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W.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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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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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44/2022 [2023] HKDC 10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4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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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被控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2.控方案情指出,被告身為女童X母親的男朋友,分別在X只得6歲及8歲多的時候,先後觸摸X的私處。X後來告訴其生父及繼母,他們轉而告訴學校老師,校方報警,被告被拘捕。 3.辯方則主要質疑X證供的可信性,尤指X沒有說出細節,更沒向母親投訴。被告及X的母親亦作供,指出X的指控從沒發生過等等。 4.根據雙方承認事實(MFI-1):
5.控辯雙方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把楊春景女士於2022年6月15日的證人供詞呈堂為P14(MFI-2)。 6.上述楊女士是地產經紀,她講述在2019年8月10日,Z找她尋找土瓜灣一帶唐樓租住。最後,Z租用了土瓜灣道的單位,由2019年8月13至2021年8月12日兩年租約。Z及其男友一起租用。直至2019年11月中左右,單位出現8呎長裂縫,Z擔心有危險,於是停止租約,及約於2019年12月中搬離該單位。 7.控方共傳召4名證人作供,包括女童X、其父親F、繼母SM及X學校的梁老師作供。被告亦選擇作供及傳召X的母親Z作供。 證供撮要 PW1 女童X 8.X於2020年11月3日的錄影會面,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C條納入為證供(P2、P2A,謄本P2B)。當中X主要講述:
9.X在庭上補充,她現年11歲,就讀小學六年班,亦在P2D圖上補充,寫上「頭」、「腳」、「背」等位置(P16)。 10.盤問間,被問及她是否相信母親,X說「要睇佢係咪講真話」。X同意是後母錫她多一些。被告著她叫他爹哋,他不是很惡。她沒有罵過母親,但有發脾氣。X並不同意被告沒有摸她私隱部位。X同意被告幫她沖涼,但沒有「摸過心口」或私處。就第一次摸她的情況,X同意很多細節記不起,也同意沒有告訴母親。X同意盡量遠離男朋友「好啲」,也同意母親看見她被摸,但X也沒有向母親講,沒有叫他不要摸,沒有向他說不想他摸,沒有原因不說,亦沒有向爸爸、後母說被摸胸。 11.多張相片也顯示X「掂住」男朋友,有笑。辯方亦向X播放錄音,是X向母親說「癲婆,我哋中秋節有節目呀,癲婆,我唔過去喇,bye bye」[D2(1),謄本D2A]。X表示不知道為何會如此說,記不起發生何事,但X同意有時「冇咁斯文」。 12.覆問間,X說若非觸及其私隱部位,她並不會抗拒。 PW2 男士F 13.他主要講述他是X的生父,2017年與前妻離婚,對方放棄撫養權。每隔一星期,X會到對方家中居住。2018年約9月,對方曾申請撫養權,但後來並沒有繼續。她於離婚後才認識繼母,繼母現在主要照顧X及其弟弟Y。 14.X首次約在2018年9至10月左右向他投訴有被母親男朋友摸她私隱部位,他也對X說要避開他及找生母求助。他也有叫弟弟Y幫手推開男朋友。後來,到2020年10月26日重陽節假期後X回來,在10月27日一起與X及繼母吃飯時,X講及再被母親男朋友摸,她大叫,但男朋友「揞佢口」,生母看見也不理會及玩手機等等。他見事態嚴重,於是與繼母在10月29日找X的班主任,打算找她協助向生母說叫她留意。後來,梁老師再找學校社工,繼而校方報警求助。 15.盤問間,他不同意離婚是因為自己有外遇,也希望對方可以回頭,但就D3(他寫給前妻子的信件)中,卻看不出這情況。而就探視權的問題,警方於文件D4顯示生母曾於2018年至2020年共有5次報警求助。就他在2020年11月10日的證人供詞中(MFI-3),他同意第6段提及X的首項投訴並無特別提及摸小便位置,第9段最新的投訴也一樣,但第6段則有提及被的士佬摸到私人部位,第8段則提及X又再講被的士佬摸私人部位。 16.被問及聽到X的投訴,為何自己沒有直接向生母說,亦沒有直接報警,他則指出與生母關係不好,才著老師轉告。他不同意其實X並沒有向他投訴。而在庭上亦播放多段由生母與他的對話,涉及探視及教養的情況(D2,謄本D2A)。 PW3 女士SM 17.她是X的繼母,於2018年5月與X的生父結婚,現在主要照顧X及其弟弟Y。X約在2019年10至11月左右向她說「的士佬幫我沖涼,我唔舒服,我唔鍾意」,她於是建議X自己沖涼。X向她單獨亦提及被摸約4至5次,最後一次在2020年10月25日重陽節假期後。在10月27日,X對她說「媽咪,佢又摸我下體」。她問及有否向生母投訴,X說她沒有理會。 18.她之前已向X說過及教導她要逃走,要說「唔好」和告訴生母等等。她心想生母應該會保護她的,但這次X說的士佬有「揞佢口」,「冇畀佢出聲,X有喊,大叫唔好,但被揞口」。她覺得事態嚴重,於是在10月29日找X的梁老師,打算叫她幫忙轉告。當天在老師在場下,繼女亦有說被的士佬摸佢下體。 19.盤問間,她同意其證人供詞講述X也有向她投訴被摸胸,她也同意沒有直接向生母說出,是因為她認為生母很惡,過往也罵過她。她也同意沒有阻止X探望母親,因為其母親是有權探視X的。最後,她不同意X從沒作出過任何投訴。 PW4 梁淑儀 20.她是X在學校的班主任。約在2020年10月29日,X的生父和繼母突然來找她,而過兩天就是家長日。繼母向她說,X生母的男朋友摸X的胸部及私處,X感到不舒服,更揞著X的口,X感到驚慌等等。繼母請求她在過兩日的家長會代告訴生母,著被告不要再摸她。後來,她叫X過來,X對她說被摸私處,也指著私處,但沒有指著胸部。 21.盤問間,就她於2020年11月9日的證人供詞(MFI-4),她同意第2段繼母曾向她說生母的男朋友摸X的胸部及私處,繼母也有致電生母作投訴。而第4段中,繼母也表示X感到其私處疼痛等等。 被告的證供 22.被告選擇作供。 23.被告現年64歲,是夜更的士司機,工作由下午5時至早上5時。2007年已認識X的母親,2018年起成為情侶,最初一起住在土瓜灣區。X及Y隔一個星期一般會由他接返家中與X的母親一起居住,也會4人一起睡覺,但他從沒摸過X的下體。而週末多會一起遊玩,也有多張全家幅相片(如D1相片顯示)。從2018年至2020年間,被告說過往他也曾替過X沖涼,但沒有摸過X私人部位。他只拿著花灑,著X自己沖涼。被告也說曾與X及Y玩唧唧遊戲,會觸摸到X的腰、「大脾仔」及腳板底。4人也有一起玩,他也愛錫X,視X如己出,X也提議及叫他爹哋。 24.他講述2020年10月23日至26日重陽節假期期間,24號一起去會展,25號到MegaBox,晚上又去大尾督參加朋友兒子的生日會,10月26日和X去了九龍公園遊玩,X一直也並無異樣。當晚約至11時才送X回生父家,回去晚了,對方也有微言。但被告表明從沒摸過X私處,不知道X為何有此指控,可能其生父及後母加害於他,但他也並無證據。被告表明自己也很喜愛小朋友,與X生母已有一2歲半孩子,另一孩子會在本年11月出生。 25.盤問間,被告說他具大學程度,曾從事外匯交易10多年。他被指出在其自願錄取的會面紀錄(MFI-5)中卻說從未替X沖涼(問答231至234)。而在10月25至26日則並沒有和X及Y等一起返回居所,只是接了他們,放下他們,然後自己就開工。26號則如常早上回去,再帶他們去餐廳吃東西(問答420至499)。而在24、25、26日這3天更並沒有與他們玩過唧唧遊戲(問答849至853)。 26.被告現在在庭上則補充說,「有玩過都唔奇嘅」,也會4個人一齊玩,但沒有觸及過X的下體,只會接觸前面如「大脾仔」位置,不接近陰部。他指X比較文靜,被問及在10月間X的母親已有身孕7至8個月,一起玩唧唧遊戲豈不會碰撞到X的母親,被告則說「冇諗過」。他再被指出在10月25日下午也曾返回家中,然後才再出去生日會。他同意當天並非沒有返回家中。 27.覆問間,就被告曾替X沖涼,他說可能在會面中「講得唔清楚」。 DW2 女士Z 28.被告傳召X的母親Z作供。 29.她現年36歲,是全職主婦。她指出X的生父在2017年有外遇,又打她,於是雙方離婚。X的生父在給她的信件中也說自己是愚笨的老公(D3信件)。就撫養權問題,當時X剛升讀小學,小學就近居所,也請了工人,她相信這環境對X成長較好,才把撫養權交給生父。她有探視權,但後來生父卻多番阻攔她,她才要報警求助(D4附件)。她也把部分與前夫的對話錄音(見D2,謄本D2A),顯示對方阻攔X見她。 30.她說後來在2017年重遇被告,她倆在2007年已認識,後來在2018年成為情侶,繼而同居。被告也會隔一週接X及Y過來家中居住,X也會與她分享開心或不開心的事,被告有幫X沖涼,但只是拿著花灑對著X。被告沒有除衫,她則在門口拿著衣服等候,但X從沒對她說過被被告摸。平常4個人也會在一起時玩唧唧遊戲,會觸碰到腰、「大脾仔」、「胳肋底」等等,但從沒觸及私處。被告也非常愛錫X及Y,也會帶他們遊玩,又買玩具給他們。她與被告現已育有2歲多兒子,另一孩子的預產期在本年12月1日。 31.她講述2020年10月24日曾一起與X及Y及被告到過會展看BB展覽,10月25日也有外出,曾到過大尾督燒烤場,X也沒有講及被摸,而26日,她也有與X及Y及被告一起玩唧唧遊戲,也有觸及X的腳及大脾。X叫了一聲,她便說「咁大聲,好嘈,停」,但她沒有看見過被告摸X私隱部位。若她看見,她不會容許,也不會接受,會馬上報警及從此不再相信此人。 32.盤問間,她同意自2021年起沒有工作,也需倚賴被告。就她向警方在2020年11月6日作出的證人供詞(MFI-3)第6段只提及觸及腋下、腰間位置,從沒有如在庭上說及觸及「大脾仔」,她否認是在庭上作供才加插的,會面時也可能是心情緊張,「內容亂咗」。至於證人供詞第8段指被告在10月25日從沒回家中,她否認是刻意如此說的。至於被指她當時已有身孕8個多月,但竟仍與他們一起玩唧唧遊戲有否擔心被碰撞,她說並不擔心等等。 證供分析及裁斷 33.舉證責任在於控方,須至毫無合理疑點的地步。被告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須考慮他是較具誠信及犯罪傾向較低的人士。 34.就整個案件而言,馬大律師主要提出下列各點作辯護,這包括:
35.此外,馬大律師亦指被告及生母的證供則應予接納,尤其是:
36.代表控方的顧大律師,其主要論點如下:
37.顧大律師也特別批評被告及生母的證供,這包括:
38.因此,控方指出,整體而言,被告及Z的證供並不可信。 本席的考慮 39.首先,就X對被告的指控而言,這可說是一對一的情況,本席必須非常小心及謹慎地考慮X所有的證供,尤其也需明白此類指控確實較易作出,也較難予以反駁,被告更是較具誠信及較低犯罪傾向的人士。但綜觀X所有的證供,本席也有機會詳細觀察X作證時的情況,包括她在案發後約兩個星期內被社工接見時,講及此案的細節的錄影片段(P2、P2A),當時X約8歲10個多月大,以及現在在審訊中,X作供及盤問下回答問題的情況,X現時則約11歲半。 40.整體而言,X是個天真但較文靜、簡單及直接、坦率和伶俐的小女孩。例如,X被問及是否相信其親生母親DW2,X說要看看母親是否講真話。被問及有否罵過母親,X則說「冇鬧佢,但有試過發脾氣」。又例如,被問及既然抗拒被告,為何有那麼多相片顯示她也有觸及被告,X說被告並非接觸其私隱部位時,她不會抗拒。X對答往往是簡單直接,並不含糊,且是非常坦率的。 41.在辯方馬大律師詳細及仔細的盤問下,X的證供並無動搖或矛盾之處。辯方的焦點主要在於為何X被被告摸下體後,並沒有向其母親投訴,沒有叫被告不要再觸摸或說出不想被告再摸她,亦沒有向老師說過等等,X更是同意沒有原因不說。辯方指出,這些事其實並無發生,甚或暗指X有可能是被生父及/或繼母教唆而說謊來指控被告。 42.可是,不難理解,X事發時只得8歲多,不曉得抗拒或立即說出甚麼並不奇怪。事實上,其當時的反應卻是相當直接及清楚不過的,這包括「係咁嗌及打佢,細佬都有幫我打佢,打佢膊頭、背脊都有」等等(見P2A謄本問答450至467)。當然,辯方指出,若生母也看見,她不可能不予阻止,但若按X描述母親的位置,母親是否真的也曾看見其實也不能完全確定。 43.但無論如何,事實上,當X放假後回到生父及繼母家時,X便有立即向他們投訴被告摸她私隱處,繼而生父及繼母才發覺事態嚴重而到學校告訴老師。繼母作供也表明是希望老師可轉告其生母發生此事及阻止被告再如此。這裡特別要注意的是,後來是校方在知悉後才報警,而並非生父及繼母立即報警的情況。明顯地,若生父及/或繼母打算透過X來誣捏被告,根本也可更直接報警,而非這麼迂迴。因此,從背景及所有證供來看,X的指控並非是說謊或是被教唆下而虛構的。 44.另一方面,辯方也特別倚賴DW2(其生母)的證言,來指出每次都是一家四口一齊玩唧唧遊戲,但Z卻從沒看見X被被告摸私處。可是,其母親的證言實在有很多不合理之處,尤其當時她已腹大便便,懷孕約8個多月,難以想像及相信當時她還會選擇與被告及X和她弟弟4人在床上玩唧嘅遊戲。若是這樣,根本潛在意外被碰撞到身體的風險也實在太明顯不過了,母親的證言根本難以被接納。她指出當時曾一齊玩唧唧遊戲也難以被相信,更不用說她在其書面證供也更刻意地說10月25日被告並無返回家中,這也與閉路電視所顯示的不符。進一步而言,生母在庭上突然說出會觸碰撞到「大脾仔」,這更與被告在庭上也同樣突然說及「大脾仔」,實在過於湊巧,且毫無疑問也曾與被告在「夾口供」。總的來說,生母的證供不應予以接納。 45.至於被告方面,不論是究竟他曾否替X洗澡,或是10月25日有否返回上址,又或是曾否在該段時間與X玩唧唧遊戲,其會面紀錄與他在庭上所說出的也顯然有所不同。同樣地,被告的證供亦是難予接納。 46.最後,或許就新近投訴的證供方面,當然X的生父及繼母也已清楚指出X投訴被被告觸摸下體。老師向X查詢時,X也有相同的投訴,唯獨辯方也指出,繼母曾說過X也投訴被摸胸或是下體疼痛。可是,當老師直接查詢X時,X也只是提及私處而已。就此方面,繼母或老師在這方面的證供上有所偏差,並不影響X甚為清楚及肯定的證供。 47.因此,就2020年10月25日X指出被告在床上揭起她的睡裙,再隔著內褲摸她的下體,X的證供均並無動搖之處。毫無疑問,事實確實如X所述般發生,被告當時藉著玩唧唧遊戲趁機摸X下體,這正如X所描述的一樣。因此,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第二項控罪。 48.至於就首項控罪而言,被告被指較早期摸X下體的情況,辯方則指出X大部分細節均記不起,包括正確日期、地址、詳細觸摸情況、有否其他人在場,以及母親當時在做甚麼等等(見P2A謄本問答826至1109)。可是,X在錄影會面中確實也說出自己約2年前只得6歲多時的情況,但除了非常細緻的情況外,X也清楚說出被告摸她私隱部位(問答161至162),由她6歲開始(問答187至188),在土瓜灣居所(問答844至847),發生在床上(問答844至887)。X也更示範被告怎樣用手摸她(問答902至903)。X於是喊,但被告沒有理會,繼續摸她(問答910至923)。之後,她有向爸爸及繼母說(問答954至966),X也感到唔開心(問答974至977)。被告用一隻手表面摸她(問答1033至1043)。發生在X 6歲時,在土瓜灣2字樓(問答1063至1073)。摸X是在熱天,「唔使返學嘅」早上(問答1084至1095)等等。 49.就此綜合地看來,X並非在說謊或虛構事情。事實上,若要虛構,也大可直接指出其他細節。但無論如何,考慮到X當時的年紀,X顯然已是盡其所能說出所有事實,並無隱瞞或任何虛構之處。毫無疑問,被告確實也在X只得6歲時,如X所描述般,在土瓜灣居所用一隻手摸她下體。當然,就實際地點方面,究竟是同一大廈的2字樓或是在有裂縫的10字樓,這其實並非關鍵之處,尤其考慮到X作供的年紀及所有實際情況,以及X也需回憶起2年多前發生的事。她確實曾被觸摸下體,這顯然是最為重要及她有所記憶的部分。至於細節、日期或確實地點X無法說出,這不足為奇,尤其按雙方承認事實,當時被告及生母也曾在該段時間內曾作出過多次的搬遷。 50.總結而言,就首項控罪,本席接納事實正如X已盡其所能地說出,被告約在她只6歲時曾用手摸她私處。因此,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干犯第一項控罪。 51.因此,在這情況下,被告正式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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