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漢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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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1年5月18日上午1時10分,警員發現被告人在彌敦道81號喜利大廈外形跡可疑。被告人看見警方,便逃進喜利大廈。警員立即追截,最終在喜利大廈地下升降機大堂截停被告人,搜查被告人時在他的左前褲袋發現一張紙巾,包着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懷疑危險藥物(「證物1」)。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813/2021[2023] HKDC 20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Feb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13/2021

[2023] HKDC 2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81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伍漢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23年2月8日
出席人士:  方漢權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玉娟女士,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玉娟朱律師事務所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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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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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2021年5月18日上午1時10分,警員發現被告人在彌敦道81號喜利大廈外形跡可疑。被告人看見警方,便逃進喜利大廈。警員立即追截,最終在喜利大廈地下升降機大堂截停被告人,搜查被告人時在他的左前褲袋發現一張紙巾,包着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懷疑危險藥物(「證物1」)。

3.警員在上午1時12分拘捕被告人,罪名為「藏毒罪」。被告人在警誡下回應說「可樂」是供自用。

4.當時被告人身上還有以下物品:

(a)  在他的手提袋內的現金港幣36,500元;

(b)  在他的銀包內的現金港幣420元及人民幣7元;及

(c)  3部流動電話。

5.被告人其後進行錄影會面,承認較早前承認事項提及的「可樂」指可卡因,而警員在他身上檢獲的危險藥物供自用。

6.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證物1載有內含21.6克可卡因的 23.5克固體。

7.證物1估計市值港幣42,394元。

8.案發期間,被告人管有危險藥物((即21.6克可卡因))作非法販運用途。

求情

9.被告人現年25歲,中五程度,與父母、外婆及女友同住在大埔洞梓的三層高村屋,這是外婆的物業。

10.案發前兩日(2021年5月16日),他被科技公司辭退,當時任職高級銷售員已有兩年。他被捕後被還押至2022年7月12日獲保釋至今。由2022年8月10日至今任職搬貨工人,月入約港幣20,000元。

11.他的父親因工作勞損引致頸椎退化、行動不便及非常痛楚,因此提早退休,醫療開支持續不菲。

12.他的母親是文員,月入約港幣20,000元,是家中經濟支柱。

13.他的女友現懷有3個月身孕,預產期是本年8月。

14.他有兩項刑事定罪記錄,包括一項傷人(2012年12月4日被判感化12個月)及一項販運毒品罪(2014年4月14日被判入獄48個月,2016年8月30日出獄)。他自出獄至干犯本案(2021年5月18日)相隔4年8個月,反映上次判刑有一定阻嚇力,今次應無須加刑。

15.辯方求情指在2021年5月17日晚上,被告人和朋友吃飯及飲酒,並且吸食可卡因意圖紓壓。被告人受不良朋友利用,嘗試販運毒品來賺取金錢,被告人在沒有深思考慮帶來嚴重的法律後果,便犯下此案。

16.根據R v Lau Tak-ming[1]AG v Pedro Nel Rojas[2]的量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2至5年監禁,10至50克的量刑起點是5至8年監禁。

17.販運21.6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約是71個月。

本案判刑

18.本席以6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除及時認罪可獲的三分一減刑外,並無其他加刑或減刑因素,故刑期是46個月或3年10個月。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1][1990] 2 HKLR 370

[2][1994] 2 HKCLR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