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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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裁判官考慮過案情及上訴人的背景後,判處上訴人入獄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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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81/2023 [2023] HKCFI 27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3年第181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680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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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裁判官考慮過案情及上訴人的背景後,判處上訴人入獄一個月。 2.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案情概要 3.本案案情十分簡單。上訴人於2021年5月11日出關時,海關人員在上訴人駕駛的貨車上搜獲到一批控罪中所列的貨物,而該批貨物並沒有列在艙單上。 4.於警誡下,上訴人稱他接受了人民幣500元作報酬﹐將該些貨物送上大陸﹐該批貨物價值港幣170,800元。 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5.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律師求情時指上訴人62歲,有一位妻子和兩名已成年的兒子,而他患有糖尿病和哮喘病。上訴人當日干犯控罪是因為一時貪心,他並不清楚該些貨物是甚麼,上訴人有悔意,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6.裁判官考慮了貨物的價值並非一個很高的銀碼,上訴人亦即時認罪。當時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律師亦有嘗試說服法庭考慮緩刑或判處非即時監禁的刑罰。 7.裁判官適當地考慮了過往的案例,這些案例均說明本案的控罪應判處即時監禁,其中考慮刑期長或短的因素,要視孚貨物的價值及被告的背景。 8.因此裁判官十分明白這個法律觀點,亦很明白上人訴人的背景,但裁判官認為這宗案件案情嚴重,因為上訴人是在知情的情況下干犯本案,但考慮到其他求情說話,裁判官採納了一個較輕的量刑起點並給予上訴人三分一刑期扣減,判處上訴人入獄一個月。 上訴理由 9.上訴人於上訴時親自行事。他的上訴理由主要概括為刑罰明顯過重,及他於內地有兩個小朋友,一個為七歲、一個為四歲半,上訴人是他們的經濟支柱,如果被判處入獄一個月,他便不能工作,這樣會影響他的兩位小朋友。 討論 10.本席明白上訴人的憂慮,本席問上訴人為何他在裁判官前未有提及這兩位小朋友。上訴人解釋因為當時不方便提到他內地的家庭,所以沒有提出這一點讓裁判官考慮。 11.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這一點不是法庭可以考慮減輕刑罰的理由,因為裁判官的判刑完全沒有明顯過重,亦沒有干犯任何的法律原則,最重要是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是蓄意因為貪心而干犯本案,在這種情況之下,本席沒有理由干預裁判官的判刑。 12.因此,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黃善輝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