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沛怡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9/202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December 2023.
1. 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
HCMA 39/2022 [2024] HKCFI 1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3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3396號)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理 由 書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2.案件涉及店舖盜竊,控罪指稱上訴人於2021年10月26日在一店舖內偷竊7項貨品(被盜財物1-7)。上訴人最終於 2021年11月2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下簡稱「裁判官」)席前獲准以港幣2,000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控罪撤銷。裁判官同時下令充公案中的證物一,即一個黑色環保袋。 3.上訴人其後於2021年12月23日就該充公令進行覆核,但有關的覆核申請被裁判官拒絕,維持原有命令。 4.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要求推翻該充公令,於聆訊後,本席駁回上訴,現交代所持理由。 裁判官的充公理由 5.裁判官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2(1)(c)條作出充公的命令︰「凡法院覺得有人曾在犯某罪行時使用法院、警方或香港海關所管有的任何財產,則不論該罪行是否在香港犯的或看來是在香港犯的,法庭均可以本條例訂定的方式處置該財產。 」(後加強調) 上訴理據 6.上訴人在本上訴聆訊前沒有存檔任何上訴理由。 7.根據上訴人以英文填寫的上訴表格,她只是重申在2021年11月25日及2021年12月23日向裁判官要求發還證物一的理由即案發時證物一內還藏有她的其他私人物品,被盜的物件被放進證物一只是巧合,加上該證物是她的男朋友親手製作的禮物具情感價值,因此希望上訴法庭能重新考慮,撤銷充公令,將證物發還予她。 8.在聆訊時,上訴人表示她其實並非因為貪心盜竊該7項貨品,只是當值律師沒有太多時間向她解釋而在法庭她也沒有機會向裁判官好好解釋自己的立場。 9.上訴人又說被捕後是被警務人員誘騙下才簽署警誡供詞。簡而言之,她否認自己曾承認因貪心而盜竊。 答辯人的回應 10.答辯人認為裁判官正確引用法例,有權充公案中的證物一環保袋。 11.在案發時,證物一內裝載多項被盜物品,上訴人在犯案時使用該環保袋無疑利於她隱藏那些物品,減低她被店員發現的機會。 12.答辯人認為申請人上訴的理據不足,充公令和本案罪行的嚴重性亦非不相稱,希望法庭駁回上訴申請。 本席的考慮 13.本席考慮了裁判官的充公理據以及答辯人的陳詞,同意上訴人申請推翻充公令的理據薄弱。 14.正如裁判官正確地指出,即使該證物同時藏有她的私人物品亦不會改變證物一曾在犯案時使用的事實。即使證物一對上訴人有情感價值,亦不是不充公證物一的理由。 15.裁判官的決定是基於在頒布簽保守行為命令前上訴人在庭上同意了的相關案情,案情顯示案發時保安員看見上訴人將7項被盜財物從貨架放進她的環保袋(證物1)內。上訴人沒有付款便離開該店舖。上訴人其後在店外被保安員截停而有關的被盜物品亦悉數從證物1內起回。 16.由此可見,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在干犯有關的犯罪行為時曾使用證物一是有事實基礎亦已獲上訴人承認。 17.上訴人在本席席前堅稱自己無辜並否認自己曾在警誡下承認因貪心犯案明顯是與她在裁判官席前所承認的案情不符。 18.上訴人在當值律師的代表下向法庭表示願意簽保守行為。在庭上,相關的案情,包括她在警誡下的招認亦向她宣讀並獲得其表示明白和確認。在此情況下,除非上訴人申請覆核裁判官的簽保守行為命令並獲批,否則裁判官以上訴人同意的案情為事實基礎以考慮充公令的申請及覆核並無不妥。裁判官根據法例以充公令處置上訴人的環保袋實在無可批評。 19.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2(2)(b)(ii)條,法庭可主動或應申請就第(1)(c)款適用的財產,作出該財產沒收的命令。 20.本席認為裁判官有關充公證物一的命令全屬裁判官的酌情範圍,實屬合理和合法的決定,本席無基礎干預。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姚俊熙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