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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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人張國威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入屋犯法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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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28/2022 [2023] HKDC 7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5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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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之被告人張國威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入屋犯法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案情顯示被告人於2022年2月25日及26日晚上,以侵入者身份進入了位於深水埗欽州街56號的一所餐廳。餐廳負責人事後發覺該餐廳向基隆街後巷的後門被人撬開,閉路電視錄影機被移除,一個夾萬、現金3,000元和一部流動電話為人取去。 3.約於2月26日凌晨5時,警方人員在粉嶺見到被告人推著上載一個夾萬一部手推車。事後確認該部夾萬就是自前述的餐廳內偷來。 4.警方事後調查之下確認夾萬內有現金14,501元和一套酒牌。警誡之下,被告人只承認進入了該處餐廳,並無備有任何工具犯罪。他由於多次到該餐廳用膳,熟悉餐廳內的布局,知道夾萬所在,亦得知閉路電視機的位置,所以懂得把電線拔掉,避免被錄下其盜竊的情況。他更承認當時把夾萬送往粉嶺的回收場,着其以工具把夾萬撬開。 5.這是一宗入屋犯法罪,涉及的是一所商業樓宇,就此類控罪已有清楚之量刑指引,普遍來說,要是本案並不涉及任何令案情更為嚴重的因素的話,一般的量刑起點為30個月。 6.被告人48歲,香港居民,但曾多次干犯控罪,涉及總共十五項刑事罪行,當中十三項皆與不誠實罪行有關。最近的一次發生於2017年2月9日:被告人因為一項店內盜竊罪被判入獄五個月。 7.被告人多次干犯不誠實的控罪,令案件更形嚴重。此外,被告人承認熟悉該餐廳。雖然他沒有承認帶有工具犯案,但控辯雙方均承認被爆竊的餐廳的後門有被撬過的痕跡,及該餐廳的後門亦已上鎖;所以唯一的推論是被告人當時備有工具進行爆竊。根據被告人之背景及本案之案情,本席認為應該以較高之量刑起點。考慮過總體案情之後,本席決定以3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8.根據辯方的陳情,被告人是一位裝修工人,但在案發之前的一個月已經失業,被告人與年邁之父母同住。本席認為當中並無有任何理由可以特別酌情寬大處理。本案唯一有效的求情理由就是被告人認罪,根據上訴庭的指引,本席決定將33個月的監禁下調至22個月,立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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