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漢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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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1年5月18日上午1時10分,警員發現被告人在彌敦道81號喜利大廈外形跡可疑。被告人看見警方,便逃進喜利大廈。警員立即追截,最終在喜利大廈地下升降機大堂截停被告人,搜查被告人時在他的左前褲袋發現一張紙巾,包着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懷疑危險藥物(「證物1」)。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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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13/2021 [2023] HKDC 2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81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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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2021年5月18日上午1時10分,警員發現被告人在彌敦道81號喜利大廈外形跡可疑。被告人看見警方,便逃進喜利大廈。警員立即追截,最終在喜利大廈地下升降機大堂截停被告人,搜查被告人時在他的左前褲袋發現一張紙巾,包着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懷疑危險藥物(「證物1」)。 3.警員在上午1時12分拘捕被告人,罪名為「藏毒罪」。被告人在警誡下回應說「可樂」是供自用。 4.當時被告人身上還有以下物品:
5.被告人其後進行錄影會面,承認較早前承認事項提及的「可樂」指可卡因,而警員在他身上檢獲的危險藥物供自用。 6.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證物1載有內含21.6克可卡因的 23.5克固體。 7.證物1估計市值港幣42,394元。 8.案發期間,被告人管有危險藥物((即21.6克可卡因))作非法販運用途。 求情 9.被告人現年25歲,中五程度,與父母、外婆及女友同住在大埔洞梓的三層高村屋,這是外婆的物業。 10.案發前兩日(2021年5月16日),他被科技公司辭退,當時任職高級銷售員已有兩年。他被捕後被還押至2022年7月12日獲保釋至今。由2022年8月10日至今任職搬貨工人,月入約港幣20,000元。 11.他的父親因工作勞損引致頸椎退化、行動不便及非常痛楚,因此提早退休,醫療開支持續不菲。 12.他的母親是文員,月入約港幣20,000元,是家中經濟支柱。 13.他的女友現懷有3個月身孕,預產期是本年8月。 14.他有兩項刑事定罪記錄,包括一項傷人(2012年12月4日被判感化12個月)及一項販運毒品罪(2014年4月14日被判入獄48個月,2016年8月30日出獄)。他自出獄至干犯本案(2021年5月18日)相隔4年8個月,反映上次判刑有一定阻嚇力,今次應無須加刑。 15.辯方求情指在2021年5月17日晚上,被告人和朋友吃飯及飲酒,並且吸食可卡因意圖紓壓。被告人受不良朋友利用,嘗試販運毒品來賺取金錢,被告人在沒有深思考慮帶來嚴重的法律後果,便犯下此案。 16.根據R v Lau Tak-ming[1]及AG v Pedro Nel Rojas[2]的量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2至5年監禁,10至50克的量刑起點是5至8年監禁。 17.販運21.6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約是71個月。 本案判刑 18.本席以6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除及時認罪可獲的三分一減刑外,並無其他加刑或減刑因素,故刑期是46個月或3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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