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華 對 Dr Lau Chu Pak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62/202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September 2021.
1. 原告人就原訟法庭法官吳美玲(「吳法官」)2020年11月23日撤銷她申請第三方披露文件的判決 [1] ,提出本上訴。
Cites 1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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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62/2021 [2023] HKCA 2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162號 (原本案件:高等法院傷亡訴訟案件2016年第669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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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A. 引言 1.原告人就原訟法庭法官吳美玲(「吳法官」)2020年11月23日撤銷她申請第三方披露文件的判決[1],提出本上訴。 2.由於本上訴涉及關於向訴訟以外第三方尋求披露文件的法律議題,而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本庭因此委任許偉強資深大律師及李冠倫大律師為法庭之友,向法庭就3項法律問題提供協助(詳見下文第17段)。 3.2021年9月28日,本庭經聆聽各方陳詞後,作出以下命令:
4.本庭現就上述判決說明理由,及就原告人及第三方在HCPI 669/2016的傳票申請及本上訴(連同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作出判決。 B. 事實背景 5.吳法官在她的判決書第1至18段已詳述本案的背景。簡而言之,原告人提出HCPI 699/2016案,向被告人申索損害賠償。原告人聲稱2013年7月24日,被告人在養和醫院為她進行「心臟電生理學檢查」期間,發生醫療疏忽事故,被告人刺穿了她的心臟,造成一個洞。 6.被告人否認有任何醫療疏忽事故,並指稱原告人有先天性的「卵圓孔未閉」,即先天性左右心房隔膜上出現一個小孔。 7.2019年7月5日,應被告人的傳票申請,高等法院聆案官余敏奇頒令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她的訟案。原告人就余聆案官的判決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8.另一方面,由於法律援助署署長取消原告人在HCPI 699/2016的法律援助證書,原告人提出法援上訴,但上訴被高等法院聆案官周慧敏駁回。原告人就周聆案官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HCAL 781/2019)。2020年6月3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當時官階)拒絕原告人的司法覆核申請。原告人就周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CACV153/2020) 。由於這樣,吳法官於2020年11月18日把原告人針對余聆案官判決的上訴無限期押後。 C. 原告人的第三方披露文件及資料申請 9.2020年8月31日,原告人存檔傳票,要求命令第三方提供下述文件及資料:
10.第三方提交了黎錦偉先生的的非宗教式誓詞(「黎1誓詞」),其內容簡短,只有20段。吳法官判決書第32至34段概述了黎1誓詞的關鍵部分如下:
D. 吳法官的判決 11.吳法官經聆訊後,在2020年11月23日頒發判決書,撤銷原告人的傳票,及不就傳票作訟費命令[2]。
13.吳法官基於以下原因撤銷原告人的申請:
14.原告人向吳法官申請上訴許可。2021年12月26日,吳法官拒絕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命令原告人支付訟費[13]。 15.原告人向上訴法庭再申請上訴許可[14]。2021年4月8日,上訴法庭給予原告人上訴許可 。 E. 原告人的上訴理由 16.原告人在上訴通知書中列出14項上訴理由,其後於陳詞中把上訴理由濃縮成為8項理由。原告人的上訴理由可概述如下:
F. 向訴訟第三方尋求披露文件的法律議題 17.2021年4月14日,上訴法庭副庭長(當時官階)林文瀚指示作為法庭之友的許資深大律師和李大律師就以下法律問題向法庭作出協助:
18.問題一可細分法律原則和事實兩個議題:
19.在本案中,吳法官援引UOB Kay Hian Futures (Hong Kong) Limited v Lai, Lawrence & Anor第45段[15],認為法庭可根據3類材料來質疑一份披露誓章的結論性或充分性;該3類材料為: (a) 狀書、文件清單及核實文件清單的誓詞或清單裏的文件;(b) 任何來源的文件,當中顯示有其他可披露、但仍未披露的文件的存在;及 (c) 因訴訟其中一方對案件的誤解而明顯地被排除、沒有披露的文件。 20.第三方援引Jones v The Monte Video Gas Company[16];Fayed & Ors v Lonrho Plc (No.3)[17];Berkeley Square Holdings Ltd & Ors v Lancer Property Asset Management Ltd & Ors[18];及Mathew & Malek, Disclosure (5th ed) §6.22,提出除非用作質疑披露誓詞結論性的材料來自披露一方提供的材料,否則披露一方所作的誓詞具結論性,不可被挑戰。法庭之友不同意這項陳詞。許大律師指出,根據UOB案提及的3類文件和材料,可以用作質疑披露誓詞的文件和材料並不限於來自披露一方的文件和材料。本庭認同這個觀點。 21.許大律師進一步提出,法庭考慮披露誓詞的結論性和充分性,不應局限於只參考UOB案提及的3類文件和材料,而應彈性處理。他引用英國案例,British Association of Glass Bottle Manufacturers Ltd v Nettlefold[19]及West London Pipeline and Storage Ltd v Total UK Ltd & Ors[20],及兩個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案例,Mark Fishing Co Ltd v United Fishermen & Allied Workers Union[21]及Duncan v Governor of Portlaoise Prison[22],以支持他的觀點。 22.在British Association of Glass Bottle Manufacturers Ltd,英國上議院擴闊法庭考慮披露誓詞結論性可參考的情況和範圍,加入宣誓人對案件的誤解及宣誓人曾在文件(包括狀書和他的誓章以外的文件)承認有其他與案件相關及重要的文件兩類情況。上議院同時指出[23],法庭對披露文件和資料的做法,並非在任何情況都是嚴格不變。而在West London Pipeline and Storage Ltd[24],訴訟其中一方的披露誓詞指稱特定披露申請(specific discovery)針對的文件受訴訟保密權保護。法庭在討論誓詞的結論性和完整性時總結了有關的法律原則,指出在非正審階段披露誓詞一般具結論性,但如果從法庭席前的其他證據可合理地確定誓詞是不正確或不完整則除外。 23.在Mark Fishing Co Ltd,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上訴法院認為,法庭在確立訴訟一方是否已作出全面和完整的披露時,不應該受限於Jones v Monte Video Gas Co案訂立的做法(即只能參考披露誓詞的內容和提及的文件,及披露一方的狀書),而可以參考申請披露一方用以支持申請的誓詞和材料[25]。愛爾蘭高等法院在Duncan案持相同觀點,指出法庭應具有權力和必要的機制審視披露誓詞的準確性和充分性,以秉行公義[26]。 24.本庭同意許大律師所指,上述這些案例都顯示,法庭評估披露誓詞的結論性和充分性,可以參考的材料不應只限於UOB案提及的3個類別,而應視乎案件的情況及提出的證據和材料予以彈性處理。 25.本庭認為,基於下述考量,在涉及訴訟以外第三方的披露,法庭審視披露誓詞的結論性和充分性時,就可以參考的材料範圍保留彈性尤為重要。 26.首先,在訴訟各方之間有關文件披露的爭議中,即使其中一方的披露誓詞的陳述(例如說沒有管有、保管或控制有關文件)在非正審階段具結論性,訴訟另一方在正審階段仍可以挑戰披露誓詞的內容及就此作出盤問,以協助法庭作出事實的裁決。而且,有關披露誓章在非正審階段具結論性的原則,原意是爲了避免法庭在正審前已就訴訟一方有否隱瞞文件的事實爭議進行預判,從而可能造成不公:見Lonrho Plc (No 3)第10-11頁。 27.其次,縱使訴訟一方提供的披露誓詞在非正審階段具結論性,訴訟另一方若果不滿意誓詞,可以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6號命令送達質詢書(interrogatories),要求對方提供更多資料,為防止作出披露一方不當隱瞞資料提供了保障:見Jones v The Monte Video Gas Company第558-559頁。 28.然而,針對訴訟以外第三方的披露申請的情況卻不一樣。首先,在訴訟一方與第三方之間,沒有非正審及正審階段的區分。其次,由於第三方並非訴訟一方,它毋須參與正審提證或接受盤問。而且,訴訟第三方是否向訴訟其中一方隱瞞披露文件屬於一個獨立議題,並非法庭在正審程序須裁決的事項。因此,法庭在正審前深入處理訴訟一方與訴訟第三方有關披露文件的爭議,不會對訴訟各方造成不公。 29.另一方面,法庭在《高等法院規則》第26號命令下沒有權力批准向訴訟第三方送達質詢書。要求作出披露一方因此沒有渠道要求訴訟第三方提供更多資料,無法充分防止後者不當地隱瞞資料。事實上,由於訴訟第三方不是訴訟其中一方,UOB案第一個類別的文件(即狀書、文件清單及核實文件清單的誓詞等)並不適用。
30.原告人賴以挑戰黎1誓詞的正確性和完整性的材料可簡述如下:
31.按上文討論的法律原則,本庭認為對評估黎1誓詞是否充分時可以參考的材料應彈性考慮。上文列出的「有關材料」都是獨立、客觀及公眾可隨時索閱的文件,它們的內容關乎醫院對病人醫療記錄的備存和貯存及保障病人索取醫療記錄的權利,與原告人尋求第三方披露的事宜有關連。我們同意許大律師的陳詞,法庭可以參考它們,以評估黎1誓詞的披露是否充分。
32.黎1誓詞第6段表示:
但是,黎1誓詞沒有解釋這項安排的基礎,例如:是否基於醫院的指引或政策,有關的指引或政策是基於甚麼考量作出,以及鑑於「有關材料」對備存和貯存病人醫療記錄及保障病人索取醫療記錄的權利的要求,醫院如何認為可以純粹依賴負責手術的醫生的個人判斷決定保留甚麼錄像記錄。黎1誓詞亦沒有說明醫院有關貯存醫療記錄的政策,包括如何處理可能出現法律訴訟的風險。 33.黎1誓詞第12段也表示:
然而,黎先生是在2016年中才開始出任心導管及介入治療中心統籌主任。他在誓詞中沒有說明基於甚麼事實基礎作出上述確認,包括是否參考了醫院的檔案或有否向參與涉案檢查的醫療人員查詢等。 34.代表第三方的王大律師在陳詞綱要第23(3)段提出,在沒預知會有法律訴訟的情況下,不可能期望醫院把X光機自動錄影的低質影像存檔。但是,黎1誓詞沒有交代,醫院是否預期接受檢查的病人必然在一星期內就檢查過程或醫生、醫療人員提出投訴,及醫院有關管理醫療訴訟風險的政策。與此同時,黎1誓詞亦沒有解釋,進行檢查、手術或其他醫療程序時,如果出現異常或不良的情況,醫院有關保存醫療記錄(包括X光機實時錄像)的指引或政策。 35.基於上述分析和原因,本庭難以接受黎1誓詞的全面性、充分性及結論性。我們認為,第三方應就2013年7月24日原告人在醫院由被告人進行「心臟電生理檢查」期間 ,X光機系統自動攝錄的實時X光影像的處理及保存,以及醫院的相關政策,作進一步披露。
36.如上文所述,本庭對黎1誓詞的結論性及充分性有保留,亦認為第三方應進一步披露對X光機系統自動攝錄的實時X光影像的處理及保存,及醫院的相關政策。 37.許大律師的陳詞指,在此情況下,法庭有權命令作出披露一方提交誓詞作出進一步披露,並援引West London Pipeline and Storage Ltd 及Yau Chiu Wah v Gold Chief Investment Ltd & Anor [28] 作支持。 38.王大律師公平地同意法庭具有這方面的權力,但邀請本庭不要行使這項酌情權力要求第三方提交進一步的披露誓詞。他提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4號命令第8(2)條規則,就公平地處理本案或節省訟費而言,都沒有必要要求第三方提交進一步的披露時誓詞。這是因為這樣做無助進一步證明被告人是否疏忽地導致原告人受傷;而且第三方已經重複表示原告人指稱和要求的VCD光碟並不存在,醫院不能夠提供這光碟。因此,命令第三方作進一步解釋對解決案件的爭議沒有實際幫助。 39.本庭不同意王大律師的陳詞。 40.首先,第24號命令第8(2)條規則並不適用。該規則是關於法庭應否作出披露的命令,與法庭應否命令作出披露一方作進一步披露無關。如許大律師指出,雖然黎1誓詞是在另一宗案件(HCA 1259/2019)提出,以支持第三方在該案剔除原告人申索的申請,但黎1誓詞在吳法官席前聆訊被視為回應原告人的第三方披露申請的披露誓詞。第三方亦提出該誓詞的內容具結論性。在此情況下,法庭需要考慮的不再是第24號命令第8(2)條規則,而是黎1誓詞作為披露誓詞是否具結論性和充分性,及若然不是的話,第三方是否需要作出進一步的披露。 41.其次,基於上述F.1.3部分的討論,本庭不同意命令第三方在黎1誓詞之外作進一步披露,是沒有必要或對訴訟涉及的爭議沒有實際幫助。 42.本庭認為,應行使酌情權力,要求第三方在HCPI 669/2016案存檔及送達誓詞,就2013年7月24日原告人在養和醫院由被告人進行「心臟電生理檢查」期間,X光機系統自動攝錄的實時X光影像的處理及保存,以及醫院的相關政策,作進一步披露。
43.在本庭批予原告人上訴許可後,第三方已於2021年5月4日透過代表律師,向原告人提供涉及檢查程序的醫療人員和X光機技師的姓名。問題三因而成為純屬學術的議題。 44.本庭只需指出,許大律師及王大律師均同意,法庭可根據普通法下的Norwich Pharmacal原則[29]行使固有司法權,命令醫院披露涉及原告人檢查程序的醫療人員的姓名。本庭同意這個看法。這除了因為Norwich Pharmacal原則是一項靈活、可視乎情況予以變通運用的原則[30]外,亦因為在原告人進行檢查期間在場的醫護人員和X光機技師實際上是參加、協助和牽涉在檢查過程,並非無關的旁觀者[31]。是故,第三方陳詞(第36段)指法庭決定行使固有權力作出披露命令前需要考慮保護醫院員工的私隱的說法,顯然不能成立。再者,如許大律師指出,有關私隱的考量不應壓倒公平審訊的考慮因素:見Walker v Eli Lilly & Co & Ors [1986] Lexis Citation 1541第2頁第2至3段;Chan Yim Wah Wallace v New World First Ferry Services Ltd [2015] 3 HKC 382第85段。 45.我們亦同意許大律師的陳詞指,法庭亦可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2條及《高等法院規則》第24號命令第7A(2)條規則,命令第三方向原告人披露涉及檢查程序的醫療人員和X光機技師的姓名[32]。 G. 原告人的上訴理由 46.上文F部分的討論已經足夠處理本上訴。本庭只扼要處理原告人提出的上訴理由。 47.上訴理由(1)和(2):這兩項理由都是有關要求訴訟以外第三方作出披露的法律規則。本庭已在上文就這方面的法律原則,及在甚麼情況下可質疑披露一方的披露誓詞的結論性和充分性作出討論和裁決。 48.上訴理由(3)和(4):原告人的心臟是否被刺穿一個洞是HCPI 669/2016案中的爭議點,並非吳法官在非正審階段可以裁決,或視之為已獲接納或沒有爭議的事實。本庭不同意吳法官的判決損害了原告人尋求公義的訴訟權利,或侵犯她在《基本法》下的人權保障。 49.上訴理由(5)至(8):這些上訴理由都建基於原告人聲稱第三方管有載有記錄檢查過程的兩隻VCD光碟。然而,黎1誓詞第7段明確說明醫院沒有管有原告人所指的兩隻VCD光碟。雖然本庭命令第三方作出進一步披露,但這是有關醫院為何沒有備存和貯存記錄整個手術過程,及X光機系統自動攝錄的實時X光影像,是另一獨立議題;不等於本庭認同原告人指第三方管有載有記錄檢查過程的兩隻VCD光碟的主張。 50.總括而言,原告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儘管如此,基於上文F部分所述的理由,本庭批准原告人的上訴,命令第三方按上文第3(3)段作進一步披露。 H. 訟費 51.原告人要求第三方向她支付本上訴、HCPI 669/2016案的披露申請和衍生的上訴許可申請、CAMP 76/2021及CAMP 377/2021的訟費。CAMP 76/2021是原告人就吳法官2020年11月23日判決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見上文第14段)。CAMP 377/2021是原告人針對吳法官就她的上訴許可申請作的訟費命令,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見上文第15段),該申請未有判決。 52.第三方反對原告人的訟費申請。第三方表示,為節省時間和訟費,本庭可撤銷CAMP 377/2021案2021年9月8日的傳票申請及不就訟費作出命令。至於本上訴及其餘案件的訟費(包括按本庭命令提交進一步披露誓詞衍生的訟費),第三方要求由原告人向它支付。 53.《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3(12)條規則規定:
54.一般而言,法庭命令訴訟以外第三方作出披露,例如根據Norwich Pharmacal原則作出披露,會同時判給他該等法律程序的訟費及附帶費用:Totalise Plc v Motley Fool Ltd[33]。因此,就原則而言,原告人應該支付第三方她的披露傳票申請,及第三方應她的要求提交披露誓詞(包括進一步披露誓詞)的訟費和附帶費用。 55.另一方面,第三方雖然在吳法官席前聆訊對原告人的傳票申請持中立立場,但在其後的上訴許可申請及本上訴都反對原告人的申請及上訴。按照一貫訴訟原則,原告人上訴成功,應可獲判給訟費。 56.綜觀整體情況,本庭認為原告人和第三方各自負責自己的訟費是公平和合適的做法。 57.因此,本庭就本上訴、CAMP 76/2021,及HCPI 669/2016案2020年8月31日傳票、2020年12月1日傳票及由此衍生的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58.本庭同時命令撤銷CAMP 377/2021案2021年9月8日的傳票,及不就訟費作命令。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第三方:由的近律師行轉聘王星大律師及劉韻瑩大律師代表。 法庭之友:許偉強資深大律師及李冠倫大律師。 [2] 這是暫准命令,在2021年6月11日成為永久命令。 [3] 判決書第51至61段 [4] (未經彙編)HCA 1946/2011,2015年6月4日 [5] (未經彙編)HCA 1339/2019,2019年10月22,第26段 [6] 判決書第62段 [7] 判決書第64段 [8] 判決書第72至74段 [9] 判決書第75段 [10] 判決書第76段 [11] 判決書第77段 [12] 判決書第83至86段 [14] CAMP 76/2021 [15] 原文為:”But if the affidavit is shown to be insufficient by its content or by admissions made in the proceedings, in such a case a further affidavit may be ordered. ‘[The discovery] affidavit is not regarded as conclusive only where it can be shown that there has been insufficiency of discovery. The insufficiency can be demonstrated by (a) the pleadings, the list and affidavit of documents themselves, or documents referred to therein; (b) any other source that constitutes an admission of the existence of a discoverable document not s far discovered; (c) an apparent exclusion of documents from discovery by a party under a misconception of the case: Matthews & Malek, Disclosure [(4th ed),] §6.43’.” [16] (1880) 5 QBD 556, 559 [17] The Times, 24 June 1993, p.347 [18] [2021] EWHC 849 (Ch), §§23-26 [19] [1912] AC 709, 714 [20] [2008] EWHC 1729 (Comm); [2008] 2 CLC 258, 289 [21] (1968) 68 DLR (2d) 410, 411-415, 419-424 [22] [1997] 1 IR 558, 572-574 [23] 第714頁 [24] 第86(c)段 [25] 第411-415, 419-424頁 [26] 第572-574頁 [27] 見第3.1.1、3.1.2、3.1.3、3.2.1及12.2.2條 [28] [2002] 1 HKC 383 [29] Norwich Pharmacal v Customs & Excise [1974] AC 133 [30] Chang Wa Shan v Chan Chun Chuen [2009] 6 HKC 201, 第11段 [31] Leung Yiu Ting v MTR Corporation Ltd [2020] HKCFI 460 第15-19段 [32] 許大律師援引Kerner v WX & Anor [2015] EWHC 1247 (QB) 第21至28段。 [33] [2002] 1 WLR 1233 第29及30段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16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