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CMA 37/2023
[2023] HKCFI 25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3年第37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34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 聆訊日期 : |
2023年7月27日及9月27日 |
| 判案日期 : |
2023年9月27日 |
| 判案理由書日期 : |
2023年10月10日 |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面對共5項「猥褻侵犯罪」[1],經審訊後被裁定當中控罪1的交替罪行「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控罪2及3罪名不成立;控罪4及5「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共被判處即時監禁6個月另2星期,提出定罪上訴。
2.上訴人在2023年7月27日的第一次上訴聆訊申請押後以讓他聘請私人執業律師,獲本席批准。上訴人於9月27日進行的第二次上訴聆訊仍然沒有律師代表,庭上確認沒有押後申請,決定親自行事。本席在上訴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交代理由。
3.5項「猥褻侵犯罪」的受害人均為女童X,發生於3個不同日期和4個不同地點。上訴人原審時由曾大律師代表,裁判官如下撮述案件背景:
「3. 女童X事發時17歲。她與孖生姐姐在2020年搬到案發的竹新村。經過鄰居媚姐介紹,認識了同村的居民,即被告人(45歲)。
4. 控方指稱在同年9月27日,即控罪1的時間,X在媚姐家中食飯,媚姐介紹被告人給X認識。飯後,當X在廚房洗碗時,被告人在她背後稱度高,用身體緊貼住X的後面身體。
5.就控罪2,指稱在10月8日,被告人在X屋外的大閘,交了一張現金劵給X,當X轉身離開時,她感覺到臀部被掂了一下,被告人亦從後抱起她。
6. 就控罪3,在10月27日,X與姐姐去到被告人家中花園玩狗時,她感覺到臀部被掃了一下。而控罪四涉及在同日下午6點半左右,在X住所的露台,X與被告人閒談期間,被告人從後抱起她,被告人的手踭掂到X的胸口以及整個人緊貼住X。約1小時後,即控罪五,在露台的位置,X與被告人閒談時,被告人從後抱起她,將其中一隻手垂下,以手指撩X的下體兩至三下。
7. 辯方的立場是從後抱起 X是幫她拍骨,X是同意的。辯方否認如X所指稱的情況下侵犯她。」
4.上訴人原審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裁判官如下撮述控方證供:
「X的證供
9. 於2020年,控方第一證人與孖生姐姐搬到竹新村居住。媽媽返了大陸照顧外婆,因疫情的問題未有返港,父親不是一起住,但經常探她們。由於家姐涉及一宗案件官司,情緒好差,患上抑鬱症。在9月初時,X認識了一名鄰居媚姐,即控方第二證人。媚姐知道她們與父母並非一起住,便幫手照顧她們,經常煮飯給她們吃。
控罪1
10. 在9月27日中午時分,X與家姐去到媚姐居所食飯,媚姐介紹了一名男子,即被告人給她們認識。飯後,X獨自一人在廚房內洗碗,即照片P2(4)。被告人入來,問X的腰圍和身高,X說 “米6” ,被告人行到X的身後,用整個身體緊貼住X的後面身體。當時X感覺到被告人全身貼住她身體。被告人說「係咪咁高?」。X感到愕然,不知如何反應。之後媚姐入來,被告人便離開廚房。X在相片P9用螢光筆標示她站在洗碗和地面去水的位置。
控罪2
11. 在10月5日,X在媚姐家中食飯,被告人經過,媚姐提議X與被告人交換電話號碼,可以大家WhatsApp聯絡一下。在10月8日下午4時許,X收到被告人的WhatsApp,叫她落去樓下。X與家姐去到外圍大閘,即相片P2(5)-(6)。被告人交了一張現金劵給她,家姐轉身離開,X也轉身離開,感覺到臀部被被告人掂了一下。之後X再轉身與被告人傾了一陣。被告人說:「係咪成日好夜瞓做功課?」,又說:「拍骨 (或正骨) 可以舒服啲,會冇咁攰」。於是被告人從後雙手環抱起X,將X的上半身抱起,跟住放下來。之後X返回家。
12. 在10月9日至25日期間,被告人與X仍有聯絡。X以不同理由,不想再與被告人單獨相處。在10月9日凌晨1時,被告人以WhatsApp邀請X一起到河邊散步 (相片P1(3) 所示),但X推卻了。
控罪3
13. 10月27日中午1時半左右,X收到通知,稍後去到元朗富都茶餐廳與被告人、媚姐和家姐一起午飯。X當天要返學,穿着夏季校服 (水手裝的T-shirt和裙) 。由於當日要清理學校個人儲物櫃,她拿住一大叠書籍。在茶餐廳午飯後,被告人提出送她們返家。在車上,被告人問她們去不去被告人屋企玩狗。家姐表示有興趣,所以X也一起去。到被告人的家中,在花園玩狗,即相片P2(15)。狗兒四處跑,期間當X彎低腰玩狗時,她感到有些東西掂到她臀部約一、兩秒,好似有人用手掃了一下,而被告人當時站在她身後。大約6時許,她們離開。被告人說幫X拿書,便跟了她們返家,因很近,只是幾分鐘的步程。
控罪4及5
14. 大約五分鐘後,他們到了X家中。被告人是第一次到訪,四圍參觀。當被告人去到露台,見到晾曬住一些內衣褲,被告人說那些內衣褲不靚、不吸引,稱可以買些衫給她們。大約6時半左右,被告人想吸煙,家姐當時坐在廳的梳化,X與被告人出了露台傾談,露台門和窗簾都關上。在露台,被告人又提起內衣的話題,X無理會,便結束該話題,X想返回客廳。當X準備拉開露台趟門時,X面對趟門,被告人在她身後,以雙手環抱她雙臂,抱起她,又放低。X返回客廳內,沒有向家姐提及此事,因知道家姐有情緒病,不想她擔心。
15. 大約晚上7時半,被告人說去露台吸煙,之後會離開,叫X陪他。X初時表示不去,但被告人在X耳邊細聲說是關於家姐的事,不方便家姐聽,所以X便與被告人一起出露台,亦關上露台門及窗簾。被告人的話題先提及關於家姐的情緒病、原因等等。跟住被告人提及他朋友收了一名契女,也給她生活費,所以生活過得好輕鬆。之後被告人說可否抱一下X,X說不。轉身面向露台門,突然間被告人從後雙手抱起X,X左右搖動身體,被告人之後捉住X的右手,說契女的生活過得好輕鬆。然後被告人正面抱一抱X,X左右搖動身體,跟住被告人放了手。之後,X再轉身面向露台門,被告人從後雙手攬住X兩邊膊頭的位置,之後,被告人右手放下,隔住裙底,用食指和中指用力撩了X下體兩至三下,並說:「小妹妺,我最鍾意處女,你介唔介意畀我摸多一摸?」X表示介意。當時X驚到不知如何應對,只呆站了一會,之後返回客廳。
16. 當被告人離開後,X用WhatsApp,即相片P1(10)發送了一段文字給被告人,最後的五個字是「…唔好再摸我」,而被告人即時以類似 “okay” 手勢回覆。
17. 10月30日,X與家姐到天耀社區中心會見黃社工,即控方第三證人,因為關於搬屋事宜。之後,X單獨與黃社工見面,將被告人非禮她的事件講給黃社工聽,也向她展示X手機內的WhatsApp內容。
18. 在盤問下,有關露台的事件,X形容被告人第一次從後抱起她時,X的雙手正常般垂下,被告人從後雙手交叉環抱住她雙臂,然後將X提高。期間,被告人的手踭掂到X的胸口;同時,被告人整個人貼住X的身體。當被告人多次抱她時,她同意沒有說 “唔好”,但她有搖動身體。被告人提及他認得她們媽媽教瑜伽,而X有對被告人說不要將家姐的事講給媽媽聽。
19. X亦同意家姐的事需要一筆錢,她雖然讀書,但有做兼職,她有萬餘元的儲蓄,而爸爸也有一些積蓄,她們有足夠的錢處理家姐的事件。X否認向被告人借一筆錢以及做他契女,以作償還。X同意第一份證人口供紙內提及「被告人就用雙手用力撩我下體位置」,而事後相隔一年的第二份證人口供紙則提及「…佢另一隻手隔住我條校服裙用力撩我下體」。而兩份口供紙均沒有提及用食指和中指撩。
20. 在覆問下,X解釋因錄取口供時,她不知道需要講到幾詳細。她同意只憑感覺是食指和中指。X也同意被告人之前曾幫她拍骨,但事發當天則沒有。拍骨時會將整個人抱起。在P1(11)的相片中,當她提及「唔好再摸我」後,被告人繼續有發訊息給她。在二十分鐘之後,被告人發了一個訊息連圖片,寫著「呢隻叫指標犬--朋友講」。之後X的電話顯示一個回覆「咁怪嘅--個名」。但X稱這不是她回覆的,家姐也會拿她手機玩,可能是家姐覆。」
5.控方第2證人「媚姐」居於上訴人同一村落,兩人相識約10年。
6.媚姐在2020年9月認識了女童X和她姐姐,因她們不與父母一起住,媚姐會幫忙照顧及經常招呼兩人到自己家吃飯。媚姐覺得上訴人是好人,所以介紹他給兩姊妹認識。
7.媚姐本身有腰痛,上訴人過去曾經替她「拍骨」。媚姐形容姿勢是她雙手交叉胸前,上訴人從後環抱她雙臂近膊頭位置抱起她。媚姐曾經在P11相片中標示的位置在廚房踎低洗碗時見過上訴人替兩姊妺拍骨。
8.控方第3及最後一位證人是天耀中心的黃社工,當時負責協助X的家庭。
9.黃社工在10月30日相約兩姊妺和上訴人到中心商討搬屋安排期間X與她單獨會面,提及之前發生的幾次非禮事件。
10.裁判官撮述黃社工憶述內容如下︰
「有一次幫手洗碗,期間陽叔入咗廚房,感覺到陽叔在後邊用下體壓落佢屁股度。咁有一次10月中,取了食物,去到佢屋企樓下,叫落樓攞,陽叔在後面大力攬實熊抱佢,有掙扎,後來轉移正面抱起,雙腳離地,要掙扎。有一次,在10月中,叫佢落樓攞嘢,陽叔用手拍佢pat pat,搣佢屁股。之後10月尾同家姐陽叔在佢屋企玩狗,陽叔接近佢,摸佢同搣佢pat pat,好驚。同日晚上,陽叔上咗屋企,周圍參觀,叫X去到露台,曬咗衣物,話佢哋內衣唔夠性感,期間亦都用手按X的下體,X慌驚,叫唔好,之後陽叔離開。」
11.黃社工在中心內接觸過X約4、5次,覺得X性格好乖,單純,思想簡單,為人比較內斂,不敢分享個人感受。
12.裁判官仔細分析及處理辯方質疑控方證人可信度後對X的供詞作出如下裁斷︰
「45. 本席提醒自己,就性罪行而言,一方容易作出指控,而另一方則較難反駁。事發時,X只有十七歲,本席必須小心考慮和處理她的證供。
46. 本席認為她的證供清楚直接,她詳細講述了事發經過。在辯方非常仔細盤問下,她的證供依然穩固,沒有動搖。就住第一次的事件,被告人借故度高,從後將自己身體緊貼住X後面的身體,聲稱作出量度高度。之後又借拍骨的名義,與X的身體有一些接觸。最後發生露台的事件。被告人亦提及內衣褲,甚至最終撩X下體,更說:「小妺妹,我最鍾意處女」等的說話。法庭小心考慮過,這些說話和行為,都是十分互相連貫的。
47. 本席小心考慮過X的證供,認為她必然親歷其境,才能講出如此細緻般的描述及整個事發經過。X事發時只有十七歲,本席不相信她會捏造這些仔細環節去誣告被告人。
48. 同時,本席也考慮過,不相信X可能誤會了被告人將家姐的事告知媽媽,從而誣告被告人。
49. 就契女一說,首先X已確認,她有一筆錢和爸爸的積蓄,足夠應付家姐的案件,加上社工的協助。本席完全不相信X會向被告人提出借錢一事,以契身份償還,因拒絕而作出誣告。
50. 最後,本席考慮了幾項控罪,由9月27日至10月27日持續了一個月。被告人由最初從後面緊貼X,以度高為名,接近X,繼而以拍骨名義接觸X的身體,最終變本加厲,用手指撩X的下體。本席認為,正是由於發生了最後一次摸下體事件,X發了一個訊息(即P1(10)相片)給被告人,打了一段文字,最後的五個字為「…唔好再摸我」。被告人對於這個指控,以一個okay手勢回覆。本席認為X發這個短訊,某程度上支持了她的講法。
51. 在小心考慮和分析了X證供後,認為她如實說出事發的經過,既無誇大,也無隱瞞,裁定她是一位誠實、可信、可靠的證人,法庭接納她的證供。」
13.裁判官如下撮述相關法律原則︰
「52. 就猥褻侵犯罪,控方須證明以下三點︰
(1) 被告人故意作出侵犯行為;
(2) 有關的侵犯,一般合理平常人會視之為猥褻;及
(3) 被告人故意猥褻侵犯受害人。」
14.就本上訴需要處理的控罪1、4、5,裁判官如下裁決︰
「控罪1
54. 被告人四十五歲,是一名成年人,有生活經驗,而X只有十七歲,又是剛認識對方。如果被告人想知道X的高度,他可以直接問X便可,無理由在沒有向對方講清楚的情況下,便走到X的後方,用自己身體前方緊貼X後面身體。本席認為被告人故意以度高為藉口,以緊貼X的後面身體,這行為構成侵犯,也是被告人故意的。當時在X沒有同意下,被告人已作出該行為。
55. 法庭仔細考慮過X的證供,她沒有清楚講及被告人身體的那部位接觸到X身體的那部位,因此,該行為是否構成猥褻,本席認為有疑問。
56. 現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51(2)條,裁定原先的猥褻侵犯控罪罪名不成立。但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普通襲擊罪的所有元素。
57. 就控罪1,本席裁定被告人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
控罪4
拍骨或正骨的姿勢
62. 根據媚姐的證供,被告人幫她拍骨時,媚姐的雙手先交叉放在自己胸前,之後被告人才從後雙手環抱媚姐近膊頭的雙臂,然後抬起或拉起個人。好明顯,在這姿勢下,當被告人隻手環抱媚姐時,由於媚姐已經先將自己的雙手交叉放在自己胸前,被告人的雙手只會掂媚姐放在胸前的雙手,是不會掂到媚姐胸口的位置。
63. 但X描述露台的情況,被告人從後環抱她時,X雙手正常般垂下,正是由於這姿勢,當被告人環抱並提高X時,他的手踭便掂到X的胸口位置。好明顯,被告人環抱X的姿勢與媚姐有明顯不同之處。
64. 本席裁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侵犯,也是故意的。
65. 同時,本席裁定有關的侵犯,一般合理平常人會視之為猥褻。
66. 有關被告人的意圖。本席認為被告人只是借拍骨為藉口,沒有叫X先將她雙手交叉放於自己胸前的情況下,便從後環抱她,他的手踭故意接觸X的胸口位置。本席裁定被告人故意猥褻侵犯 X。
67. 就控罪4,本席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5
68. 本席裁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侵犯,也是故意的。
69. 亦都裁定一般合理平常人會視之為猥褻。
70. 本席裁定被告人故意猥褻侵犯X。
71. 就控罪5,本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15.上訴人在他的「不服定罪通知書」(表格101)中寫下的上訴理由為「定罪不安全以及不穩妥」。
16.本席在上訴聆訊中與上訴人一起在庭上閱讀答辯方的書面陳詞,並得到上訴人確認明白內容。本席然後邀請上訴人在庭上進一步交代他的上訴理據。
17.上訴人庭上覆述他原審代表大律師在審訊中已經提出的理據,即X庭上供詞與她的口供紙,及與黃社工覆述X對他作出對的投訴內容間的出入為上訴理據一。
18.上訴人也指裁判官在聆訊中「發脾氣」。在本席查詢下上訴人指出在控方第二證人媚姐作供過程中裁判官曾經打斷她的供詞。上訴人也指出裁判官沒有在裁斷陳述書中提及媚姐庭上供詞說是上訴人告訴她在被正骨時候雙手交叉胸前。上訴人沒有提出其他任何裁判官「發脾氣」的事件。上訴人認為裁判官打斷媚姐供詞而導致他沒有紀錄媚姐以上供詞的行為反映他沒有認真審訊,過程中沒有聽取所有證供。
討論
處理理據1
19.一如以上提及,理據一已經在原審提出,並由裁判官如下仔細處理:
「27. 辯方質疑X的證供的可信性。第一,辯方指出就住撩下體,X在第一份證人口供紙提及雙手,而第二份口紙則提及另一隻手隔住校服裙用力撩下體。在庭上的證言是用食指和中指撩下體。
28. 本席考慮過,第二份口供紙講述另一隻手隔住裙撩。這只是更加詳細描述有關撩的動作而已。而就住撩的動作和下體的部位等等是相同的。至於庭上的證言,她感覺到是食指和中指撩她。這點也是更加仔細描手的那些手指撩她。同樣地,撩的動作和下體的位置是相同的。
29. 還有,X在覆問下解釋,她不知道錄取口供時有關的細節要說到幾詳細,以她只是十七、八歲,又是第一次到警署錄取口供,當時沒有十分仔細描述。但在證人台作證時被問及到每一項細節,她便仔細描述出來。本席認為這是合理、可以接受的。這不影響她證供的可信性。
30. 至於X提及食指和中指,只是憑她感覺而描述。本席認為以一名十七歲的女童而言,在自己日常的生活經驗中,被人用那隻手指撩自己,某程度上是可以作出一些判斷的,縱然未必完全準確。本席認為這不影響其證供的可信性。
31. 辯方又指出口供紙沒有提及關於用食指和中指,但事隔兩年,X仍記得,在庭上第一次講出來。本席認為一些不重要的事件通常一段日子後,都會記不起。但被人撩下體的話,是很特殊、特別的事件,法庭認為事隔兩年仍記得,是合理的。對於某大部分人而言,可能一整世人都會記得。
32. 至於向社工作出的新近投訴內容,本席認為所指稱的非禮事件並不止一次,而是有五次,也不是涉及某一日,而是之前一個月之內某幾日發生。X向黃社工講及事件時,可能有些混淆。但考慮過整體而言,所提及的部位等等,法庭認為並非有重大的分歧。
33. 以事件一而言,即在廚房事件,X的證言是被告人從後將個身體緊貼住她,包括頭部以下的身體。而新近投訴的描述是被告人下體壓住她。本席留意到,在X主問下,她沒有清楚講述到被告人身體那一個部位緊貼她身體,但一般而言,任何人被人從後緊貼身體時,有可能出現後面的人下體會壓到前方人的情況。這只不過是X未能詳細講到這情況。法庭不認為這構成矛盾。
34. 同樣地,涉及臀部及下體的描述,本席也考慮過,不認為這新近投訴的內容與X的證言構成重大分歧。本席小心考慮過,認為這不足以影響X證供的可信性。
35. 辯方也指出控罪一,即廚房事件,X稱站著洗碗,媚姐的講法是踎低在地上洗碗,不會站著洗。本席認為對住窗口的位置無論是X的講法或是媚姐的講法都是指相同的位置,即P9和P11。而該窗口對下是一個石屎台。本席認為站著洗碗,洗完之後踎低在地下去水位倒水,都是洗碗的過程,沒一定要由頭到尾都要踎低洗,這只不過是各人洗碗的姿勢略有不同而已。本席認為這與X的證供不構成任何衝突。
36. 辯方稱X與被告人的WhatsApp訊息紀錄中,即P1(11)的相片,當X叫被告人「…唔好再摸我」之後,被告人約在二十分鐘之後,即8時16分,發了一張狗的圖片和文字,寫住「呢隻叫指標犬--朋友講」,而X的手機訊息,顯示同一分鐘之內回覆「咁怪嘅--個名」。在盤問下,X否認是她回覆並說可能是家姐玩電話回覆。辯方認為這點構成X有隱瞞或不合理之處。
37. 首先,本席認為她與家姐是孖生姊妺,家姐拿她的電話玩,甚至見到一幅圖片,作出回覆,並非不可能。因這張是狗的圖片,而之前X也提過,被告人邀請她們到家中玩狗,也是家姐表示有興趣,X才一起去。
38. 第二,X不想將非禮事件講給家姐聽,因家姐已有案件令她好煩,但是大家一齊住,家姐一時之間拿電話玩也不出奇。同時,從P1(11)的頁面可見,X告知了被告人「…唔好再摸我」之後,並不是即時有狗仔圖片出現,而是之間相隔了六個來回訊息之後,被告人才發送狗的圖片。另外,在P1(11)的頁面可見,當下方作出回覆時,在同一頁面也看不到 X發給被告人的「…唔好再摸我」的一大段文字,因之間有六段訊息。在這情況下,如果家姐拿來玩,沒有留意到對上之前X的訊息,當見到圖片便回覆,「咁怪嘅--個名」。這亦不出奇。
39. 再者,本席認為X在這點上無需要隱瞞她作出這回覆。好明顯當X叫被告人「唔好再摸我」之後,被告人用okay手勢回覆之後,X有回覆「唔該晒」。而緊接之後,被告人說「照顧好你家姐」,X亦都回覆「一定會」。好明顯,X是接受了被告人這okay手勢的回覆,而並非十分氣憤,不接受被告人,因為如果是這樣的話,X完全不作回覆便可以。所以即使是X自己本人回覆,也不會構成任何矛盾。
40. 因此本席不認為這點足以顯示X有刻意隱瞞,或者有不合理的地方,本席認為這不影響其證供的可信性。
41. 辯方又指出在露台發生的事件,無理由X不作聲。本席認為X知道家姐在廳內,家姐患上抑鬱症,不想家姐知道。而X當時有左右扭動身體,以表達其反應。本席認為X的做法合理。
42. 辯方又認為兩次露台所發生的事件,即關上露台門已足夠,無需要拉埋窗簾,這做法不尋常。本席認為雖然拉埋露台門已可隔音,但X知道家姐心煩,坐在客廳內,不想打擾家姐。
43. 還有,窗簾有可能一直是拉埋的,當步出露台時,只是順手撥開窗簾,步出露台後,窗簾亦會垂低。
44. 第三,根據媚姐的證供,因為家姐的事件,很多記者在村出現,亦可能因私隱的原因,除了關上露台門,也經常拉埋窗簾。本席不認為這有不尋常之處。」
20.本席認為,裁判官對上訴人提及的事項的處理完全合乎邏輯與情理,加上裁判官擁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本席實在找不到任何出錯或可以詬病的地方。即使以重審角度重新考慮所有以上證供也會作出同樣的裁斷。在接受了女童X供詞為可信、可靠後,本席對3項上訴人被定罪的控罪的裁決也與裁判官相同。
21.裁判官在處理控罪1罪行時候充份展現出他一直謹記控方必須舉證所有控罪元素的責任,即使裁定X供詞可信也因控方未能證明至裁判官可以肯定觸碰部位而裁定猥褻侵犯罪名不成立。
22.裁判官對所有證供,尤其是X的供詞的分析完全正確,本席沒有任何空間干預裁判官的裁決。
處理理據2
23.首先,上訴人庭上告知本席,在他留意到媚姐說是上訴人告訴她雙手放胸前的供詞被裁判官打斷後,上訴人即時告訴他的代表事務律師有關事項。然而,根據謄本,原審大律師沒有在結案陳詞中提及誰人告訴媚姐雙手放胸前這證據,也沒有指出有關證據有何重要性。
24.事實上,根據上訴人庭上說法,他也認為誰人告訴媚姐雙手放胸前這證據與控方是否可以證明他被定罪的控罪沒有直接關係,上訴人純粹認為裁判官打斷媚姐供詞的態度反映他裁決前沒有考慮所有證據。
25.然而,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詳細交代所有相關證據,並對其小心分析,上訴人這說法不能成立。
26.再者,即使假設上訴人庭上所言屬實,一位專業裁判官其中一個重要職責是管理案件以確保審訊得以流暢進行,過程中偶爾需要打斷證人或律師的供詞或陳詞是無可避免甚至必須的動作。
27.無論如何,上訴人未能具體說出裁判官如何「發脾氣」,只是著重裁判官某一次打斷媚姐供詞,而且被打斷的部份上訴人自己也認為對他被定罪的控罪無直接關係,上訴人這上訴理據不能成立。
結論
28.上訴人的上訴理據無一成立,因此本席駁回了他的定罪上訴,命令上訴人必須即時服刑。
29.不作訟費命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曦媛女士及檢控官陳彥蓉女士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 (1)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