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章新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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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1年10月28日下午,旺角豉油街一間餐廳的員工回到餐廳,發現後門門鎖有被撬痕跡。餐廳被盜去現金港幣1,300元、一部遊戲機價值2,400元,及兩部相機(每部價值港幣800元)。餐廳裝設的閉路電視攝錄機拍攝到被告人在當日下午兩點五十八分進入餐廳,搜掠櫃檯,偷去上述財物。

Case No.DCCC 176/2022[2022] HKDC 139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Nov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76/2022

[2022] HKDC 13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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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章新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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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22年11月28日
出席人士:  許卓倫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唐俊懿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廖廣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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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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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入屋犯法罪,案件涉及非住宅處所爆竊。

2.2021年10月28日下午,旺角豉油街一間餐廳的員工回到餐廳,發現後門門鎖有被撬痕跡。餐廳被盜去現金港幣1,300元、一部遊戲機價值2,400元,及兩部相機(每部價值港幣800元)。餐廳裝設的閉路電視攝錄機拍攝到被告人在當日下午兩點五十八分進入餐廳,搜掠櫃檯,偷去上述財物。

3.2021年11月1日,被告人在住所被拘捕,他在警誡之下承認因為沒有錢,才到餐廳偷去上述財物。案中所有被盜財物至今未能尋回。

4.代表被告人的唐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並且在庭上補充。辯方確認被告人現年39歲,他有十五個刑事定罪紀錄,涉及十七條控罪,其中有八條與本案相同,另外有一條企圖入屋犯法罪。上一次定罪在2019年2月18日,牽涉到兩條入屋犯法罪,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監禁28個月及24個月,其後於2020年6月6日離開監獄。辯方大律師知道被告人的前科可以加重判刑,但他強調,被告人已經為以前所犯罪行付上了應得代價,服滿了刑期。

5.至於被告人個人背景方面,被告人已經完成中三教育程度,身體亦沒有特別不適,他在案發時任職清潔工人,月薪10,800元。他在還押之前與母親同住,今天母親亦在庭上支持被告。

6.辯方律師陳詞說,被告人是在下午時分進入店鋪,他並不是以貴重物品為目標,他沒有周詳計劃,也沒有使用大型工具犯案,期間沒有遇上職員,並沒有導致任何人身體傷害或者驚慌。而本案最強的求情理由是被告人在最早機會下認罪,他一直與警方合作。在警誡及拘捕之下,已經承認所有控罪,顯示到他真誠悔意。

7.辯方大律師接納一般牽涉非住宅入屋犯法罪,量刑起點是兩年半監禁,而他的前科可以成為加刑因素。

8.上訴庭在多宗案例指出,就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而言,對一名沒有刑事紀錄的成年人去考慮,在沒有加刑或減刑因素之下,一般量刑起點是兩年半監禁。

9.單單以本案的簡單犯法手法及情況去考慮,兩年半監禁本來是適合量刑起點。然而,被告人是不折不扣的慣犯,案底纍纍,現年39歲便已經有十二次前科,都是不誠實罪行,在十多年間,單單是入屋犯法已經有九次,上次在2019年2月,判處監禁共3年,2020年6月才出獄。他應該知道不斷犯法的話,法庭必然會提高量刑起點,但是一年多之後,他便再犯本案。

10.由於他不斷犯法,為了社會利益,法庭必須提高量刑起點,以起阻嚇作用,所以量刑起點上調6個月,至3年監禁。因為經濟理由犯案不是減刑理由,除了認罪,可得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之外,法庭看不到有其他減刑理由。

11.因為以上理由,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兩年。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