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ACC 8, 9 & 10/2017 on BabelCite. This 終審法院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February 2018 before 馬道立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鄧國楨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賀輔明勳爵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1. 本案各上訴源自裁判法院就本案三名上訴人所作出的定罪,分別是:第一及第三上訴人被控的“參與非法集結罪” [1] ,以及第二上訴人被控的“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 [2] 各上訴人分別被判處不同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3] 因應律政司司長提出的刑罰覆核申請, [4] 上訴法庭改為大幅加刑至6至8個月監禁。上訴委員會批予上訴人許可向本庭提出上訴。
Legal issues: 上訴法庭根據第81A條進行刑罰覆核時可推翻、修改、取代或增補事實的權力範圍 · 判刑時對公民抗命及行使憲法權利動機的考慮比重 · 上訴法庭就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新判刑指引可否應用於本案上訴人 · 上訴法庭就第一上訴人適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責任
Outcome: 三名上訴人的上訴得直。上訴法庭所判處的監禁刑罰被撤銷,裁判官原先判處的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刑罰予以恢復。
Cited by 60 cases · Cites 9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