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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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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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18/2022 [2023] HKDC 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1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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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2.2021年10月24日大約16:53時,被告人在旺角站外形跡可疑,被警方截查。經過搜身,在被告人前褲袋發現一個膠袋,載有內含0.17克氯胺酮的0.24克固體;在被告人身體與內褲褲頭之間,亦發現另一個膠袋,內有7個膠袋,載有內含7.22克氯胺酮的共9.5克固體。 3.被告人被拘捕,警誡之下,他說「啲『K仔』我自己食嘅」。被告人被拘捕時管有現金港幣786元及兩部流動電話。警方搜查被告人的大埔住所,沒有發現違禁品。案中撿獲毒品估計零售市價大約6,500元。 4.被告有一次刑事定罪紀錄,涉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在2010年5月被判入戒毒所。 5.代表被告人的李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及在庭上作出補充。被告人現年28歲,與母親同住。律師說他在2010年被判戒毒所之後已經遠離毒品,他在果欄工作,月薪大約10,000元,但是在2021年9月受朋友影響之下再次沾染毒品。由於新冠病流行,各行業受到影響,被告亦失去送貨工作,因此只能倚靠他以往的積蓄生活。 6.就本案的氯胺酮,被告人在案發日是從一名賣家於尖沙咀購入。涉案的毒品之中,其中有兩小包,每包大約0.7克,總共有大約1.2至1.4克為被告自用,餘下的毒品被告會售給朋友。李大律師並且解釋,被告人前褲袋發現的一個只有0.17克氯胺酮的膠袋,是他吸服毒品之後剩餘的部分。辯方大律師接納,這自用部分並不屬於極可觀部分。辯方要求法庭考慮到被告認罪、有悔意、省卻公帑、2010年之後並沒有再犯罪行,給予被告一個較輕刑罰。 7.辯方大律師在她的書面求情陳詞第9段說及,被告大約於2020年9月曾經協助警方,希望因此獲得進一步減刑。辯方亦在庭上呈交了一宗區域法院的案件協助法庭,理解這個案件的經過。 8.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十分嚴重罪行,根據上訴庭在許守城案的指引,本案涉及共7.39克氯胺酮,雙方不爭議以算術方式計算出的量刑起點會是大約41個月監禁。辯方大律師說涉案毒品中大約有1.2至1.4克為自用,控方對此公正地表示中立的立場。考慮到被告在被捕之後的說法、毒品的包裝方法和被告聲稱自用的數量並非明顯不可信,法庭接納被告有部分毒品是自用的求情理由,這自用部分不屬極為可觀部分,但法庭可以酌情調低量刑起點。本席採納3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盡早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減至25.3個月。 9.另外,被告曾經協助警方,詳情已經在辯方書面陳詞第9段及在庭上說明,本席在此判刑理由不詳述。對於辯方的說法,控方亦是採取公平及中立態度。本席接納可以因為被告過去對警方作出過的協助,再酌情減刑1.3個月。 10.因為以上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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