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ng Thi Hien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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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2019年1月3日以表格86發出通知書,針對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以下簡稱「上訴委員會」)在2018年12月31日的決定書內所作的決定(以下簡稱「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或「該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人沒有要求出席口頭聆訊。經考慮到申請的性質、理據、有關的文件和證據及所有的情況,法庭認為可以不經聆訊而公平地裁定她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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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8/2019 [2023] HKCFI 11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 18 號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杜溎峰命令: 拒絕批予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對申請人的觀察: 背景 1.申請人於2019年1月3日以表格86發出通知書,針對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以下簡稱「上訴委員會」)在2018年12月31日的決定書內所作的決定(以下簡稱「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或「該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人沒有要求出席口頭聆訊。經考慮到申請的性質、理據、有關的文件和證據及所有的情況,法庭認為可以不經聆訊而公平地裁定她的申請。 2.申請人稱於2016年5月27日偷渡到香港。她於2016年6月2日被拘捕,並在同日以書面陳述方式提出免遣返聲請。她在免遣返聲請表格稱,因無法償還欠下債主的債項,生命受到債主及其手下之威脅,因此逃到香港尋求保護。 3.入境事務處按照統一審核機制就所有適用的理由審理她的申請。這些理由包括:
4.經詳細審理後,入境事務處處長(以下簡稱「處長」)於2017年4月26日發出決定通知書(以下簡稱「該通知書」),駁回她的免遣返聲請。申請人遂針對該通知書內的決定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於2018年12月31日,上訴委員會發出該決定書,駁回她的上訴。現在,她申請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申請人的案情 5.申請人在越南定市出生、現年51歲、曾接受7年正規教育。她已婚但已和丈夫分居,並且不知道他現時居住地址。他們育有一子、一女。申請人曾經做過地盤散工,亦曾擔任過建築工程的中介人,累積了25年工作經驗。她聲稱大概於2014年10月,在越南與一名工程商合作,提供20名工人,在芒街市中心興建一所別墅及一辦公室,總工資為35億越南盾,由工程商付給申請人,再由申請人發放給工人。工程初期,工程商按協議付工資,但其後一直拖欠,工人遂向申請人追討。申請人聲稱在別無他法下,於2015年3月以她個人名義簽立借據向一名放貸人借了20億越南盾,貸款利息為本金之6%,需要於1個月內清還。申請人把借款全數發放給工人作工資。 6.2015年4月還款期屆滿時,申請人沒有能力償還貸款。她變賣了自己的房屋,籌得共10.5億越南盾,付給債主作為部分還款。半個月後的某一天,申請人在街上遇到債主及其四至五名手下,債主立即向申請人追債。申請人要求延期還款,隨即遭債主的手下毆打及以刀襲擊她。離開前,債主更恐嚇申請人,表示若不盡快還款,便會把她和家人殺死。申請人往醫院接受治療後,便獨自逃難到胡志明市。 7.在胡志明市期間的某天,申請人見到債主和她的四至五名手下。申請人立即逃走,沒有被發現。後來,她得悉香港可提供庇護,於是返回芒街市,安排由內地來香港。到達香港後,她沒有跟在越南的家人聯絡,不清楚他們在越南的現況。 8.申請人於2017年4月13日與入境處人員會面時補充稱,債主是工程商的大嫂,他們均有黑社會背景。申請人並指稱他們合謀欺騙她。另外,她指稱工程商曾經為脅逼她完成工程而毆打她。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9.申請人在聆訊時作供,但上訴委員會認為她言辭閃爍,對上訴委員會的提問不能作出合理的回答,亦不能提供相關的文件。上訴委員會認為她的案情不合邏輯、情節反駁、內在不可信。申請人聲稱只是中介人,工程商違約拖欠工資,她竟然會答應工程商的無理要求,向他的黑社會大嫂借錢付工資,實在匪夷所思。她應知道自己的儲蓄連房屋總值只有10.5億越南盾,但卻在完全沒有考慮自己的財政狀況下,向黑社會債主借款20億越南盾,代工程商付工資,致使她和家人變得一貧如洗。上訴委員會認為這樣的事根本情不可能發生。申請人亦完全不能提交任何一份完整文件支持她的案情,例如工程合約、借貸合約或出售房地產契約。申請人的解釋矛盾,一時稱忘記帶備文件,一時稱文件在債主手上,或遺留在越南不便提供。 10.此外,申請人與入境處人員會面時,首次提出曾於2015年被工程商毆打,並且曾報警求助,但她卻在記錄上清楚寫明她從來沒有就事件報警。她的解釋是記錄錯誤。 11.基於上述考慮,上訴委員會裁定申請人並非誠實可信的證人,拒絕信納她的證供。上訴委員會並裁定她未能成功證明她的免遣返聲請所依據的事實,因而不能享有按照統一審核機制下任何一項適用的理由所給予的保護。此外,上訴委員會又作出交替裁定,申請人可遷移到越南其他地方避開債主。基於以上理由,上訴委員會維持處長在其通知書內的決定,駁回申請人的上訴。 適用於司法覆核的法律原則 12.法庭在審理司法覆核的責任不是重新評估申請人的免遣返申請。在審理免遣返聲請時,主要的決定者是入境事務處處長及上訴委員會。只是他們才有權利評估證據,證人的可信性及作出與免遣返相關的事實裁定,例如在統一審核機制下所有適用的理由與所指的風險、原居國家所能提供的保護及在原居國家內搬遷的可行性等。法庭會仔細審查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法庭僅會針對上訴委員會在審理免遣返申請所犯的法律錯誤、程序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況,通過司法覆核方式進行干預:見Nupur Ms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1]。 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理據及裁定 13.申請人沒有在表格86提出任何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理由。她在2019年1月3日存檔的支持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僅重複她的案情及所恐懼受到的傷害及展示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書。她不認同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但沒有指出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有任何或什麼錯誤,也沒有提供申請司法覆核的理據。實質上,她是籍司法覆核的名義質疑上訴委員會的事實裁定提出上訴。在欠缺具體的申請理由的情況下,法庭在審理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時,只可聚焦覆核上訴委員會在審理免遣返申請時,有沒有犯上法律錯誤、涉及程序不公平、或它的決定是否不合理。 14.申請人投訴的實質是她不同意上訴委員會不相信她是因害怕被追債及殺害而必須逃離越南,並裁定她的免遣返申請欠缺事實基礎,而拒絕她的申請。這是上訴委員會的事實裁定,是它獨有的權限。若它的決定不涉及法律錯誤、程序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情況,法庭絕對不會干預。 15.法庭確認,上訴委員會正確地列舉了統一審核機制下四個適用的免遣返申請理由,正確地引用了適用的法律原則,並將這些原則正確地適用於它所裁定的事實,包括舉證標準和舉證責任,並引用了相關案例作為支援。上訴委員會正確地指出該聲請所涉及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它清楚地理解,其職責是重新考慮申請人的申請理據,而不是單決定是否維持或駁回處長在其通知中書內的決定。申請人的聲請是基於她稱欠下的債項,以及高利貸債主對她構成的威脅。上訴委員會認為她的案情內在不可信,不接受她關於對她生命構成威脅的證據,及她對風險的主張。由於申請人負上舉證的責任,基於這裁定,她的免遣返聲請與上訴必然落敗。這裁定是基於上訴委員會,經仔細權衡了證據及對申請人可信度的評估後,而作的事實裁定。除非該決定涉及法律錯誤、程序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情況,否則法庭絕對不能干預。 16.經認真及仔細審查上訴委員會的裁決書、相關的文件及證據後,法庭確定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完全沒有犯上絲毫法律錯誤,沒有涉及任何程序不平的情況,它的決定亦不存在可被視為程序不公平或「溫斯伯里」不合理的況(即按照Wednesbury一案所訂標準,原審法官祇須審查案中證據,從而決定是否根據這些證據,一個合理的法官,對自己作出恰當的法律指引後,不可能會作出的決定)。申請人在本案沒有合理可爭辯的論據,她的司法覆核申請沒有合理成功機會。因此,法庭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決定 17.基於上述的理由,法庭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日期: 2023年4月27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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