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對 何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9084/202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September 2023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婚姻訴訟 – 中期贍養費 – 上訴許可申請 – 區域法院 – 答辯人申請上訴許可針對中期贍養費命令 – 理據:經濟能力不足、呈請人申報開支不合理、先前協議免責 – 法庭認為中期贍養費屬過渡性質,答辯人有盈餘及存款,子女需要超過$3,000,協議限制法庭權力無效 –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上訴無合理機會得直,上訴許可拒絕 – 答辯人須支付訟費。

Legal issues: 中期贍養費金額是否恰當 · 子女開支是否合理 · 離婚協議是否妨礙法庭頒令 · 上訴許可是否應予批予

Outcome: 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絕;答辯人須支付呈請人本申請之訟費。

Case No.FCMC 9084/2020[2023] HKFC 168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4 Sep 2023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9084 / 2020

[2023] HKFC 16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0年第9084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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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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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書面處理)
呈請人陳詞日期︰ 2023年7月20日
判案書日期︰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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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上訴許可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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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判案書內,本席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這是一宗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1.女方現年41歲,在菜檔工作。男方現年48歲,車隊清潔員。在2011年,訴訟雙方結婚。在2015年,他們誕下一名女兒。在2020年10月,女方以一年分居提出離婚呈請。在2021年5月27日,區域法院周至偉暫委法官將女兒之管養,照顧及管束頒與女方,父親每月第一個星期日日間探視,由中午12時至下午6時。在2021年11月11日,應男方傳票申請,法庭頒令將男方探視安排更改為父親有合理探視。在2022年7月26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

2.在2022年9月1日,男方以傳票申請要求法庭就探視作出指示。在2022年9月8日法庭頒下絕對離婚令。在2022年11月3日,應男方之申請,本席頒令,男方中期探視安排為每月第一個星期四,由下午4時至5時,在社工辦事處或經社工安排之探視中心進行,直至另有命令為止。本席排期將男方2022年9月1日之傳票之聆訊押後至2023年3月13日進行,又索取關於探視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3.在2022年12月13日,女方以傳票作出申請要求男方付女兒贍養費每月6,000元。在2023年3月9日,本席頒令︰

(1)  存檔日期為2022年12月13日之傳票之審前覆核定於2023年7月10日上午9時30分於41庭進行,並預留30分鐘。

(2)  訴訟雙方須於2023年4月6日之前,將“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送交存檔和送達對方。

(3)  未得法庭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將問卷送交存檔。

(4)  訴訟各方須於2023年5月11日之前存檔法庭及送達對方一份誓章各自就香港法例第192章第7條作事實的陳述。

(5)  訴訟各方須於2023年5月11日之前存檔法庭及送達對方一份其証人之誓章(如有的話)。

(6)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訴訟各方不可再將誓章送交存檔。

(7)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訴訟各方已經存檔及送達之誓章/文件及/或其有關證人就事實所作的供詞將被採用為呈請人及答辯人及有關證人的主問證據。

(8)  所有中段申請,必須在2023年5月25日之前提出。

(9)  女方須擬備《審訊文件冊》(並須編定頁碼),並於2023年6月26日之前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男方並於其後7天內以書面確認是否同意上述審訊文件冊,若不同意,必須詳列理由。

(10)  訴訟各方須於2023年6月26日之前將一份證書預計審訊時間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11)  訴訟各方須於2023年6月26日之前將各自的爭論點陳述書及各自的家庭、雙方各自的資產列表(並列明爭議及不爭議的資產及其理由)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12)  訴訟各方須預備列表,在其中列出是否同意對方現時每項每月開支,若不同意,必須詳列理由,和交代自己認為合理的金額,於2023年6月26日之前將列表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13)  除非主審法官另有命令,否則審訊語言將採用中文進行。

(14)  若任何一方違反或不能遵守上述命令任何一項 ,必須在違反上述命令7天內以書面向發出命令之法官報告,並詳列理由。

(15)  訴訟各方可考慮前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4樓437室行政處轄下無律師代表民事法律程序諮詢計劃辦事處尋求法律意見。

(16)  訟費留後再議。

4.在2023年3月13日,經閱讀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及聆聽訴訟雙方陳詞後,本席頒令︰-

(1)  男方界定探視女兒之安排如下:

i.  每月第一個星期六晚上7時至7時45分在童心圓支援中心進行;

ii.  若男方不準時到達探視地點,逾時超過15分鐘後,女兒可自行離開,是次探視取消無須補回;

iii.  又若男方不能出席探視安排,須於48小時以前以WhatsApp通知女方,是次探視取消也無須補回;

iv.  又若男方不能出席探視安排,又沒有在48小時前以WhatsApp通知女方,則緊接原定下一次之探視取消也不會補回;

v.  若因事女兒須更改探視安排,女方須在48小時前以WhatsApp通知男方以作出補回探視之安排;

vi.  訴訟雙方須以WhatsApp就探視事宜作溝通;

(2)  社工跟進探視安排,為期6個月並在期滿後提交進度報告。

(3)  就男方存檔日期為2022年9月1日的傳票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

5.訴訟雙方都按法庭指示提交了表格E,女方分別提交了日期為2022年12月13日及2023年5月11日之支持誓章,但男方並沒有將其事實誓章存檔。在2023年7月10日,經閱讀訴訟雙方提交之表格E及聆聽訴訟雙方之陳詞後,本席頒令︰-

(1)  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3,000港元作為女兒的中期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2023年7月10日,以後每月10日為一期,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2)  上述款項須直接存入女方銀行戶口。

(3)  女方存檔日期為2022年12月13日之傳票之審訊預計須時2天,並定於2023年11月8日上午10時於41庭開審,並預留2023年11月14日。

(4)  未得法庭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將其他問卷送交存檔。

(5)  男方存檔法庭及送達對方一份誓章就香港法例第192章第7條作事實的陳述的限期予以最終延期至2023年8月7日。

(6)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訴訟各方不可再將誓章送交存檔。

(7)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訴訟各方已經存檔及送達之誓章/文件及/或其有關證人就事實所作的供詞將被採用為呈請人及答辯人及有關證人的主問證據。

(8)  女方須擬備《審訊文件冊》(並須編定頁碼),並於2023年10月11日之前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男方並於其後7天內書面確認是否同意上述審訊文件冊,若不同意,必須詳列理由。

(9)  訴訟各方須於2023年10月11日之前將預計審訊時間證書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10)  訴訟各方須於2023年10月11日之前將各自的爭論點陳述書及各自的家庭、雙方各自的資產列表(並列明爭議及不爭議的資產及其理由)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11)  訴訟各方須預備列表 ,在其中列出是否同意對方現時每項每月開支,若不同意,必須詳列理由,和交代自己認為合理的金額,於2023年10月11日之前將列表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12)  女方須於2023年10月18日之前將書面開案陳詞、時序表、典據一覽表和公開建議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呈交的陳詞須說明所依據的證據,並註明可相互參照聆訊文件冊中哪部分。

(13)  男方須於2023年10月25日之前將書面開案陳詞、時序表、典據一覽表和公開建議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呈交的陳詞須說明所依據的證據,並註明可相互參照聆訊文件冊中哪部分。

(14)  本次審前覆核聆訊訟費留後再議。

(15)  訴訟各方均須親自出庭審訊。

(16)  指示訴訟各方可考慮前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4樓437室行政處轄下無律師代表民事法律程序諮詢計劃辦事處尋求法律意見。

6.男方不滿日期為2023年7月10日之中期贍養費命令,在2023年7月20日,以傳票方式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在「上訴理由擬本」及「陳詞大綱」列出上訴理據如下︰

(1)  他與年老父母同住公屋單位,亦是家庭中唯一的經濟支柱,每月收入大約為$14,400,整個家庭的開支均由他全部負責,他完全沒有能力負擔每月$3,000的贍養費。(‘第一點上訴理由’)

(2)  女方於陳述書列出的$2,500學費以及學校書簿及文具開支$1,200亦並不合理,現時在港兒童已享有免費教育及書簿津貼。(‘第二點上訴理由’)

(3)  於早前呈交的表格E「經濟狀況陳述書」中的第4部份第一項一般開支的食物開支上,他誤以為只計算本人,並沒有計及家人,因此填上$1,000,而亦因早前政府派發的消費券(連同父母的消費券)貼支了一部份,沒有完整地計算實際的開支金額,才申報$1,000,他現重新報告家庭的食物開支金額需由$1,000提升至每月4,500元。(‘第三點上訴理由’)

(4)  此外,於2020年9月24日他與女方簽署的離婚協議,女方表明不需男方給予贍養費。(‘第四點上訴理由’)

7.本席先一併就男方第一點及第三點上訴理由作討論。按男方2023年4月6日之表格E,男方有銀行存款$38,497.84。工作收入每月平均總額為$14,474。每月一般開支為$3,669,個人開支為$9,600,並無子女開支。每月開支總額為$13,269,詳情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金額$
租金  1,469
公共設施雜費    700
食物開支  1,000
雜項家用開支    500
   3,669

個人開支

外出膳食費用  3,900
交通費    300
服裝/鞋費  1,000
個人儀容    200
娛樂費/禮物    500
假期消費  1,0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200
供養父母  2,500
   9,600
每月開支總額 13,269

8.有關中期贍養費事宜的適用法律原則 ,並不算複雜︰可參考C v F [2006] 1 HKFLR 41。一般來說,主要的考慮為申請者的經濟需要,以及被申請者的支付能力。法庭在這階段,會就所有的情況作一個概括的審視,當然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下的因素,如於這階段有相關性的話,均為法庭考慮之內,但法庭不會在這個時候,對訴訟雙方的經濟狀況,作一個巨細無遺的審查。

9.按男方在表格E的填報,他有約每月$1,200盈餘。又服裝/鞋費、個人儀容、娛樂費/禮物、假期消費等個人開支項目,無疑都有彈性,在量入為出的大原則,若能加以向下調節,本席認為男方有能力付中期贍養費每月$3,000。又無論如何,男方有銀行存款,可用來應付中期贍養費付款。男方說,他與年老之父母同住,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值得注意,在其表格E,他已填報了居住公屋單位之租金、公共設施雜費、食物開支及雜項家用開支、又在個人開支中填報了供養父母開支。男方在上訴申請中說,他在填表格E時並沒有「完整地計算實際的開支金額」,這並非在頒令男方中期贍養費付款時法庭可加以考慮之證供,所以男方也不能在本申請中以此作為申請上訴許可之理據。

10.但中期贍養費只是一個過渡性質的中間安排,就女方之贍養費申請,法庭已排期在2023年11月8日及11月14日進行審訊,在顧及所有證據後,法庭才會就女方的贍養費申請作出裁定。若在作出裁決後,在公平的情況下,法庭也可以就中期贍養費的命令作出‘多除少補’的調整措施。

11.就男方擬上訴理由第二點。本席有以下之看法。按女方2023年4月6日之表格E,女方有銀行存款$22,577.57。工作每月平均收入總額為$8,250、每月一般開支$11,705、個人開支$3,500、子女開支$9,194,詳情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金額$
租金  6,500
公共設施雜費    705
食物開支  3,500
雜項家用開支  1,000
  11,705

個人開支

外出膳食費用   800
交通費   600
服裝/鞋費   300
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   200
娛樂費/禮物   100
假期消費   2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800
供養父母   500
   3,500

子女

學費  2,500
額外補習費 2,000
學校書簿及文具  1,200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6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1,200
課外活動費(中國舞蹈)   440
娛樂費/禮物   100
假期消費   200
服裝費/鞋費   300
午餐及零用錢   420
其他交通費     50
校服費    184
   9,194
每月開支總額 24,399

12.男方批評女方填報之學費及學校書簿及文具開支。如前所述,在中期贍養費階段。法庭不會對訴訟雙方之經濟能力及需要,作一個巨細無遺的審查,只會就所有之情況作一個概括的審視。按現有之證據,女兒的經濟需要,遠遠地超過每月$3,000。所以,法庭作出每月$3,000的中期贍養費命令,這是一個無可厚非的做法。

13.就男方第四點上訴理由,本席有以下的看法。按《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條例》)第5條,法庭可在離婚等案件中對家庭子女的經濟給養作出合適之頒令。按《條例》第14條,如贍養協議中包括一項條文,其意是限制向法庭申請作出載有財務安排的命令的權利的,則該項條文乃屬無效。所以,男方所謂訴訟雙方之離婚協議,並不妨礙法庭作出子女贍養費命令。

14.在考慮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有關條例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5.經小心考慮以後 ,本席認為申請人所有上訴理由均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無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本席拒絕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16.男方之申請並不成功。本席頒令男方付女方就本申請之訟費。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行事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