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對 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2786/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 June 2023 before Deputy District Judge Li Ao Huan.
Family law – child maintenance – variation of interim order – changed circumstances – burden of proof – broad-brush approach – reasonable expenses – nanny costs – tutoring fees – extracurricular activities – self-represented parties – no order as to costs. The Court considered an application to increase interim child maintenance from $3,500 to $8,000 per month. The Court found the Wife failed to provide evidence for tutoring costs but accepted reasonable amounts for tutoring and extracurriculars. The Court calculated total reasonable expenses at $11,200 per month and ordered the Husband to pay half, varying the maintenance to $5,600 per month. No order as to costs was made as both parties were self-represented.
Outcome: Maintenance varied to $5,600 per month payable by the Husband to the Wife.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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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2786/2019 [2023] HKFC 1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9年第278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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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 1.這是由呈請人(以下稱為「妻子」)向答辯人(以下稱為「丈夫」)要求更改家庭子女中期贍養費的申請。 2.根據2019年12月3日法庭頒發的命令(以下簡稱「2019命令」),丈夫須向妻子支付每月3,500元作為家庭子女的中期贍養費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根據妻子2022年8月3日的傳票,妻子申請將該中期贍養費金額增加至每月8,000元。丈夫反對有關申請。 3.就此申請雙方存檔的文件,包括:
4.就妻子的申請,法庭於2022年12月21日頒發了「臨時臨時」家庭子女贍養費的命令。丈夫須向妻子支付每月5,000元作為家庭子女的中期贍養費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以下簡稱「臨時命令」)。換言之,本席今次需要處理妻子的子女中期贍養費申請差額為3,000元。 背景 5.妻子現年43歲,丈夫現年52歲。訴訟雙方於2013年結婚,並於2017年分居。 6.雙方婚後育有2名兒子。大兒子於雙方離婚時已經超過18歲,小兒子則於2013年8月9日出生,現年9歲,本次申請是有關小兒子的中期贍養費。 7.大兒子患有自閉症,而小兒子在較早的階段,在腎臟位置發現患有癌細胞,並於大約2015年切除了右邊腎臟,同時進行化療。現時仍須定期覆診。 妻子的案情 8.妻子在物流行業內就業,月入約33,200元。妻子和小兒子共同居住在位於北角的單位。雖然該單位為妻子擁有的物業,但妻子每月仍需負擔7,500元的按揭。 9.就本次申請妻子的案情大致為:
丈夫的案情 10.丈夫的職業為項目管理,月入約54,780元。現時與大兒子及丈夫的母親共同居住在日出康城的單位。 11.該單位的業權持有人為丈夫的母親,但其實益權益是本訴訟內其中一個爭議點,所以丈夫的母親現時也被捲入本訴訟。 12.就本次申請丈夫的案情大致為:
適用的法律原則 13.有關更改家庭子女贍養費的法律原則不受爭議,是根據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7)條的規定,該條節錄如下︰ -
14.一般來說,法庭會考慮所有有關的因素,亦可以重新審視家庭子女的現狀。申請人有責任提出是否有重大的情況更改或轉變。法庭會以一個概括形式(broad-brush approach)作一般審視,不會對有關證據進行仔細入微的審查,在這個基礎上達至一個法庭認為公平及合理的判決:AEM v FM [2008] 3 HKLRD 36。 證據及分析 15.由於舉證責任在於申請人(即妻子)去說服法庭是否有重大情況更改,法庭的焦點會放在2019命令之後發生的事件。 16.有關家庭傭工,妻子表示大約於2020年3月時才停止聘用家庭傭工,改為妻子的父母協助妻子照顧小兒子,同時妻子會向父母支付每月3,000元作為看護費用。妻子承認,父母所收取的3,000元實際上是用作家中的開支費用(即是妻子及小兒子的開支費用),換言之,2019命令頒發時是有考慮到當時妻子是有家庭傭工的。 17.考慮過妻子的誓章後,本席接受妻子有家庭傭工的需求,亦清楚現時聘用一個家庭傭工的費用比起2019年(即新冠疫情前)較高。所以就家庭傭工方面,本席接受一個1,000元的上調,即是相比起妻子在2019年3月13日的表格E內披露的每月4,800元,本席現在接受家庭傭工的費用需要每月5,800元。 18.有關學費、補習費及課外活動費用,在比較了訴訟雙方的表格E及更新的表格E內有關家庭子女的生活費時,本席留意到,亦正如丈夫的說法,相比起2019年時就讀幼稚園時每月3,300元的學費,小兒子現時就讀小學並無學費的相關費用。妻子則表示即使不需要支付學費,仍然有補習費需要支付。相較2019年時沒有補習費及每月638元的課外活動費用,妻子現時的說法是每月需要5,750元的補習費及每月3,388元的其他課外活動費用。 19.妻子並無提供任何關於補習或課外活動的相關費用的文件證明。本席亦在聆訊中詢問過妻子,並且妻子承認在她的申請內(不論是表格E或是誓章中)沒有提供相關費用的單據。 20.丈夫表示(包括在他的反對誓詞內亦提及過),即使是有補習的需要,其實在小兒子和妻子居住的地方附近,都會找到一些大約每月2,000元的補習班。而有關課外活動費用方面,丈夫接受大約每月1,200元為合理的金額。 21.雖然本席同意,妻子作為申請人有舉證責任,但儘管妻子沒有提供任何證明文件,本席接受小兒子有補習需要。妻子在表格E內曾作出小兒子在學校內主科成績不理想的解釋。在聆訊中,妻子進一步解釋由於她需要上班,所以聘用了上門的補習。但本席不接受妻子這個說法,是否有需要補習和妻子需要上班沒有直接關係,小兒子亦不需要每天補習。 22.本席認為每月大約1,000至2,000元是一個合理的補習費用金額。而有關課外活動,本席留意到妻子在審訊期間提及過小兒子有學樂器,而該課外活動亦是學校要求的。妻子的表格E內亦都提及過一些未來有關樂理及樂器方面的費用,本席接受一個合理的課外活動費用金額為每月2,000元,即是一個合理的補習及課外活動費用總共是每月4,000元。 23.對比2019年小兒子仍在就讀幼稚園時的費用,即每月3,300元學費加上一個638元的課外活動費用,即總共每月3,938元。本席上述的每月4,000元的補習及課外活動費用和2019年時的費用並無太大增減。 24.有關子女看護費,正如本席上述及妻子在自己的誓章及聆訊內都坦白承認,雖然子女看護費名義上是給了妻子的父母,但其實妻子的父母也是將這個子女看護費投放回妻子及小兒子的日常開支費用。本席亦留意到其實丈夫一直就這個項目,同意了一個每月1,800元的子女看護費為合理的費用,所以本席亦接受每月1,800元的子女看護費為合理的費用。 25.有關一般開支,本席留意到在妻子填寫表格E時,在填寫4.1項,即一般開支時似乎有一個手民之誤。當時妻子的寫法是1萬5千多元,但經本席計算後正確金額應該是20,887元。妻子在更新的表格E的4.1項內的數字填寫了15,625元。基於本席上述分析,本席批准一個家庭傭工每月5,800元的費用,所以妻子在更新的表格E的4.1項內的正確費用應該是21,425元,亦和2019年時的金額分別不大。 26.有關其他雜項及雙方不能同意的項目,本席決定行使酌情權,用一個概況形式(broad-brush approach)來處理,即是取一個中位數而去作出合適的計算。本席經考慮後亦採納丈夫在他的誓章內提及的一個表格,在該表格內丈夫有註明他同意或不同意的項目。 27.簡單而言,考慮到該表格及本席以上的各項分析,本席的裁決是,小兒子每月一個合理的費用為以下:
28.有關丈夫的經濟能力,丈夫一直以來的案情都是同意支付一半合理的家庭子女贍養費,關於這點,本席亦在本次聆訊內再一次向丈夫確認。丈夫在聆訊中確認了現在為止沒有一個居住費用的需求,及確認關於律師費及/或調解的費用,本席了解到這些並不是一些循環性每個月需要的費用。 29.本席考慮以上,本席認為小兒子的總共開支費用應為每月11,200元(11,110元取整後得出),並由丈夫負責一半,即是每月5,600元。換言之,較2019年命令,現在家庭子女贍養費上調了2,100元。比起臨時命令也只是有一個600元的上調。在考慮到丈夫的經濟狀況後。本席相信這個上調是丈夫能夠負擔的。 命令 30.本席頒令如下︰
訟費 31.由於訴訟雙方無律師代表及基於以上裁決,本席就本申請作無訟費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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