拘捕,係一宗就叫做遊蕩嘅案件,但係嗰個遊蕩嘅案件,雖然個罪名並非一個性罪行,但係根據法庭見到手頭上嘅資料,喺嗰宗案件,都係指佢係跟蹤、尾隨一名女學生,嗰個女學生亦都係一個女童。咁呢個就係嗰宗遊蕩案件,係被判處4個月監禁。

有鑒於佢過往呢啲咁多嘅刑事定罪紀錄入面涉及嘅行為,同埋好多其實都係同本案嘅案情好相似,因此法庭係喺呢個今次嘅判處之前,喺佢上次承認控罪之後,就係要求為佢提取就係兩份嘅精神科嘅醫生報告。咁其中一份報告就係由呢個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到訪嘅精神科醫生林浩然(譯音)醫生作出,咁根據林醫生嗰個報告,佢係話呢個被告人就認為11歲至13歲嘅未成年女童係非常吸引,佢睇到呢啲佢喜歡嘅女童,佢會感到興奮,咁所以有時佢斷斷續續,有呢個衝動想去跟蹤呢啲11至13歲嘅未成年女童。咁至於佢過往嘅精神病歷,佢話佢本人喺2013年3月開始,其實已經開始接受呢個精神科嘅服務或者治療。咁而佢喺最近一次係喺2020年9月,咁佢係接受過精神科嘅評估,評估嘅結果係話佢患有混合式性格障礙同埋多重性癖好障礙,咁樣個報告係建議話佢要繼續接受門診,同埋呢個心理方面嘅治療。咁樣就係呢個被告人似乎亦都係願意接受治療,而佢一直有去屯門嘅精神健康中心係覆診。

就住本案,被告人向林醫生表示,話案發當日,其實佢就係因為嗰個舍監放假,因為案發期間同埋佢被捕嗰陣時候,佢係放監冇幾耐,佢係居住喺呢個嘅中途宿舍。法庭睇到嘅資料,喺另外一位精神科醫生嘅報告度睇到,其實舍監都係盡量唔畀佢單獨外出。案發當日舍監放假,於是被告人就離開宿舍,搭巴士去咗葵盛西邨,去尋找潛在嘅目標,咁佢喺一間嘅小學外面就見到本案嘅受害人,於是佢就跟住佢,就發生咗本案。根據林醫生嗰個專家意見,佢認為本案被告人係患有混合型性格障礙,主要係反社會人格,佢有異常嘅性癖好,包括戀童癖同埋施虐癖,咁醫生認為而家佢冇需要有強制性嘅接受精神科治療,佢可以繼續去門診嗰度覆診,咁就精神科同埋心理科嘅結合治療,對佢嘅問題係會有幫助。呢個係林醫生嘅報告。

另外一位精神科醫生係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到訪嘅精神科專家,係雷聲響醫生。根據--雷醫生就係話,佢嘅報告表示,就係似乎被告人對介乎11至13歲嘅女童有性沉迷,而且呢個情況已經超過二十年,二十年來從未消失過,即係佢呢個興趣從來未消失過。咁佢向醫生話,佢對上一次就2018年年頭出獄,就跟住住喺宿舍,但係舍監十分清楚佢嘅性衝動,所以從來唔畀佢單獨外出,今次嘅罪行發生,係因為舍監放假,咁因此佢就有機會出去,然後佢話佢就碰巧,佢就感到再次性興奮,於是就偷偷溜出宿舍,找尋目標,咁就干犯咗今次嘅罪行。醫生就話被告人以往亦都曾經對其他有發育期嗰啲女童干犯類似嘅罪行,咁醫生見到佢,佢話佢自己會戒掉呢個習慣,但係似乎話會戒之外,佢似乎係冇表示任何嘅悔意。雷醫生認為被告人係個戀童癖患者,有反社會人格,對他人嘅感覺漠不關心,亦都唔感受到內疚,醫院治療無助於他,但係佢可以繼續去接受門診嘅治療。咁呢位係第二位醫生對佢嘅精神科嗰個報告。

咁陸大律師就係喺呢個為被告人求情嗰陣時候亦都向法庭指出,被告人讀書讀到中三程度,佢現年43歲,咁佢係因為本案被捕嗰陣時候,佢係住緊喺一啲嘅院舍,一個叫做更生會嘅信實之家。咁佢以前曾經從事清潔工作同埋物流工作,被拘捕之前,佢係領取綜援,咁而佢同佢嘅家人係已經冇任何嘅聯絡。咁陸大律師係清楚承認本案係有相關嘅加刑因素,包括佢係從後用手箍住女童嘅頸部,導致佢嘅喉嚨嗰邊係有泛紅,而且令到女童係受驚嚇。咁就係呢個係穿著校服嘅一個11歲嘅女童,咁同埋佢應該係喺社會受到保護,加上被告人本身係一個性罪行嘅重犯者,而佢過往所犯嘅罪行,多次犯案都喺獲釋後短時間內再次干犯同類嘅猥褻侵犯行為,咁明顯以往監禁刑罰對佢係冇一個阻嚇嘅作用,而且佢嘅犯案手法似乎係同過往犯案手法亦都係比較相同,都係有用暴力或者用恐嚇嘅方式對待呢個受害人。咁辯方律師亦都承認佢係對社會構成嚴重嘅影響,但另一方面,大律師亦都要求法庭喺判刑嗰陣時考慮佢係被捕後與警方合作,坦白承認控罪,而且似乎係有誠懇嘅悔意,咁佢打算佢出獄之後,將來會接受教會嘅輔導,亦都獲得教會嘅社工接見佢同埋代為安排。咁佢係經律師向法庭表示佢個人係知錯,佢係決心改過,對自己犯咗嘅罪行有深切嘅反省,咁因此陸大律師係要求法庭盡可能輕判。

咁關於本案所干犯嘅罪行,猥褻侵犯另一人,其實係一個非常嚴重嘅罪行,相關嘅判刑係可以最高去到10年嘅監禁,根據呢個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最高刑罰係可以去到10年嘅監禁。一般來說,就住呢一類性質嘅罪行,猥褻侵犯另一人,係冇任何嘅量刑指引,因為每宗案件牽涉嘅案情不盡相同,牽涉嘅因素亦都不盡相同。但係有一點,法庭係一向喺不同嘅案件判刑同埋案例都係強調,就係法庭係有責任要保護年輕、尤其是係未成年嘅女童,令到佢哋唔好受到任何嘅性傷害,而且法庭亦都有責任向社會大眾指出,任何人對呢類咁年幼嘅女童係作出任何嘅性侵犯,或者對佢哋同埋對佢哋嘅家人造成嘅傷害,法庭係有責任要重判,而且係要藉住個刑期係去警誡其他人唔可以干犯類似嘅行為。法庭當然亦有責任要保障一啲著住校服返屋企嘅小朋友、小女童係可以安全地回到佢哋嘅家中,呢個係法庭嘅責任,亦都係一個公眾嘅利益。

正如本席之前講過,喺佢上一次被判刑六年零八個月期間,高等法院係喺呢個2014年曾經提及過,關心關於判刑嗰個刑罰是否足夠對本案嘅被告人係有足夠嘅阻嚇性,同埋--就係阻嚇到佢唔會再重犯,咁就同埋亦都係曾經要求過,會唔會控方係可以就住相關嘅事項,就係作出一啲嘅情況或者一啲報告,或者要求相關機構作出某一方面嘅考慮。就住上次因為已經係2014年5月7號,既然係法庭曾經作出呢個要求,所以我係要求控方就住成件事嗰個進展,向本席提交嗰個進展嘅情況。咁當時係杜麗冰法官喺HCCC 22/2014嘅刑事案件入面,敦促律政司同埋立法機關考慮以立法方式保障被性侵犯嘅年幼女童,咁樣就係根據律政司向本席提出嘅報告,其實當法官判刑嘅同一天,即係2014年5月7日,律政司內部就已經係即刻將相關法官嘅關注就係通知咗律政司司長嘅層面同埋呢個法律政策科,而且並共同研究,同呢個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一齊作出相關嘅協調同埋商討。咁而喺律政司以外,亦都將法官嘅關注送達去到保安局畀佢哋考慮,咁呢個係2014年5月7號。

大概兩年半之後,2016年11月,法改會就係呢個專責檢討性罪行嘅一個叫做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我接住會簡稱做「委員會」),就喺2016年11月,即係兩年半之後,就發表咗一篇嘅諮詢文件,呢個諮詢文件嗰個標題,如果翻譯做中文,係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sexual offences involving children and persons with mental impairment),咁喺呢份諮詢文件入面,委員會係建議立法,去訂立一啲特別針對係性侵犯13歲或者16歲以下嘅小童嘅罪行,而且亦都係建議呢個侵犯13歲以下小童嘅刑罰,一定要比侵犯16歲以下嘅小童嘅刑罰為高,咁呢個係2016年11月嘅一份諮詢文件。

跟住又過咗四年,去到2020年11月,委員會就發表另外一份嘅諮詢文件,咁就呢份文件嗰個標題譯做中文,係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sentencing and related matters in the review of sexual offences),咁喺呢份諮詢文件入面,委員會亦都係提議話針對侵犯13歲同埋針對侵犯16歲嘅小童,提出應該係一啲新嘅罪行,因為而家現行法律冇特別係跟嗰個被害者、受害者嗰個年齡係分開罪行,都係同一種嘅罪行,咁認為應該係分別有一個新嘅罪行,而且最高刑罰亦都應該由而家嘅猥褻侵犯嗰個最高10年係提高到最高可以去到14年嘅監禁。另外,委員會亦都係有檢視,到底法庭是否應該要強制呢一類咁樣嘅性罪犯去接受呢個相關嘅治療,咁呢個亦都係委員會喺呢一份諮詢文件入面嘅建議。呢個建議出咗之後,咁就喺個諮詢期完結咗,於是就喺今年嘅5月,即係同頭先嗰份諮詢文件發表隔咗一年半,喺今年5月,就係呢個委員會最終發表咗一份報告書,咁呢個報告書入面就係提出咗佢哋最後嗰個建議,即係話就住呢個性侵犯13歲與及性侵犯16歲以下小童,應該有一種新嘅罪行,呢個新嘅罪行嗰個最高刑罰係可以提高到14年監禁,另外亦都佢哋係建議保留番現行嘅,法庭係有酌情權去攞呢個犯罪嘅性罪犯嘅相關報告,但係就唔好強制佢哋一定要參與治療。咁所以杜法官喺上一次判刑到而家,大概八年半之後,法庭見到個進展就係而家有一個報告書提出咗最終建議出嚟,咁據律政司通知或者控方通知我,就係話呢啲最後嘅建議已經交咗畀保安局去考慮是否接受,如果建議被接納,就係根據一貫嘅立法程序被啟動。咁呢個就係現行法庭被告知嗰個情況嗰個進展,就此,本席希望有關當局會繼續積極跟進呢個相關嘅事項,而且盡快落實呢個相關嘅建議。

返番嚟本案,本案法庭係認為嗰個案情當中係有多項嘅加刑因素。就著案情本身係牽涉一個11歲嘅女童,年紀非常細,而且佢當時仲係一個著住校服嘅學生,咁佢嘅年紀11歲,當時被告人年齡係已經有40歲,兩人之間嗰個年齡相差非常大,係近三十年嘅年齡差距。喺案件當中,亦都有使用一定程度嘅武力,就係佢從後箍住佢條頸,即係非禮緊佢,攞手踭喺度按壓佢嘅胸部嘅時候,亦都係有箍佢嘅頸,想拖佢去後樓梯,但係就終於係因為個女童大叫,同埋走甩咗,咁係佢箍頸呢個動作係引致女童喉部係泛紅,咁但係當然法庭接受呢個並非係非常嚴重嘅傷勢。但係正如辯方大律師喺求情嗰陣時亦都承認,直情係--案件嗰個情況本身有可能係對受害人造成一個心理上嘅損害,咁其實法庭嘅觀察就係根據呢個受害人嘅年紀,佢係咁幼年、咁細個,其實唔止對呢個受害人,甚至對佢哋嘅家人都會造成好大嘅擔憂,同埋唔多唔少精神上係會有一啲傷害,咁呢個已經係好明顯睇到,因為嗰個女童實在係太細個。

另外,法庭亦都關注,認為係一個加刑因素,就係本案嘅被告人本身。頭先法庭點解要咁詳細將過往佢嘅刑事定罪紀錄同埋相關嘅案情係要講番出嚟畀大家聽一次,係因為我哋可以由佢過往嘅刑事定罪紀錄同埋犯案手法見到,佢似乎全部呢啲罪行,佢都係針對年紀11至13歲,尤其是係著住校服嘅女童。咁佢本身就呢啲咁樣嘅罪行,可以講佢係一個慣犯或者慣常犯,咁而佢嗰個犯案手法亦都多數係相同,多數都係跟住呢啲女童返屋企,咁喺佢哋去到屋企嘅途中,單獨一個人嗰陣時候,就去侵犯佢哋,或者係襲擊佢哋,跟住將佢哋拖埋一邊就進行呢個猥褻侵犯嘅動作,咁唔多唔少會使用不同程度嘅武力。咁亦都係由於精神科專家個報告,法庭係確認佢本身係有呢個戀童癖同埋其他精神方面嘅問題。雖然佢係透過律師承諾話佢係唔會再干犯,佢非常有悔意,不過由過往嗰個佢嘅咁多次定罪紀錄見到,佢即使無論係每次應承法庭話唔會再犯,亦都話佢會跟住--教會要幫佢跟進,但係其實佢每次都係喺放監之後冇幾耐就干犯咗案件。咁當然法庭係有留意到,本案似乎就不似其他嘅案件一樣,就話啱啱放監幾日、幾個禮拜或者幾個月就發生,似乎都係有超過咗一年幾嘅時間,咁但係就此,法庭係留意到,其實係根據佢向精神科醫生有提及,其實佢係上一次2018年年頭放監之後,佢一直住喺宿舍,舍監係對佢呢個性方面嘅情況係非常清楚,係唔容許佢單獨外出。佢今次可以干犯嗰個罪行,係因為舍監放假,佢就趁機潛逃離開嗰個院舍,就去呢個葵涌區就係干犯咗本案,去搵目標,然後干犯本案。咁所以即使今次嗰個罪行同佢放監日期似乎相隔係比較以前嗰啲罪行長咗少少,但係法庭認為只不過係因為佢一直冇機會,係畀人看管住,冇機會早啲出去搵目標。

咁法庭亦都係認為另外一個加刑因素,就係佢本身,似乎根據佢嘅精神狀態同埋佢過往嘅紀錄,法庭睇到佢有非常嚴重重犯嘅可能性,所以就係亦都--當然另一方面就見到,即使係曾經兩次過往嘅法庭係用到最高10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當然會就住佢嘅其他求情因素就要作出呢個減刑,咁但係問題係即使法庭用到咁高嘅量刑起點,似乎對佢都冇任何嘅一個警惕作用,佢次次都係出完監冇幾耐就又干犯過同樣性質嘅罪行。咁就住呢啲,法庭認為都係本案嘅呢個加刑原因,而且法庭亦都係非常擔憂,其實如果佢就住本案,將來放監之後,其實都有好大嘅可能性,佢會短時間內又可能干犯同樣嘅案件,呢個只係法庭嘅擔憂,但係當然法庭唔會因為咁樣而加佢刑罰,法庭會因為加佢刑罰就係佢有非常大再次干犯嘅風險。

喺本案當中,就係法庭認為唯一可以減刑嗰個嘅理由,就係佢及早認罪,承認控罪,根據案例,佢應該係獲得三分一嗰個刑期嘅扣減。

經過考慮本案嘅案情,尤其是受害人嘅年紀,佢係著住校服,所受到或者所使用嘅暴力嗰個程度,考慮埋被告人本身嘅情況,包括佢係一個慣常犯,佢專係針對呢啲11至13歲,尤其是係著住校服嘅女童作出性侵犯,考慮到佢本身係有戀童癖,過往已經多次干犯類似嘅罪行,而且就係每次都係似乎放監不久,又走去搵目標,又會再干犯,因此有非常高嘅重犯風險。法庭亦都考慮到有責任要保護相關嘅所有呢啲未成年嘅女學生,同埋都係要向社會作出呢個適當嘅--畀社會適當知道,犯呢類罪行嘅人士係不會被姑息,咁亦都係要就住呢類罪行嘅受害人同埋佢哋嘅屋企人,畀佢哋知道,法庭係為佢哋提供保障。但係亦都法庭考慮過本案嘅罪行同一啲頭先我提及以往嘅罪行當中嘅案情比較,未必係有咁嚴重,因為點解呢,本案嘅女童,由於佢係大叫,咁同埋佢係趁機會逃走咗,咁所以由於佢尖叫,而被告人即刻逃走,亦都幸而因此案情係冇再有更加嚴重嘅侵犯事件發生。咁但係始終事實就係佢做過嘅行為,只不過就係箍住佢、手掂到佢胸部、將佢向後褪,拖走,咁但係喺女童尖叫嗰陣時候,佢就已經逃走咗,法庭判處亦都一定要基於案中案情嘅行為。

咁所以喺考慮過所有嘅情況之下,法庭認為本案適合嘅量刑起點應該係九年半監禁。由於被告人係承認控罪,而且係及早承認控罪,咁所以佢係應該依據案例,獲得三分一嘅刑期扣減,就此,就係法庭係將佢嗰個監禁刑期由九年半扣減之後,去到係六年四個月。而家法庭係判處佢係六年四個月嘅監禁,就住本案。

法庭希望佢將來放監之後,或者甚至係監禁期間,都會繼續接受相關嘅精神同埋心理治療,而且都希望呢啲治療能夠協助到佢,將來唔好再干犯同類性質嘅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