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達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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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行 [1] ,控罪詳情如下:

Case No.WKCC 2786/2023
Court
Magistrates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WKCC 2786/2023

[2023] HKMagC 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西九龍裁判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2786號

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江達權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裁判官: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
定罪日期: 2023年7月26日
判刑日期: 2023年7月27日

判 刑 理 由 書

序言

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行[1],控罪詳情如下:

「江達權,你被控於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情

2.案發時段是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26日,被告人當時擁有2個Facebook帳戶,「Danny Kong」及「江達權」,分別有250及204名朋友。在該時段內共發放了20段具煽動性的陳述及相片容許公眾瀏覽。該些貼文載有訊息,涉及:

(i)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激起對其離叛,包括但不限於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共產黨:

•  死共產黨,根本害人害己,將病毒散播全世界,你開放,就害死世界好多人,全世界都怕咗你,未開關 已經搞到全世界買唔到感冒藥,睇吓你哋幾可怕

•  …共產霸權,霸權主義,唔死都落地獄

•  真係好撚討厭共產黨,共產黨不滅,世界沒有和平

•  要經濟好並不需要共產黨,香港,台灣就係一個好成功嘅例子 沒有共產黨只會更成功

•  令共產黨滅絶是拯救世界的唯一方法。共產主義者是惡魔,去死吧

•  共產黨的特徵… 具有強烈強迫性,通過洗腦和自我標榜來確立自己的正確性… 具有通過壓迫別人,來獲得利益的特性

•  …極權暴政對人民殘酷… 暴政的存在 世界沒有安樂和平

•  選出我最討厭的國家 中國… 不尊重人權,極權統治

•  我不明白那些從大陸逃難到香港,他們的親人被共產黨批鬥,他們的財產被共產黨清算,為何為了利益願意與賊為朋,仇恨係要記住,如何復仇才是正確的人生觀

•  根本共產黨就係一個違反人類自由意願嘅極權組織,極權組織唔消滅,何來人類可以生存落去

(ii)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包括:

•  香港根本不值得留戀,只是一個鬼地方,共產黨永遠都想將你肉身霸佔

•  不知所謂的香港,什麼國安法根本就係極權維持統治的手段

•  香港已經是一個不安全的地方,你可以無聲無息中消失[圖片寫上:維吾爾學生首爾抵港機場後失蹤疑遭中共押返大陸]

•  …香港已經係一個極權統治嘅地區,人民只能用他的方法去紀念一些不可磨滅的歷史

•  暴政必亡[帖文包含 香港警察在六月四日正當執法行動的相片]

(iii)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進行革命破壞現有制度及香港獨立:

•  …革命冇罪,造反有理,消滅專制政權為民心所向

•  …革命,總會有成功的一天

•  [帖文包含《願榮光歸香港》管弦樂團 / 合唱團 / Karaoke版]- 一首可有「香港獨立」意思的歌曲

(iv)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包括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他部份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去:

•  台灣是獨立的國家。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永遠不是,永遠不是

背景及求情

3.被告人有正當及收入不錯的穏定工作,背景良好,並無刑事紀錄,他和家人及多方面的人際關係亦良好。被告人熱愛武術,特別是對詠春及桑搏有濃厚興趣,更設詠春館授徒獲得盛名。他亦熱心社會事務。辯方特別強調指控並無涉及煽動使用暴力。辯方亦稱縱使他是交遊廣闊,但並無藉這些方便作出煽動行為。

量刑基礎

4.煽動性的罪行屬防範性罪行,以任何方式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屬嚴重行為;若果防範失效,受影響的不單只局限在少數,而是對整個社會都會造成嚴重的後果。當衡量其嚴重性時,要作整體案情作考慮,包括犯案者的作為、目的、參與的人數、在有計劃或霎時衝動下行事、規模、次數、對象、所潛在之風險、犯案工具、訊息內容之尖銳性、暴力因素是否存在、及犯案者在該些社群中之影響力等。

觀察

5.本席對於今次的案情有以下的綜合觀察,對辯方有利亦有弊:

(a)  雖然社會已平靜下來一段時間,但仍然有些人還是耿耿於懷,心情未能平伏,只要稍作重提,恐怕會容易激起情緒及共鳴,引致死灰復燃之風險,不容忽視;

(b)  閱讀者都絶大多數是對那些事項有興趣的志同道合者,他們都是情緒容易波動的一群,毫無置疑被告人是以那些群組為目標;

(c)  今天互聯網之發達及方便,即使身在境外都容易接觸到該些訊息;

(d)  事件持續半年,其間亦在不同時段中發文,所以不算霎時衝動,但看來閱讀者數目不會太多;

(e)  所看到的反應都是一般,沒有太大的負面或很激烈的回響;

(f)  內容屬尖銳並帶偏激、憎恨及怒駡的發泄,無疑是遠超一般的批評;亦會容易挑起那些志同道合者的情緒;但當中並無鼓吹暴力或提倡進一步的非法行動;

(g)  並無證據顯示被告人有同黨或利用其社交脈絡或關係作平台;

(h)  內容並非全部都是毫無新意及乏味的陳腔濫調,當中有部份屬近期事件,例如針對國家在疫情恢復通關的情景;維吾爾學生到港後失踪及中美戰艦險些相撞等都是近期的國際性話題。

結論

6.整體來說,本案的嚴重性之級別屬偏低,而在客觀及合理下判斷潛在風險亦不算太高。

量刑

7.作出具煽動意圖之罪行,不論程度高低,均屬嚴重,因為危害國安行為,會致影響深遠。所以即使是初犯者,除在特殊情況下,否則判處具阻嚇性懲罰,實有必要。

8.本席有考慮過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詞及信件,相信他已深感懊悔,亦上了人生的寶貴一課。本案並無特別理由偏離上述的原則。本席以4個半月作起點,認罪下可獲全數三分之一的折扣減至3個月,但除此以外,並無因素可作進一步酌情地扣減,故判囚3個月。

  (羅德泉)
主任裁判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林洋鋐律師行延聘梁麗幗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