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永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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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審訊後,申請人被裁定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成立,被原審法官判囚4年9個月。申請人不服,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我拒絕他的申請,比較詳細的理由可從我和申請方在聆訊中的對話清楚得知,以下只是撮要。

Case No.CACC 267/2021[2023] HKCA 22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6 Feb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267/2021

[2023] HKCA 2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267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313號)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CHENG WING YEUNG (鄭永揚)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23年2月16日
判案書日期: 2023年2月16日

判案書

1.經審訊後,申請人被裁定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成立,被原審法官判囚4年9個月。申請人不服,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我拒絕他的申請,比較詳細的理由可從我和申請方在聆訊中的對話清楚得知,以下只是撮要。

2.案中的唯一爭論點是人物辨認。

3.原審法官認定申請人是拋擲汽油彈的X,主因是:時間上,申請人被捕距離X擲彈只有兩三分鐘;X轉身離開,向後巷更深的地方走進去,所朝的方向和X走出後巷時的方向相同;有關的後巷不長而且狹窄,證據上沒有其他出口;申請人在巷口被捕時的外套、長褲、手袖、布鞋、面布和背囊,全部和X吻合;申請人的手套左右兩邊顏色深淺不一、褲子束腳露出腳跟、右邊腰間掛著cap帽,也跟X完全吻合;申請人身懷兩條白色碎布,和X拋擲的汽油彈內的碎布相似;申請人的面布,和他放在背囊裡的紅色polo shirt,均染有高度易燃的溶劑,和X拋擲的汽油彈相似。

4.正如原審法官指出,個別而言,有關的每項環境證據未必足夠證明X和申請人是同一人,但疊加起來則屬強而有力和無可抗拒的證據。申請人選擇不作供,也無從反駁有關證據所產生的推論。

5.申請方現在提出來的質疑,若非早被原審法官納入考慮,就是牽強莫名,根本不應該提出。牽強的例子包括聲稱呈堂片段和拮圖未能清楚顯示X的腰間掛著cap帽,和X左右兩邊手套顏色深淺不一,以及控方沒有提供申請人被捕後的照片,法庭不能肯定申請人穿上束腳褲時的效果會和X在相片中一樣等。相反的事實是,我親自看過有關的拮圖,可證實cap帽是清楚可見的,而手套則無論從哪個角度拍攝都有非常明顯的色差,而且色差之大絕不可能是由光線造成,情況剛巧就如申請人一邊純黑、另一邊淺灰的手套一樣。至於褲子,束腳就是束腳,根本沒有什麼效果不效果。X穿的束腳褲,申請人亦然,就是這麼簡單。

6.一言蔽之,腰間掛帽、雙色手套、束腳褲、碎布、易燃劑殘餘,以及衣裝背囊上的各種吻合,數量太多,不可能是巧合,再加上後巷沒有其他出路、擲彈和捕獲申請人之間的時間差極細,以及申請人的不作供不解釋,法庭實有堅實的基礎裁定X是申請人。這結論不是後巷當時多人、情況混亂,和X沒有如申請人被捕時戴有護目鏡等枝節問題所能動搖的。

警告

7.在庭上,我已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即有關‘減時’命令的風險,包括只是按法律意見而重新提出申請所仍需承擔的風險,警告過申請人,他表示明白。

  (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葉嘉棟關朗儀律師事務所轉聘曾藹琪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劉允祥先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